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政府给公民“评级”是权力越位(东方早报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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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公民“评级”是权力越位
2010-3-28 3:24:33

早报特约评论员 潘洪其
江苏睢宁县今年启用一套大众信用管理系统,涵盖了公民私人生活方方面面的内容。依这个信用管理系统,当地民众被按分数被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获评C级、D级者在政审类考察、资格审查、执照审核、社会救助等方面受到限制或不予考虑。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表示要“严管民风”,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据称睢宁县一向民风“质朴存彪悍”,百姓“喜争好斗善诉讼”。于是,睢宁县委县政府试图通过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征信管理系统,让良好信用行为人受到优待,使不良信用行为人受到制约,以此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应该说,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不错的,也有一定的针对性,然而,政府的任何施政行为,特别是直接针对公民权利的施政行为,不论其出发点有多好,都必须经受合法性的考验。如果一种施政行为明显背离了法治的原则,那么,无论它具有多么良好的初衷和多么切近的针对性,都属于权力的越位和错位,甚至涉嫌行政违法。
先看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系统征集的内容。这些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征信内容,如银行还贷记录、水电气缴费记录等。第二类是一些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行为、治安违法行为。第三类是一些不文明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目前条件下,第一类信用行为已纳入由金融机构掌握的征信系统之中,公民若有这类不良信用记录,将在个人贷款、信用消费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这方面政府无需施加其他限制。同样,公民如果有交通违章、治安违法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也无需政府另行施加限制。至于第三类不良信用行为,因大多属于公民教养或道德层面的问题,一般予以教育、规劝、舆论谴责即可,政府若动用行政手段进行规约,显然是过于严苛了。
再看那些被睢宁县用来对不良信用行为人施加限制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政审类考察、资格审查、执照审核、社会救助等等,它们本身都各有一套评判和审核的标准,有的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这些事项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或救济密切相关,政府如果在原有标准之外附加新的标准,必将抬高公民行使权利、获得救助的门槛,从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失。
一个公民申请教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低保救助,如果他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他的申请就应当得到核准,其权利就应得到保障。然而,如果因他有过水电气欠费记录或交通违章记录,有关部门就限制或否决他的申请资格,这无异于对公民权利的公然侵犯和剥夺。
政府权力介入公民个人信用管理,一方面将征信范围扩大到“无远弗届”,另一方面又用扩大了的征信内容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如此“严管民风”是典型的政府权力越位。
其实,对政府权力而言,当前有一项远比“严管民风”重要得多的工作,那就是严管官德、整顿“官风”。对于所谓“民风”,法律法规、道德环境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管束机制,无需政府再予以“严管”;倒是一些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工作作风、权力行使、公众形象和道德信用上问题多多,亟须政府权力强力介入进行规范与整饬。
如孔子所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里的“君子”、“小人”无贬义,意思是说官员的道德好比风,百姓的道德好比草,风吹在草上,草一定会顺着风的方向),政府如果下大力气建设好官德,整顿好“官风”,必将对提升百姓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发挥强大的促进作用。反之,如果大张旗鼓“严管民风”,却在严管官德、整顿“官风”方面少有作为,则政府权力不但越位,也出现了严重的错位。
当然,作为一名近年来力推新政、媒体曝光率颇高的“明星官员”,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在强调“严管民风”的同时,并没忘记强调“严管干部”。这让人想起了另两位“明星官员”和改革风云人物——原山西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和现任云南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两人也都曾推行“严管民风”之举措。但是到后来,两人都把“严管”的重点从“民风”转向“官风”。显然,他们也都清醒地意识到,“严管民风”不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严管官德、整顿“官风”、防止公权力滥用才是新政的当务之急。
政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致使“一不小心”就出现权力越位和权力错位,这是睢宁县政府对公民“评级”给世人留下的沉痛教训。这个故事再次警醒我们:深入推进各项体制改革,强化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救济,任重道远而未有穷期。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2161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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