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富药业(002019)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图)-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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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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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邦信阳律证字第 201-4 号致: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鑫富药业”)的委托,指派徐军律师、邹林林律师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或“本次增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先后于2008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2008)邦信阳律证字第 201 号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2008年5月14日出具了(2008)邦信阳律证字第201-1号《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并在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基础上,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进行补充及进一步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内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表述。

  5-1-1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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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09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

  股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09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9 年5 月 8 日召开了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决议将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的议案》的有效期再延长一年,即自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决议重新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全权负责与主承销商商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比例、具体申购办法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申报事宜;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签署本次公开发行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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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增发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商定本次公开发行计划延期实施;授权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以上授权自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人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做出了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工商局于 2009 年 5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0744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已经通过了 2008 年度年检。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主体资格。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1、根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第719号《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408号《审计报告》、浙天会审[2008]

  5-1-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159号《审计报告》和浙天会审[2009]7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6年度、

  2007 年度、2008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分别为

  1,936,830.63元、238,717,362.30元,41,237,028.96元,最近三个财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408号《审计报告》、浙天会审[2008]第159号《审计报告》和浙天会审[2009]7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6年度、

  2007年度、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律障碍。

  4、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该议案,2008 年发行人实现净利润

  41,237,028.96 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3,671,389.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78,280,595.13 元,扣除支付 2007 年度股东现金红利

  19,110,000.00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96,736,234.86 元;以 2008 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1,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共计19,110,00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77,626,234.86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根据发行人 2006 年、2007 年、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股东分别派发17,062,500元、19,110,000元、19,110,000元的红利,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55,282,500元。

  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408号《审计报告》、浙天会审[2008]第159号《审计报告》和浙天会审[2009]718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第721号《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发行人

  2006 年度、2007 年度和2008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计算)分别为0.61%和54.88%和7.39%,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20.96%,不低于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大

  5-1-5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变化,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实质条件。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有以下变动:

  1、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经发行人 2008 年 8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并经安庆市工商局 2008 年 9 月11日核准,发行人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园凤凰循环经济工业园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40800000050620。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为过鑫富。

  2、杭州临安鑫富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注销

  经 2008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杭州市工商局临安分局于 2008 年 12 月18日出具(临)准予注销[2008]第 011432 号

  《工商企业注销证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杭州临安鑫富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已被核准注销。

  3、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009年4月17日,发行人与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发行人持有的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0万股股份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仍持有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8%的股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有以下关联交易:

  1、发行人接受担保

  (1)2008年6月1日,过鑫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82803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过鑫富为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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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于 2009 年 3 月31日,过鑫富依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的7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08年6月1日,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光贸易”)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ZB95082008880077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在浦发临安支行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于 2009 年 3 月31日,申光贸易依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和林关羽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

  (3)2008年6月1日,林关羽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ZB950820088800771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关羽为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自2008年6月1日至 2009

  年6月30 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于 2009 年 3 月31日,林关羽依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和申光贸易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

  (4)2009年1月9日,申光贸易与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33901200900001385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09 年 3 月 4 日,申光贸易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901200900004054 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第

  3310120090000871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09 年 3 月 9 日,申光贸易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901200900004246 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第

  330104101农银承字第2009第0006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金额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2009 年 3 月 25 日,申光贸易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901200900005232 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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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0104101农银承字第2009第0011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金额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2009 年 4 月 22 日,申光贸易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901200900006915 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第

  330104101农银承字第2009第0011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金额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2009 年 5 月 21 日,申光贸易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901200900008490号的《保证合同》,申光贸易为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的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金额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租用房产及设备

  发行人无偿使用杭州万喜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梁酒业”)部分厂房及设备生产保健品原料果醋。

  3、向关联方采购

  2008年2月1日,发行人与万喜梁酒业签定了编号为XF20081030的《物资采购协议》,由发行人向万喜梁酒业采购果酒,采购金额总计为192,000元,供货日期为2008年2月—8月期间。

  4、委托技术开发

  2008年3月27日,发行人与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由发行人委托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家级中药6类新药

  “通灵颗粒”Ⅱ期的临床试验开发研究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 2010

  年 3 月 1 日,委托费用总计为107万元,支付方式为按研发进度分阶段支付。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项下款项共计67万元。

