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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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民 政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民发〔2005〕1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
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
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残疾军人的关怀,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本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作如下规定:
一、配制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件并由本省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配制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二、配制原则和种类
残疾辅助器械的配制,以实用、安全、普及型、国产和在本省配制为原则。
残疾辅助器械的配制种类:(1)手动代步三轮车、轮椅车;(2)假肢;(3)矫形鞋;(4)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5)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6)其它辅助器械(拐杖、钢丝支架、腰围、颈围、保暖护套、假牙等)。
三、各类辅助器械的配制条件
(一)手动代步三轮车、轮椅车
凡五级以上(含五级,下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有操作能力的,可配制手动三轮车:(1)双下肢截瘫者;(2)双下肢膝关节10公分以上截肢者;(3)一腿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者;(4)双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同时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凡五级以上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且不能操作手动三轮车的,可配制手推轮椅车;(1)双下肢截肢或完全失去功能者;(2)因神经损伤,导致双下肢完全瘫痪,或一侧上下肢瘫痪不能行动者;(3)髋、膝、肩、肘关节三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假肢
凡上肢或下肢因残疾截肢,经鉴定,能安装假肢的,可配制上肢假肢或下肢假肢。安装下肢假肢的,可配矫形鞋,另附配假肢护套2付。
(三)矫形鞋
凡因残疾导致足部畸形、缺损,行动不便,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者,经市级指定医疗单位鉴定,可配制矫形鞋:
1、足掌失去过半或蹠骨骨折畸形愈合且断端疼痛者;
2、下肢骨折致双脚长短不齐,残肢短于健肢3公分以上者;
3、跟骨切除或第一、第五蹠骨切除者;
4、伤后形成马蹄足、大弓足,或踝关节僵直,形成仰足者;
5、足部伤后神经麻木,脚面下垂或向内外翻,行动困难者;
6、足部伤后畸形或因病理情况严重影响行动者。
(四)整容器械
1、眼球因残疾摘除的,可配制假眼。
2、耳、鼻因残疾脱落的,可配制假耳、假鼻。
(五)视听辅助器械
1、因伤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0.1以下者,可配制眼镜。
2、因伤致双耳听觉受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可配制助听器。
(六)其他辅助器械
1、因下肢残疾,行动困难,需拄撑扶助行走的,可配制拐杖。
2、因胸部残疾,致四根以上肋骨摘除,造成胸椎畸形的,可配制钢丝支架(背心)。
3、因腰椎负伤,引起椎体变形的,可配制腰围。
4、因颈部负伤,致颈椎下垂的,可配制颈围。
5、因颈、手、臂、腿等部位负伤,导致肌肉明显萎缩变形,需防寒保暖者,可配制颈套、手套、臂套、腿套等护套。
6、因伤致牙齿脱落,咀嚼发生困难的,可配制假牙。
四、辅助器械使用年限
1、手摇三轮车使用年限为4年,手推轮椅车使用年限为5年。在使用年限内,确因零部件损坏无法使用的,可按实报销修理费用。
2、上肢假肢使用年限为4年,下肢假肢为3年,装饰性假手为8年。
3、矫形鞋(含下肢假肢所配皮鞋)使用年限为2年,每次棉、单各一双。
4、辅助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为:铝拐3年;木拐2年;钢丝支架(背心)5年;腰围5年;颈围4年;保暖护套3年。
5、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和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以及假牙,原则上均为一次性配制。确需调整或更换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指定医院鉴定,应予以更换。
五、申请审批手续和配制办法
1、残疾军人配制各类残疾辅助器械,由县级民政局审批,并指定医疗鉴定单位、配制厂家或产品,同时应出台详细配置流程以及所需费用报销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即予批准。《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审批表》及本人申请和有关鉴定应归入残疾军人档案袋内,以便查考。
2、残疾军人要求配制辅助器械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为其本人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民政局同意,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鉴定,填写《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审批表》,并依据县级民政部门规定报销配制费用。
3、各类残疾辅助器械超过使用年限的更新和使用年限内的维修,由县级民政局依据规定予以确认,据实报销所需费用,并在原审批表上作好记载。
4、残疾军人经县级民政局批准到外地配制辅助器械,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县级民政局给予补助。
六、经费来源
省财政在福利公益金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各市和辽宁省荣军医院残疾军人残疾辅助器械配制费用的补助,每年由各市报计划,省民政厅提出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各地残疾军人残疾辅助器械配制、更新和维修所需经费,应由市、县级两级财政在优抚事业费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项目中根据需要列支。
七、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文件、通知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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