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双拥工作 1998年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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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双拥工作

第九期

 

辽宁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8年11月18日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  葫芦岛市拥军优属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  葫芦岛市优待金 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阜新市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优待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随军军官家属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落实抚恤优待补助政策,着重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等问题,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新办法,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全省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的矛盾日趋严重,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大部分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大部分已进入老龄阶段,生活、住房、医疗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企业减人增效和下岗分流,相当一部分城市优抚对象失去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比较困难;一些地区优抚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投入不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适应等。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优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等城乡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步提高。

    1.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不能再就业以及不发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改领伤残抚恤金。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以1998年国家确定的标准为基数,每年参照各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调整幅度制定;国家制定的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经费缺口由省、市、县(市、区,下同)三级财政平衡承担。

    2.“三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辽民发(1995]16号)中的规定为基数,每年参照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调整幅度制定。经费缺口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平衡承担。

    3.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参照基数,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55%、50%、45%计发。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工资和医疗待遇;建国后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其单位不能发放退休费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费缺口由省、市、县、乡(镇)财政平衡承担。

      二、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

    1.享受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医疗费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继续实行乡(镇)医疗保障办法,即省每年拔100万元专款,市、县财政匹配专款,结合乡统筹和乡镇企业赞助款补助,解决在乡复员军人治病难问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伤残等级与公(工)伤等级对应关系的确定由省民政厅、劳动厅共同商定。

2.居住在城镇,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政策,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优先购买经济实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兔有关费用。居住在农村住房破旧的,省每年拔一定数额的专款,市、县财政匹配专款:结合群众帮工帮助建房,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有关手续,并减兔有关费用。

3.家居农村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夏天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应给予减免照顾;固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4.各企事业单位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定员、定编、定岗或实行经营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优抚对象;确需下岗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妥善安置;所在单位破产、倒闭、重组减员,有关部门对优抚对象应优先安置。居住城镇无职业或有工作单位,但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优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在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至50元,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人家庭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5.积极鼓励和支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对城市“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摊位,免收第一次体检费,减收管理费和摊位占用费;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部问要优先办理执照。对农村“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济的,要积极扶持,从各方面给予照顾;省拔一定资金,市、县财政匹配专款作为专项扶优资金;对兴办以扶持优抚对象为宗旨的扶优基地、经济实体,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照,其他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扶助。

    6.各级政府及工商、税务、金融、农资、物资等部门应对优抚对象在经营、税收、建房、贷款、农资供应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三、加强群众优待工作

    1、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统筹,年优待金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入伍的,其家属优待金按义务兵入伍前月工资总额发给,义务兵军龄按连续工龄计算;城镇(含非农业户口)适龄青年入伍的,按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其优待金实行县统筹,优待标准和资金统筹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切实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于辽宁省荣军医院、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辽宁省肢体伤残矫形专科医院3个省直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沈阳市安宁医院、盖州市复员退伍军人专科医院、义县优抚医院的发展建设也要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烈士纪念建筑物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费,省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在40万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市、县、乡(镇)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各市、县、乡(镇)财政每年拨一定专款维修。

    3.规范和加强光荣院建设。省财政每年拨50万元专款,用于房屋维修改造和医疗设备更新。各市、县财政每年也应拨一定专款,用于维修房屋和更新医疗设备,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各界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应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产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下决心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和财政厅。

 

                葫芦岛市拥军优属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抚体制,使优抚对象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军优属保障金是通过财政投人、社会捐赠等方式建立起来的,不动母本只用增值,用于发展拥军优属保障事业,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的专项资金。建立保障金的宗旨是:发展优抚事业,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采取行政措施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积累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拨人部分起动资金;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尸等社主各界的捐助;

(三)统筹优待金每年发放节余部分的转入; 

(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销售额的5%拨人;

    (五)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节余经费转人;

    (六)优抚经济实体收入提取一部分;

    (七)本金存款、借贷利息和管理费。

    第四条  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优抚对象解决特殊困难;

    (二)弥补军功奖励资金;

    (三)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治病等特殊困难;

    (四)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五)优抚事业单位的有偿使用;

    (六)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急需解决的资金;

    (七)管委会办公日常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研究和解决保障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在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下执行管委会决议和本规定;

    (二)制定年度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接收捐赠;

    (四)定期公布保障金征集和使用情况;

    (五)掌握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情况及优待工作的平衡。

    第八条  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管、专用的原则。在当地银行设立保障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坚持不动母本、滚动发展的原则。使用限额控制在年增值总额之内;

    (三)坚持征集、使用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保障金征集和使用情况,帐目清楚,财务公开,使用合理,接受检查和监督;

