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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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民  政  厅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辽民发〔2003〕23号

 

 


关于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辽宁省政府、省军区2003年冬季征兵命令的规定,我省2003年冬季将在省内部分地区征集进藏兵,为鼓励城乡广大适龄青年进藏服兵役,现就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户口进藏兵服役义务兵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义务兵优待金的3倍发放。非农业户口进藏兵服役义务兵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按所在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的1.5倍发放。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除由原单位继续发给工资外,另外享受其他进藏城镇兵的同等优待。

二、农业户口进藏兵退役后可依据本人自愿改为非农业户口,享受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所需自谋职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支,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可享受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待遇。非农业户口进藏兵退役后,在安置时给予优先照顾。

    三、中途退役、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受刑事处罚者,不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各项优待。 

    四、各地征兵部门要在2004年3月1日前将所征兵名单抄送当地民政部门,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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