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为在乡抗日老战士审核发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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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民优函[2005]51号

 

 

关于为在乡抗日老战士审核发放“中国人民

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中共中央将组织一系列纪念活动,其中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将制作“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颁发给所有参加抗日战争的八路军、新四军和我党领导的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及各地游击队的老战士,抗日战争期间在我党领导下从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老同志。其中回乡抗日老战士、老同志纪念章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为了做好纪念章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搞好调查摸底

调查的对象是抗日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老同志。各市要搞好摸底调查,并于7月15日前填写上报《领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审批表》(加盖公章,附件1)和《领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人员名册》(见附件2),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二、认真进行审核

各地要严格做好相关人员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由乡镇、县(市、区)逐级申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做好发放工作

各地要在完成调查摸底和审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走访慰问活动,将纪念章送到每个老战士、老同志家中,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大宣传力度,传达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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