    (四)坚持量人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建立健全拥军优属保障金的征集、使用、审批、管理、检查、监督等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优待金 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优抚制度,发展优抚事业,服务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按征兵计划经批准应征人伍的义务兵家属、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其他应予优待的优抚对象,均按本办法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考人军校为学员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该义务兵毕业为止。

    义务兵按规定服役期已满,无部队继续服役证明,其家属停止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四条  优待金按照“国防利益共享,国防义务共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乡村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私营企业职工、合资企业的千方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优待金。

    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发放特困职工救济证的企业职工,农村严重困难户、特殊困难户免交优待金。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是优待金社会统筹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劳动、工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优待金统筹标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事业单位的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元。

    (二)农业人口应缴纳的优待金从五项统筹中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4‰提取。

    第七条  优待金实行市、县两级分别统筹。市以上(含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市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优待金的统筹由市负责。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农业人口

和县级工商部门所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优待金的统筹由当地县(市)、区负责。

    第八条  优待金的收缴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所缴纳的优待金由各单位负责收缴。事业单位于部职工缴纳的优待金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收缴。收缴的优待金于每年6月份一次性向同级民政部门交纳。

    (二)市属以下企业职工(含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缴纳的优待金,由企业代收后,于每年6月份在审批工资总额时向劳动部门一次性交纳。

    (三)中、省直企业干部职工(含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缴纳的优待金,由本企业劳资部门代收后,于每年6月份向市民政部门一次性交纳。

    (四)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纳的优待金,由工商部门于每年6月份一次性收缴。

    (五)农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乡村企业干部职工和农业人口缴纳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于每年11月份向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支纳。

    第九条  由劳动、工商部门代收的优待金,于每年7月15 日前将款项解缴到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在银行设立优待金统筹帐户,对优待金实行专户存储,其利息计入优待金总额。

    第十一条  优待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市本级统筹的优待金除转入本级拥军优属保障金部分外,可酌情提取一定数额的平衡资金,为发放优待金出现困难的县(市)、区提供补助。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标准,每年发放一次,不足一年的,按月汁发。优待金下拔到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给。

    (二)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现阶段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0%发给,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发给。

    (四)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面要达到50%以上,优待标准为当地人均收入的40%以上。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40%。

    (五)在职人伍的义务兵,仍享受由原所在单位发给其家属的待遇。职工人伍或人伍义务兵家属所在单位,根据条件提高其家属劳保福利或给予其他待遇的,应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  每年征兵后,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义务兵应征人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证领取优待金。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从筹集的优待金中提取5%的管理费。劳动、工商部门代征的优待金解缴后由民政部门按代征额的3%为其提取代办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民政、劳动、工商、税务、建设、卫生局、总工会、

    军分区下发关于优待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

                  企业随军军官家属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现役军官家属再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实现辽宁省政府、省军区确定的军官家属就业目标,现就我市随军军官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给予优待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随军军官家属自谋职业。军官家属有其特殊性,解决好军官家属的就业安置,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解除广大军官的后顾之忧,推动部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有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前,军官家属经过教育,转变了“端铁饭碗”的择业观念,部分军官家属主动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这既是一个服从大局为国分忧的具体行动,也是军人及其家属奉献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无论是部队还是地方,都应给予积极地鼓励和支持,让其享受国家和省、市为帮助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二、给予自谋职业的军官家属以特殊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做好国企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

1、优惠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随军军官家属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随军军官家属待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发放工资有困难、放长假的;二是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安置的。这些随军军官家属基本上没有下岗证明,按照规定,她们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都缺少必要的下岗证件。考虑到随军到我市军官家属的特殊情况,决定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的,凭有关证明,由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简化手续,给予补发下岗职工优惠证件,然后凭证件办理有关证明和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2、对随军军官家属申请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在登记办照中实行不限经营主体、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生产规模。对利用早、晚市场进行经营的,要优先安置场地。

    3、随军军官家属领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城建。卫生等行政管理费,并给予缓征税收一年的优惠政策。对开办科技型、生产加工型、农副产品增值型企业的,减免二年工商、城建、卫生等行政管理费,缓征税收二年的优惠政策。对从事为城镇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减免三年工商、城建、卫生等行政性收费,缓征三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三、随军军官家属办理申请从事自谋职业的程序。凡随军事官家属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劳动局总牵头,工会、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等管理部门予以协办。首先随军军官家属本人向其军官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申请,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介绍信,阜新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民政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凡具备上述证明的,各有关部门必须热情服务,从速办理。自申请之日起,拖延一个月不予办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