  (三)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间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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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2009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修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泛酸钙的加工、销售;食品添加剂(范围详见《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 5 月11日)、饲料添加剂(范围详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5月30日)、高分子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药品生产业务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片剂类保健食品的生产(有效期到2009年9月2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必要的批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股东大会和有权机关批准并依法登记。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以下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1、2008年8月10日,临安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核发了临国用(2008)第0226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座落于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石泉村),使用权面积为510.73㎡,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至2056年4月11日。

  2、2008年8月10日,临安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核发了临国用(2008)第0226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座落于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石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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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使用权面积为 18777.2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

  期为至2056年4月11日。

  3、2008年10月23日,满洲里市扎区人民政府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满洲里鑫

  富活性炭有限公司核发了满扎国用(2008)第 00119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

  地块使用权面积为 82,649.73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

  终止日期为至2057年5月1日。

  4、2009年6月1日,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鑫富

  化工有限公司核发了长国用(2009)字第 8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座落

  于长寿区化工园区北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735.80㎡,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

  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至2059年3月20日。

  (二)知识产权

  1、商标权

  (1)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注册的国内商标有:

  序

  商标 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 商标专用权期限

  号

  1 大峡谷 1650889第 30 类,糖果等2001-10-14至2011-10-13

  2 野葛 1774165第 32 类,茶饮料(水)等2002-05-21至2012-05-20

  3 野葛 2014452第 30 类,茶等2002-10-21至2012-10-20

  4 野葛 2021878第 29 类,食用腌黄豆等2002-10-28至2012-10-27

  5 鑫富 1972902 第 5 类,兽医用化学制剂等2002-11-21至2012-11-20

  6 XIN FU 1973744第 5 类,兽医用制剂等2002-12-07至2012-12-06

  7 鑫富 3316557第 5 类,化学药物制剂等2004-03-14至2014-03-13

  8 超百龄 3913579 第 33 类,果酒(含酒精)等2005-11-28至2015-11-27

  9 超百龄 3913552第 32 类,啤酒等2005-12-21至2015-12-20

  10 过百龄 3913576第 32 类,啤酒等2005-12-21至2015-12-20

  11 过百龄 3957469第 33 类,果酒等2005-12-21至2015-12-20

  12 鑫富 3892527第 32 类,啤酒等2006-01-14至2016-01-13

  13 场易通 3913562第 5 类,人用药等2006-08-21至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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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长易通 3913563第 5 类,人用药等2006-08-21至2016-08-20

  15 富鑫 3913550第 5 类,人用药等2006-09-28至2016-09-27

  16 超百龄 3913551第 5 类,净化剂等2006-10-28至2016-10-27

  17 常易通 3913564第 5 类,人用药等2006-10-28至2016-10-27

  18 过百龄 3913577第 5 类,净化剂等2006-10-28至2016-10-27

  19 骨青青 4500299 第 33 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 2007-09-07至2017-09-06

  20 骨青春 4497493第 31 类,树木等2007-09-21至2017-09-20

  21 XIN FU 4295296第 1 类,工业用化学品等2007-10-28至2017-10-27

  22 骨青春 4497495第 29 类,肉等2007-10-28至2017-10-27

  23 骨青春 4500294第 32 类,啤酒等2007-10-28至2017-10-27

  24 骨青青 4500300第 32 类,啤酒等2007-10-28至2017-10-27

  25 鑫富神 4480075 第 30 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 2007-11-07至2017-11-06

  26 鑫富人 4480076 第 30 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 2007-11-07至2017-11-06

  27 鑫富之光 4599824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7-12-07至2017-12-06

  28 鑫富之路 4599915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7-12-07至2017-12-06

  29 鑫富之星 4599916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7-12-07至2017-12-06

  30 骨青春 4497496第 32 类,啤酒等2008-01-14至2018-01-13

  31 骨青春 4636357第 30 类,方便面等2008-02-28至2018-02-27

  32 亲亲三将 4745911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8-03-07至2018-03-06

  33 图形 4295230第 1 类,工业用化学品等2008-03-28至2018-03-27

  34 鑫富 4295231第 1 类,工业用化学品等2008-03-28至2018-03-27

  35 清清尤清 4832613第 30 类,可可饮料等2008-04-28至2018-04-27

  36 骨青青 4500283第 1 类,酸等2008-05-21至2018-05-20

  37 骨青春 4500296第 1 类,酸等2008-05-28至2018-05-27

  38 清清优清 4900525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8-06-14至2018-06-13

  39 脑脉利 4818002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8-06-21至2018-06-20

  40 图形 4818001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8-06-21至2018-06-20

