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能给公众知情权划定“禁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5:18:5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新京报》9月13日)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人民法院就新闻发布内容设立禁区,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须的。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所谓“禁区”,是指有特殊原因而受到特别保护的地区,显然,这里应该有一个非常明显、清晰的界限。禁区的终点钱是自由度的起点线,如果滥用“禁区”,企图将“禁区”无限扩展,就构成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说得不好听,是“暗箱操作”。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给新闻发布内容设立的这个“禁区”,我很难清楚地看到“禁区”与“非禁区”之间的界线。“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单这一点,就是一盒“封口”的“万金油”,不但可以把所有的丑恶、黑幕统统遮起来,还能堂而皇之地找到借口。可以想象,一旦遇到与自身利益相违背的问题,新闻发言人就有充足的理由“无可奉告”,因为,这是“领导指示”,这未经领导批准。
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该不该让公众知晓,公众有没有知情的权利,难道,这还要领导说了算?只要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法院是不能以“领导指示”为借口搪塞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可是在这里,法院的划定的这个“禁区”,事实上已经陷入误区;领导批准的,公众才能知道,这不是“基于特殊原因”,而是在给公众知情权划定禁区。
与“法无禁止即自由”相比,还有一个针对公权力的法律谚语,“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权力机构而言,不得超越法律界限自作主张。“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发布,请问,哪一条法律赋予了领导有这么大的权力?
在中国,若要问谁懂得最多,不是教授,不是博士,也不是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而是官员。中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古训,到今天更是发扬光大了,“学术是非他要指示,文艺的优劣他要评断,建筑设计他要审定,科研成果他要评判” (陈四益语),官员们就这样被“权力”高高地拱上了神坛。领导被“神化”的结果,是领导的影响力无所不在。而权力的膨胀,与主观臆断、盲目自负、一意孤行,很多时候,正是拜“领导指示”所赐。
看吧,有多少罪恶假“领导指示”之名?在“领导指示”下,频繁上访校医被鉴定为“精神病人”; 在“领导指示”下,农民王新民承包经营多年的耕地毁于一旦;在“领导指示”下,那么多的决策失误就这样“失误”地造成了。
如今,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又要在领导的指示下“发言”,可想而知,公众想知道法院领导不让知道的,公众最终还是了解不到。民主集中制才是我们一贯遵循的组织原则,“领导指示”,则是一种赤裸裸的独断专行,一种庸俗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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