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吃的是纳税人的钱 挤出的是垃圾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2 07:40:46

曹林:两会代表吃的是纳税人的钱 挤出的是垃圾建议

2010年01月29日 08:00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共有评论149条

曹林

据近日新华社消息,拥有一部能上网的手机对于如今的孩子们来说是件非常普通的事,但孩子们在享受手机上网便捷的同时,泛滥的“黄毒”也在以同样快捷的方式向孩子们“逼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陕西政协委员杨维平教授的建议是:一刀切地立法禁止——让孩子们远离手机黄毒,除了加强网络和运营商的监管外,还应立法禁止 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手机。

好大的口气,就快“出口成法”了。在这个杨委员眼中,立法好像比小孩子过家家还容易、还随便。提一个立法建议,不经大脑张口就来,而且是这种前无古人的立法。张口就是立法,动辄就是禁止,本该严谨慎重的“立法”到了一些人嘴中,比随口吐痰还随意。不知道他们想过没有,提出的这个立法建议涉及多少人的权益,有没有基本的可行性?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我向来持非常宽容的态度,尊重他们站在本利益群体立场上的表达和本专业视角上的建议。参政议政的平台,本就应容纳多元的声音多元的视角—可看到类似“立法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手机”这种无比荒唐的建议时,实在忍不住想问:你们吃的是纳税人的钱,怎么挤出来的却是这样的垃圾建议。纳税人花钱,买来的就是这样的建议吗?

立法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手机——这个立法建议信口提出来了。立法意图不错,可让孩子远离万恶的手机黄毒,仅有“善意的立法意图”绝对不行。最重要的是,这样立出来的法如何去执行?谁去监督?怎么判断是否12岁,如何禁止他们使用?是盯着孩子、孩子的父母还是卖手机的商人?美国人立法禁止卖酒给某个年龄以下的孩子,是有一套非常完善的识别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而立法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从正当性上看,有问题就一刀切地禁,也是一个充满驼鸟思维、懒政思维和管制惯性的建议。

立法不是拍脑袋和灵机一动的事,它是一项需要专业技术和专业理性的复杂系统工程。不是仅有一个“善良的意图”就可以了,还必须在酝酿建议时就进行综合的考虑:是不是非要立法,既有的法律可不可以解决,道德途径可不可以解决,立法利大还是弊大,立法能不能解决问题;如果非要立法的话,有没有可行性,谁去执法,会不会形同虚设,会不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如果缺乏这样缜密和细致的考量,没有任何可行性论证,空有一个立法建议,则与垃圾建议无异。一场喧嚣的口水争论后,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也没留下。

地方两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媒体每天都会报道代表委员的许多建议,让公众愤怒的是,其中充斥着不少毫无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什么“呼吁为防止网瘾立法”——同样的问题,代表只提立法建议,绝口不提现实可行性,仿佛那跟他毫无关系。社科院专家称准备起草《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建议立法禁吃猫肉狗肉——最大的漏洞是一样的,立个法禁止容易,可根本无法监督执行,你怎么去监督人家吃没吃狗肉?立法是为了治理现实问题,如果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执行,你这个法有什么用。

看看一些代表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一个个口气都大得很,开口就是立个什么法,好像人人都成了立法专家,立法是很小儿科的事情。其间有多少立法调研,有多少价值衡量,又有多少缜密的专业审思?某些无所用心、不负责任的代表委员,平日不认真履职,不好好到基层调研,快到会期才想到要走个形式提个建议。于是坐在办公室和电脑前绞尽脑汁地“挤”,挤出来的只能是这种垃圾。

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们会辩称,自己只提建议,如何执行和现实操作那是政府的事——这显然是在推卸责任。这个社会从来不缺建议,街头巷尾和网络空间充斥着各种建议,公众为什么要花钱养专家智囊和代表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呢?是为了追求更高质量、更有深度的参政议政。参政议政要有高质量,作为精英的代表委员首先必须拿出高质量的提案议案,就可行的建议进行讨论才能让议政有深度;有起码的可操作性,才能让问题朝着可治理的方向发展。信口开河地胡扯,纯粹拍脑袋想个提案,将一个垃圾建议提上讨论议程,对现实政治有何价值?这样的垃圾建议,人们何必花钱供养代表委员去想,网帖中比这高明的建议多如牛毛。

如今,代表委员们的待遇越来越好,政治待遇是享有许多特权,有形的物质待遇包括:有固定的补贴,会议期间发放各种福利,大酒店豪华间好吃好住,不少地方还每人配备一台电脑——纳税人每年花在两会上的钱财不计其数。诸位代表委员,请你们提建议前一定要好好扪心自问一下,你这个建议配不配纳税人花那么多钱。   

政协委员提议老婆做家务老公该发工资

2010-03-02 07:27:28  来源:四川在线  【进入论坛】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昨日她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

今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将赴京,出席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作为每年的 “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 “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昨日,张晓梅在成都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讨要家务工资妻子状告丈夫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正是这种偏见,使得一些女性放弃了个人发展。其实,回归家庭的妻子付出得更多,不仅要付出事业,还要想方设法为家庭做好后勤保障,她们的劳动值得尊重,却又不能得到应有的承认。”张晓梅说。

张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张晓梅举例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

家务活缠身女性竞争力减弱

张晓梅告诉记者,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张晓梅说。

承认家务劳动摆脱对男性的依赖

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在家庭中的付出,张晓梅今年将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记者陈诚阮长安(图由张晓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