  5-1-11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 三降清清 4480077 第 5 类,净化剂等2008-07-07至2018-07-06

  42 清清三将 4636364 第 5 类,人用药等2008-08-21至2018-08-20

  43 清清三将 4636510 第 5 类,人用药等2008-08-21至2018-08-20

  44 骨青春 4500291第 44 类,按摩等2008-08-28至2018-08-27

  45 骨青春 4500292第 42 类,法律服务等2008-08-28至2018-08-27

  46 骨青青 4500297第 44 类,按摩等2008-08-28至2018-08-27

  47 骨青青 4500298第 42 类,法律服务等2008-08-28至2018-08-27

  48 万喜梁 4994695 第 33 类,果酒(含酒精)等2008-09-14至2018-09-13

  49 万喜梁 4994780第 32 类,啤酒等2008-09-14至2018-09-13

  50 鑫富 1214014第 1 类,右旋冷酸钙等2008-10-14至2018-10-13

  51 青青三将 4745912第 5 类,人用药等2008-12-14至2018-12-13

  52 轻轻三将 4745913第 5 类,人用药等2008-12-14至2018-12-13

  53 亲亲三将 4745914第 5 类,人用药等2008-12-14至2018-12-13

  54 骨青春 4500293 第 33 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 2009-01-28至2019-01-27

  55 图形 4818000第 1 类,氨等2009-02-21至2019-02-20

  56 清清优清 4900526第 5 类,人用药等2009-03-14至2019-03-13

  57 鑫富药业 5187572第 32 类,啤酒等2009-03-21至2019-03-20

  58 鑫富药业 5187574 第 29 类,肉等2009-03-21至2019-03-20

  59 常安舒 5187576第 30 类,咖啡等2009-03-21至2019-03-20

  60 万喜梁 4994781第 5 类,人用药等2009-03-28至2019-03-27

  61 万喜梁 5203235第 32 类,啤酒等2009-03-28至2019-03-27

  62 万喜梁 5203236第 33 类,人用药等2009-03-28至2019-03-27

  63 鑫富药业 5187571 第 31 类,树木等2009-04-07至2019-04-06

  64 骨青春 4453056第 30 类,食品淀粉等2009-04-07至2019-04-06

  65 脑脉利 4818003第 5 类,净化剂等2009-04-07至2019-04-06

  66 清清尤清 4832612 第 5 类,人用药等2009-04-07至2019-04-06

  67 路路通 5178615第 30 类,咖啡饮料等2009-05-07至2019-05-06

  5-1-12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8 尤琪靓 5493359第 30 类,咖啡等2009-06-14至2019-06-13

  (2)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申请并被受理的国

  内商标有:

  序

  商标申请号 申请核定使用商品 申请日

  号

  1 路路通5178616第 5 类,人用药等 2006-02-27

  2 鑫富药业5187573第 33类,薄荷酒等 2006-03-03

  3 尤琪靓5493357第 3 类,洗面奶等 2006-07-21

  4 尤琪靓5493358第 5 类,洋参冲剂等 2006-07-21

  5图形6132381 第 2 类,染料等 2007-06-27

  6鑫富6132451第 2 类,媒染剂等 2007-06-27

  7图形6254565第 7 类,农业机械等 2007-09-03

  8图形6254566 第 6 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2007-09-03

  9图形6254567第 5 类,人用药等 2007-09-03

  10 图形6254568 第 4 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2007-09-03

  11 图形6254569 第 3 类,香皂等 2007-09-03

  12 图形6254570第 1 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2007-09-03

  13 图形6254573 第 23 类,纱等 2007-09-03

  14 图形6254574第 22 类,绳索等 2007-09-03

  15 图形6254575第 21类,非电气炊具等 2007-09-03

  16 图形6254576第 20 类,家具等 2007-09-03

  17 图形6254577第 19 类,木材等 2007-09-03

  18 图形6254578第 18类,仿皮革等 2007-09-03

  19 图形6254579第 17类,合成橡胶等 2007-09-03

  20 图形6254580 第 16 类,纸等 2007-09-03

  21 图形6254581第 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2007-09-03

  22 图形6254582第 9 类,计算机等 2007-09-03

  5-1-13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3 图形6254583第 33类,果酒(含酒精)等 2007-09-03

