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仗义执言的《南方都市报》 - 记者遇袭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和践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1 00:01:34
发表于:2010-7-31 19:31:56  

感谢仗义执言的《南方都市报》

 

 

记者遇袭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和践踏

连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记者因为采访至权益受损事件,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甚至被人称为“记者劫”。昨日,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向南都记者表示,各种利益集团因为新闻报道至利益受损报复记者的行为,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侵害和践踏。

喻国明表示,介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媒体舆论监督权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各种利益集团为了避免因为新闻报道所造成的利益受损,会通过各种方式去影响新闻报道,有时候是通过“红包封口”,有时则选择威胁和人身侵害。“媒体记者的采访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喻国明表示目前传媒业界面临专门法规缺失的窘境,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于过渡,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及对不法行为进行惩处。

回顾近期的几起记者因为报道至权益受损事件,记者所在报社均迅速发布声明力挺。喻国明表示,所在单位及时的声明以及业界同行通过各种渠道公之于众的方式“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近期记者权益受侵事件

●7月27日下午 南方都市报记者何永华前往东莞康华医院采访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莫先生,在采访过程中,何永华遭到两名保安的推搡,还被其中一名保安用手肘击中头部,当场倒地。事发后南方都市报东莞新闻部相关负责人与康华医院方面进行交涉,医院方面向被打记者表示道歉,其中打人保安被院方开除。

●7月27日 报道紫金矿业事件并向媒体曝光紫金矿业“封口费”一事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邵芳卿的家属驾车时,驾驶室门被人撞烂,所幸大人小孩有惊无险。同一天,和他并肩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黑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属的车辆也被撞,所幸也没有受伤。

●7月28日 有媒体披露《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遭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因仇子明报道当地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报复所致。同日,经济观察报社在其官网上发表严正声明。29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此前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与此同时,丽水市公安局也组织调查组对引发此事的相关事件再次进行调查。

●7月28日上午 原南京塑料四厂爆炸至多人伤亡。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正在进行的现场直播连线却被某位官员粗暴地打断:你是哪里的?哪个让你直播的?把电话给我!……

●7月29日上午 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之声“阳光行动”栏目记者陈文光来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采访村里违规兴建休闲山庄一事,被村委会副主任曾国峰打伤,采访设备同时被损坏,陈文光入院观察。打人者曾国峰事后前往病房看望,后又大骂记者。迫于压力曾国峰在紫金街道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又到陈文光的病房重新作了一次赔礼道歉。

●7月30日下午 位于上海的《每日经济新闻》报社遭到四名男子挑畔。据《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称,四人中两人围堵在报社门口不让记者和工作人员出入,还不时捶打和踢踹报社大门,一名自称是霸王上海公司经理的男子先是言语攻击,随后开始推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干扰的情况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拨打了110报警。目前警察已将当事人带到公安局调查。《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方面称,怀疑此次上门打记者与《每日经济新闻》之前曾经报道霸王洗发水的新闻有关。

 

 

丽水警方赴京向被通缉记者道歉  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在中国记者维权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 记者从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和《经济观察报》获悉,30日下午,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已经前往北京,向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

“我现在脑子里一片空白,这几天的精神压力太大了,我连续几天没有睡好。”仇子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的报道内容没有不实之处。”

近一个月以来,仇子明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质疑上市公司凯恩集团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7月29日上午10时,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丽水市公安局局长陈钟说:“丽水警方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查明情况后追究相关责任。”

遂昌县县委书记葛学斌向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将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公开透明处理此事,欢迎社会舆论监督。”

《经济观察报》总编辑刘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丽水市公安局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纠正了错误,报社对此表示赞赏。该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则认为,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在中国记者维权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在现阶段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的认识还很不够,甚至出现了利用司法力量打击记者的事件。”王胜忠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切实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应当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李道演认为,凯恩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而仇子明的报道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凯恩公司认为报道失实可以对《经济观察报》提起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此事折射出中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

“记者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出现用刑事罪名来起诉履行职业行为记者的事件,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浙江大学教授沈爱国表示。

沈爱国建议,应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以起到保护记者,规范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