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神光证券网-值得股民信赖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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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ZW9106-4 号
致: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桂林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桂林旅游”)委托,作为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
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
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整、
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本
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09 年7 月3 日和8 月1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09 年第
四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
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09 年9 月28 日,发行人召开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3.2010 年1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4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超过10,000 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
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
有效存续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广西区政府”) 《关于同意
设立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1998]40 号)批准,由桂林旅游发
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总公司”)、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洲旅游公司”)、 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桂林三花股份
有限公司共五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 年4 月29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为18,000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万股。
发行人于1998 年12 月21 日召开199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1998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股份回购,即用发行人所属全资附属企业漓
江饭店(含土地使用权)经评估的净资产和少量现金向发起人旅游总公司和五洲
旅游公司定向协议回购10,200 万股,并按法定程序注销。广西区政府以《关于
同意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批复》(桂政函[1999]67 号)批准了
该股份回购并以《关于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结果确认的批复》(桂
政函[1999]107 号)对回购结果进行了确认。发行人于1999 年7 月7 日在广西
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变更后,发行人的总股本由18,000
万股缩减为7,800 万股。
发行人于1998 年10 月17 日召开199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社会
公开发行股票。广西区政府以《关于请求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列为1997 年
度广西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企业的函》[桂政函(1998)116 号]同意将发
行人列为1997 年度广西公开发行A 种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
发行字[2000]42 号)核准,发行人于2000 年4 月21~22 日以上网定价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每股发
行价为6.86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00]55 号)同
意,发行人公开发行的4,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2000 年5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发行人股票代码为“000978”,股票简称为“桂林旅游”,总
股本为11,800 万股。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1)经本所律师向桂林市工商局查询,发行人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00
万元,营业执照号为:4500001001100,法定代表人为:陈青光,发行人在2007
年、2008 年均依法通过了工商年检,现处于有效经营阶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第178 条规定的发行人需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股
东要求解散之情形。
(3)2010 年1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4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超过10,00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国海证券”)。
根据国海证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
经本所核查,国海证券具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的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进行承销。
根据国海证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
经本所核查,国海证券具有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格。
三、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1.根据发行人与国海证券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
简称“《保荐协议》”),协议双方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事宜达成了
协议。
《保荐协议》就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和明确的安排,
对保荐费用、违约责任等协议必要条款均予以约定。
本所认为,《保荐协议》合法有效。
2.根据发行人与国海证券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以下
简称“《承销协议》”),协议双方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事宜达成了
协议,就承销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和明确的安排,对承销费用、违约
责任等协议必要条款均予以约定。
本所认为,《承销协议》合法有效。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经本所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认及缴款、验资桂林旅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过程如下:
(一)发行对象选择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0 年1 月22 日,发行人与国海证券合计向75 名
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与认购。其中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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