  24 图形6254584第 32 类,啤酒等 2007-09-03

  25 图形6254585第 31 类,树木等 2007-09-03

  26 图形6254586第 30 类,咖啡等 2007-09-03

  27 图形6254587 第 29 类,肉等 2007-09-03

  28 图形6254588第 28类,游戏机等 2007-09-03

  29 图形6254589第 27 类,地毯等 2007-09-03

  30 图形6254590第 26 类,花边等 2007-09-03

  31 图形6254591第 25 类,服装等 2007-09-03

  32 图形6254592第 24 类,织物等 2007-09-03

  33 鑫富6255303第 30 类,咖啡等 2007-09-03

  34 鑫富6255304第 31 类,树木等 2007-09-03

  35 鑫富6255305第 32 类,啤酒等 2007-09-03

  36 鑫富6255306第 35 类,广告等 2007-09-03

  37 鑫富6255307第 36 类,保险等 2007-09-03

  38 鑫富6255303第 39 类,运输等 2007-09-03

  39 鑫富6255309第 40类,材料处理信息等 2007-09-03

  40 鑫富6255310第 41类,学校(教育)等 2007-09-03

  41 鑫富6255311第 42类,技术研究等 2007-09-03

  42 鑫富6255312 第 43 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2007-09-03

  43 鑫富6255313第 20类,饮用麦管等 2007-09-03

  44 鑫富6255314第 21类,非电气炊具等 2007-09-03

  45 鑫富6255315第 22 类,绳索等 2007-09-03

  46 鑫富6255316 第 23 类,纱等 2007-09-03

  47 鑫富6255317第 24类,无纱布等 2007-09-03

  48 鑫富6255318第 25类,体操服等 2007-09-03

  49 鑫富6255319第 26 类,花边等 2007-09-03

  5-1-1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0 鑫富6255320第 27 类,地毯等 2007-09-03

  51 鑫富6255321第 28类,游戏机等 2007-09-03

  52 鑫富6255322第 29类,蔬菜色拉等 2007-09-03

  53 鑫富6255323第 4 类,工业用油等 2007-09-03

  54 鑫富6255324第 5 类,蜂王精等 2007-09-03

  55 鑫富6255325 第 6 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2007-09-03

  56 鑫富6255326第 7 类,农业机械等 2007-09-03

  57 鑫富6255327第 9 类,数量显示器等 2007-09-03

  58 鑫富6255328第 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2007-09-03

  59 鑫富6255329 第 16 类,纸等 2007-09-03

  60 鑫富6255330第 17 类,树胶等 2007-09-03

  61 鑫富6255331第 18类,仿皮革等 2007-09-03

  62 鑫富6255332第 19 类,石膏等 2007-09-03

  63 图形6255333第 35 类,广告等 2007-09-03

  64 图形6255334第 36 类,保险等 2007-09-03

  65 图形6255335第 39 类,运输等 2007-09-03

  66 图形6255336第 40类,材料处理信息等 2007-09-03

  67 图形6255337第 41类,学校(教育)等 2007-09-03

  68 图形6255338第 42类,技术研究等 2007-09-03

  69 鑫富6255339 第 43 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2007-09-03

  70 鑫富6255340第 44 类,医院等 2007-09-03

  71 鑫富6255341 第 1 类,钙等 2007-09-03

  72 鑫富6255342 第 3 类,香皂等 2007-09-03

  73 成长 e 语6273131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 2007-09-13

  74 青春 e 语6273132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 2007-09-13

  75 青春果维6273149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 2007-09-13

  76 成长之语6507154第 30类,咖啡等 2008-01-14

  5-1-15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7 青春之语 6507155第 30类,咖啡等 2008-01-14

  78 成长之语 6507156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2008-01-14

  79 青春之语 6507157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2008-01-14

  80 青春之星 6507158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2008-01-14

  81 牛派6520401第 33类,果酒(含酒精)等2008-01-21

  82 牛派6520402第 32 类,啤酒等 2008-01-21

  83 牛派6520403第 30类,咖啡饮料等2008-01-21

  84 牛派6520404第 29 类,肉等 2008-01-21

  85 牛派6520405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等2008-01-21

  86 青春一百年 7046172第 33类,果酒(含酒精)等2008-11-10

  87 青春一百年 7046174第 29类,肉等 2008-11-10

  88 青春一百年 7046175第 30类,咖啡等 2008-11-10

  89 青春一百年 7046176第 31类,树木等 2008-11-10

  2、专利权

  (1)已授权的国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以

  下已授权的国内专利:

