认识论之十三:意识、实在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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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之十三:意识、实在和规律

(2010-08-11 16:20:54)

1、生命意识是一个主客互为的进化过程。因此,生命的意识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一开始这样就永远不变的。在地球的生命史上,生命的意识方式已经经历了反应意识方式、知性意识方式和概念意识方式这三种形态。

这样,对生命意识方式的探讨,如同对物种研究和对宇宙的探讨一样,必须把它作为一种生成、变化和发展的进化过程。

当然,无论反应意识、知性意识和概念意识,在无数的生命个体中有着其不同的发展程度,即反应意识的不同发展程度,知性意识的不同发展程度,概念意识的不同发展程度。例如,在种种低等生物的个体中,有着不同灵敏程度的反应作为,在种种动物的个体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判断作为;在人类那里,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种族之间,不同个体之间亦有着不同程度的概念思维能力。

    2、在生命意识方式的考察中,不同的意识方式造就不同的事物样式。例如,对于“规律”这种事物样式来说,它是一种概念意识方式的造就。反应意识方式只会造就反应方式的事物样式,而不会造就“规律”这种概念方式的事物样式,同样知性意识方式只会造就知性方式的事物样式,也不会造就“规律”这种概念意识方式事物样式。如果我们有兴趣问问狮子、老虎、大象以及家里养的猫狗,何谓“力学定律”;何谓“重力”、“惯性力”、“作用力”、“加速度”、“引力”;何谓“电磁效应”、“光电效应”、“波粒两相性”、“不确定性”,等等,我以为,我们是永远也不可能从狮子、老虎、大象和猫狗那里得到回答的。具有反应意识和知性意识而不具有概念意识的动物是永远也不会理解人类概念意识方式所造就的那种事物样式的。就是对于一些概念意识发展程度很低的部落民族,或者回到数千年以前,对于处在文明萌芽状态的人类远祖来说,我想,提出上述的“规律”事物样式亦是毫无价值和意义的。由此,对于种种概念意识方式的“规律”事物样式,我们不能从任何自然的本性的固有中理解,而应从人类概念意识建构的长久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获得它们的理解。

    3、“规律”这种事物样式是概念意识方式的制作。一切“规律”样式,它们既相通于概念意识方式,又相通于意识对象;既不能离开概念意识方式,也不能离开意识对象。不能设想有一种既独立于概念意识方式,又独立于意识对象的“规律”之物。无论宏观物理力学或微观物理学的事物“规律”样式,都是概念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造就,前者是概念意识方式对宏观意识对象的制作,后者是概念意识方式对微观意识对象的制作。我们不能超离我们的概念意识方式和意识对象的主客互为关系而去寻求既独立于概念意识方式,又独立于相关意识对象的事物“规律”样式,不管这种事物“规律”样式被物理学家们称之为自然规律、客观规律还是实在规律,或者被称之为经典力学还是量子力学。

    4、现代物理学的发展,特别是量子力学的确立和发展使不少物理学家以为,我们这个世界可以从某个终极的量子数学方程中绽出,即人类可以通过某种最终将被发现的非常完美的数学方程式的确立而达到我们这个世界的终极设计,或者说达到宇宙本质的终极所在。然而,我以为这些学者企图以科学取代哲学和接替形而上学的任务的偏执问题在于:

    第一,他们不懂得生命的意识方式,不了解生命意识方式如同生命体,如同宇宙,亦是一个生成、变化和发展的进化过程。在我们的地球生命史上,生命的意识方式已经出现了反应意识方式、知性意识方式和概念意识方式这三种形态。

    第二,他们不懂得认识的本质在于:一切生命体,无论是低等生物、无论是动物还是人类,对所触及的意识对象的种种感知都是以主客互为关系的共建,有着自身意识方式的加入和制作。也就是说,一切生命体都以自身的意识方式来制作意识对象和实在的事物样式,不同的意识方式制作不同的事物样式:反应意识方式制作的是反应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知性意识方式制作的是知性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概念意识方式制作的是概念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