  1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4月9 日核发的第389219号《发明专利证书》,

  ○

  发行人作为专利权人取得了“一种含醋蛋粉的组合物及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

  号为ZL200510049532.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

  专利申请日2005年4月1 日起算)。

  2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0月29日核发的第438420号《发明专利证

  ○

  书》,发行人和江南大学作为共同专利权人取得了“发酵转化米糠油脚生产香草酸

  和香草醛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10077191.2,授权公告日为2008

  年10月29日,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专利申请日2005年6月17 日起算)。

  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4月8 日核发的第486138号《发明专利证书》,

  ○

  发行人作为专利权人取得了“一种治疗糖尿病的口服药物及其用途”发明专利权,

  5-1-16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利号为ZL200610052502.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8日,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专利申请日2006年7月17日起算)。

  (2)已授权的外国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以下已授权的外国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2008 年 12 月 9 日授权,发行人取得了“METHOD FOR

  PRODUCING VANILLIC ACID AND VANILLIN FROM WASTE RESIDUE OFRICEBRAN OIL

  BY FERMENTATIONANDBIOTRANSFORMATION”(发酵转化米糠油脚生产香草酸和香草醛的方法)专利权,专利权编号:US7,462,470B2,申请日为2005年6月17日。

  (3)已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以下已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 年 6 月 11 日下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

  ○了以发行人为申请人的就“利用甜高粱原料发酵生产丁二酸的方法”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200810111591.4,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11日。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3 日核准了“一种利用糖蜜原料发酵生产

  ○琥珀酸的方法”(专利申请号为 200710019686.9;专利申请日为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人由江南大学变更为发行人的申请。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24日下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

  ○了以发行人和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为共同申请人的就“一种马来酸二烷基酯两段法加氢制1,4-丁二醇的方法”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

  200810184639.4,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1日。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24日下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

  ○了以发行人和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为共同申请人的就“一种制备马来酸二丁二醇酯的方法”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200810184638.X,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1日。

  (4)已受理的外国或国际专利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以

  5-1-17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已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

  2009 年 1 月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受理局名义向发行人下发了《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通知发行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已向国际局递交了以发行人为申请人的就“一种三氯蔗糖的合成及纯化工艺”提出的发明专利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08/002036,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9日。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如下:

  1、贷款合同

  (1)2008年6月25日,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33101200800024007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农行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年利率为6.723%。

  (2)2008年7月23日,发行人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编号为深发杭萧贷字第20080723003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475‰。

  (3)2008年8月27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8280464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7日止,年利率为6.723%。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

  (4)2008年8月28日,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33101200800032845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农行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0日止,年利率为7.47%。

  (5)2008 年 9 月 2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

  2008063D19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年利率为7.47%。

  5-1-18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200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

  33101200800043799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农行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年利率为

  6.66%。

  (7)2008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8288277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止,月利率为4.185‰。

  (8)2008年12月18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9288324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年利率为5.022%。

  (9)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9280009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止,月利率为3.9825‰。

  (10)2009年1月9日,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33101200900001628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农行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0年1月8日止,年利率为5.31%。

  (11)2009年3月4日,发行人与农行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33101200900008712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农行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日止,年利率为5.31%。

  (12)2009年3月5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9280146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0年3月5日止,月利率为3.9825‰。

  (13)2009年3月6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3月6

  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月利率为3.9825‰。

  (14)2009年3月9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9280155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月利率为3.9825‰。

  (15)2009年3月19日,发行人与浦发临安支行签订编号为95082009280184

  号《短期贷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浦发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

  5-1-19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 2010年2月19日止,月利率为3.9825‰。

  2、采购合同

  (1)2008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丙酸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

  3555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2008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重庆鑫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重庆鑫富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内酯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8400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2009年1月12日,发行人与杭州思达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杭州思达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乙酸乙酯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520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4)2009年1月15日,发行人与临安市东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临安市东鑫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煤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1428

  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5)2009年1月15日,发行人与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乙酸乙酯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520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6)2009年1月15日,发行人与上海金沂蒙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上海金沂蒙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乙酸乙酯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520

  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7)2009年2月10日,发行人与昆山市祥和精细化工厂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昆山市祥和精细化工厂购买3-氨基丙醇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1100

  万元,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3、其他重大合同

  2008 年 10月2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年产150吨三氯蔗糖项目设计施工图的建筑工程、水及部分电安装工程、安装工程的预埋部分委托给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金额暂估人民币1075万元,合同工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7月25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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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法有效。