    第三,他们不懂得数学方式如同图形方式、语言方式、音符方式等等一样,亦是概念方式的架构。用数学方式所建构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亦是一种概念方式架构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

第四,他们亦不懂得一切意识外的实在都是我们主体外的自在自为,它们既不是语言的造就、图形的造就、音符的造就、也不是数学的造就。

水星围绕太阳旋转,它并不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数学计算来确定自己的轨道,或根据相对论的要求来发生它的进动;

当我的手指在键盘上打字,亦是不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数学计算来规定和协调我的手指动作;

当一只鸟从天空展翅飞过,这个过程并不需要任何空气动力学的程序规定。

只有当人类以自己的概念架构造就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并以此制作概念之物时,才需要从观念到实在,进行数学方式的理解和绽出,赋予事物种种数学的规定和数学的属性,并以为,这些数学的规定和属性是事物和实在自有的规定和属性,是事物和实在自有的规定和属性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

5、数学是人类概念意识方式的架构和运作,这种架构和运作运用数学符号对物体运动进行了一种数理的逻辑建构,并以此成为人类理解实在之物和实在世界的一种观念定义。这种观念定义因其生成于概念意识方式与意识对象的主客共建,因此,它既相通于意识方式,又相通于意识对象,并以这种主客相通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往返于意识方式和意识对象,进行种种“规律”样式的事物制作和实在制作。正是这种“规律”样式的事物制作和实在制作,使人们误以为,“规律”是一种独立于一切事物形态的建构因和动力因,而忘记了“规律”的本身是从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

6、数学的运算只在自身的符号逻辑方式中有效,而离开了自身的符号逻辑方式就会无效。例如,在芝诺的无限可分的数学方式时空中,阿基里斯跑不过乌龟和飞矢不动。在芝诺的数理逻辑中无论阿基里斯跑不过乌龟还是飞矢不动都是有效的。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经验的时空中,以及量子世界(即能量不是连续的平滑的)的时空中,阿基里斯跑不过乌龟和飞矢不动则是无效的。

同时在不同的数学方式中,例如,“勾股定律”,即,在一个直角三角形中,斜边边长的平方等于两条直角边边长平方之和,只在平面中有效,而在曲率中则就将无效,其斜边边长的平方就会大于或小于两条直角边边长平方之和。欧氏几何中的第五公设,即“通过直线外的一点,有且仅有一条不与该直线相交的直线”,亦只在平面中有效,而在曲率中无效,在曲率中则可以引出无数条不与该直线相交的直线。

由此,人类可以运用数学,建构一种概念架构的主客共建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但人类永远也不可能从数学中导出一种自身绝对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即,无论在数学方式或非数学方式、无论在主客共建和非主客共建、无论在概念架构和非概念架构中都自我绝对和有效的终极实在。我们可以用语言,用音乐,用数学,用情感来建构实在,赋予实在种种名称的建构,旋律的建构,数理的建构和情感的建构,但我们意识外的实在始终一种自在自为的实在,我们的主体所给出种种名称绽出,旋律绽出,数理绽出和情感绽出,都是一种主客相互关系的共建和制作,而不是我们意识外的实在之本有。

7、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建构表明,对于一切生命体来说,无论是生物、动物和人类,都只能按照自己的意识方式来建构意识对象。尽管它们各自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识方式主客共建地造就意识对象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但这种主客共建的造就自始至终都为它们的意识方式所制约和界限。也就是说,一切生命体可以在自身的意识方式中主客共建地造就意识对象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但始终不能离开自己的意识方式进行意识对象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的造就。离开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造就而谈论意识对象的绝对本有是毫无意义的。

对同一对象,不同的意识方式有着各自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的造就。反应意识方式造就的是触觉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知性意识方式造就的是触觉合成判知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概念意识方式则造就了观念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样式。对于低等生物来说,这个世界是一个触觉性状的世界;对于动物来说,这个世界是一个触觉和触觉合成判知的双重结构的世界,而对于人类来说,这个世界则是一个触觉的、判知的和观念的三重结构的世界。

人类在其生物史和文化史的长久进化中,或者说人类在其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中,不仅拥有着生命的反应意识和知性意识,更拥有着其他生物和动物所不具有的概念意识。因此,人类的意识是一种多重结构,它的底层是反应意识,中层是知性意识,上层是概念意识。这样,人类心灵中的事物样式和实在世界是多元的,它有时是一种触觉性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有时是一种判知性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有时是一种观念性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或者是由触觉、判知和观念集聚的事物样式和实在。

人类因其三重意识结构,自古以来哲学地产生了关于这个世界的实在基础究竟是触觉的,还是判知的,抑或是观念的,以及触觉、判知和观念究竟何为本质的种种长久的思考、探究和争辩。而当哲学以意识方式为对象的考察的自我意识则告诉我们,一切生命体所制作的事物样式和实在,是受到它的意识方式的性状所支配的,是以它自身状态的意识方式为界限的。人类既以反应意识方式造就事物样式和实在,又以知性意识方式造就事物样式和实在,更以概念意识方式造就事物样式和实在。而无论反应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知性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还是概念意识方式的事物样式和实在,都是意识方式的制作和造就。

    一切生命体都以自己的意识方式制作和造就事物样式和实在。在无尽的未来,生命体在主客互为关系的新的变动和发展中有可能产生出我们今天难以想象的新的生命意识方式,即超越反应意识、知性意识和概念意识的新的意识方式,并以这种新的意识方式建构事物样式和实在,但这种新的意识方式所制作和造就的事物样式和实在,与我们今天一样,仍然是一种生命意识方式的制作和造就,是一种主客互为关系的共建。这样,我们既不可能达到也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自然本有的终极实在,也不可能对自然本有作出终极的认知。无论是经典物理学和现代物理学,无论是经典力学还是量子力学,尽管它们是人类智慧的高度发展,但它们都是人类概念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制作和造就,是概念意识方式架构下的主客相互关系一定发展程度的共建,它们不是自然世界的终极所在,更不可能对自然本有作出终极的裁决。

8、洛克认为观念有三个类型,一是物体本有方式所产生的观念;二是物体作用方式所产生的观念;三是物体能力方式所产生的观念。洛克的见解初看很有道理,其实不然:

第一,一切观念都是概念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制作。洛克了提出物体本来方式的观念,物体作用方式的观念和物体能力方式的观念,他是主张一切观念都是由物体的本来方式所给予的,而没有意识方式的制作。在洛克那里人心(意识)如同白纸,既没它的意识方式,也没有意识方式的生成、变化和发展的进化进程,更没有意识方式的主观性状对意识对象的事物样式的制作和造就。综观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从头至尾始终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第二,洛克所处时代还没有对生命意识方式的探讨。这种探讨我以为直到康德才有了真正的开端。尽管笛卡尔提出了“我思故我在”,把哲学的视野转向了意识所寄存的主体,但笛卡尔主张了我们心灵中的观念是天赋的,而没有真正深入到意识方式的探讨,深入到意识方式对意识对象的制作和造就。洛克和休谟都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进行了极为犀利的批判,认为一切观念都来自于经验,使认识有了它的经验来源的根基。但这种批判的缺陷在于,它只是主张了认识的经验来源而没有意识方式对意识方式的能动,更没有主客相互关系的共建。而康德的哲学贡献则在于对我们的意识方式进行了知性方式和理性方式的区分、揭示和探讨,并认为认识是一种主客共建的制作和成品,并以此给出了认识的本质和界限所在。当然,康德的问题在于,他的知性的和理性的心灵方式是先验即有的和自身绝对的,而不是从生命体的长久的主客互为关系中生成和发展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