  (三)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于 2009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名称 金额(元)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2,120,032.57

  王耐芳 464,966.00

  杭州盛世安洲广告策划有限公司340,000.00

  章晓华 202,454.61

  韩扶军 200,000.00

  2、其他应付款:

  名称 金额(元)

  临安供电局 842,600.00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400,000.00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100,000.00

  湖州供电局 100,000.00

  上海三鑫佳谊医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30,000.00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有以下重大资产变化:

  1、经2008年8月2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园凤凰循环经济工业园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1日,经安庆市工商局核准,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取得注册号为3408000000506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万元,全部由发行人出资。该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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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为过鑫富。

  2、经2008年8月2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决定注销“杭州临安鑫富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8日,杭州市工商局临安分局出具了(临)准予注销[2008]第011432号《工商企业注销证明》,核准了注销申请。

  3、经 2008 年 12 月15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决定注销安庆分公司。2009年5月25日,安庆市工商局出具了(皖安)登记企销字[2009]第35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了安庆分公司的注销申请。

  4、2009 年 4 月17日,发行人与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发行人持有的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0万股股份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仍持有合肥合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8%的股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资产重大变化和收购兼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08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200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2009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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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十、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三次股东大会、七次董事会会议、四次监事会会议。

  (一)股东大会

  1、2008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2009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2009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5月8日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5月7日15:00至2009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董事会

  1、2008年7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和《关于落实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2008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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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关于设立安庆全资子公司并由其投资年产150吨三氯蔗糖项目的议案》、《关于注销杭州临安鑫富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继续在比利时设立办事处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审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报告》和《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200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临安市鑫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2008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

  5、2008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安庆分公司的议案》、《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6、2009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和《关于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7、2009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人民币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和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1、2008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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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008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3、2009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公司

  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2009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第7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8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1、增值税:国内销售按17%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9%和5%。

  2、营业税:按5%的税率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发行人按应缴流转税税额及免抵税额的7%计缴;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公司”)、重庆鑫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和临安鑫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狮王”)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

  4.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5.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6. 地方教育附加:发行人、湖州狮王和科技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满洲里公司、安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

  7、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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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安庆公司、满洲里公司、湖州狮王和科技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

  (2)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250号”文件],按15%的税率计缴;

  (3)重庆公司被认定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鼓励类确认(2008)217号文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率减免,按15%的税率计缴。

  (二)财政补贴

  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第7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8年度收到的财政补贴主要为:

  1、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2006

  年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下达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07]737号)公司收到资助资金200,000.00元;

  2、根据临安市环境保护局、临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7年度第三批环保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计划的通知》(临环保[2008]23号),公司收到补助资金

  384,000.00元;

  3、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强化工业有效投入财政资助的通知》(临政发[2008]30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740,000.00元;

  4、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着力扶优扶强奖励的通知》(临政发[2008]

  31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650,000.00元;5、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财政资助奖励的通知》(临政发[2008]33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60,000.00元;6、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搭理实施品牌战略财政奖励的通知》(临政发[2008]35号),本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60,000.00元;7、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发展开放型经济财政资助的通知》(临政发[2008]36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80,000.00元;8、根据中共临安市太湖源镇委员会、临安市太湖源镇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企业各项先进的通知》(太委[2008]28号、太政[2008]42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15,000.00元;9、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杭州市5-1-26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和奖励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08]610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50,000.00元;10、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和奖励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08]614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200,000.00元;1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拨付200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研发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08]224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450,000.00元;12、根据《杭州市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32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00,000.00元;13、根据杭州市办公厅《关于表彰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单位(项目)的通报》(杭政办函[2008]157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00,000.00元;1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经费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331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00,000.00元;1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20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0,000.00元;16、根据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领取2007年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奖励资金10,000.00元;17、根据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颁发2007年度外贸“金龙奖”奖励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奖励资金20,000.00元;18、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临安市科学发展示范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性企业的通报》(临政发[2008]27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50,000.00元;19、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节能先进企业和兑现积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助奖励的通知》(临政发[2008]34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50,000.00元;20、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度临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通知》(临政发[2008]130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5,000.00元;21、根据临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07年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和发明专利实施奖评选结果的通知》(临科字[2008]3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30,000.00 5-1-27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元;2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杭政函[2008]109号),公司收到奖励资金40,000.00元;23、根据杭财企[2008]1027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杭州市出口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奖励资金50,000.00元;24、公司收到杭州市工商联百强民营企业奖金100,000.00元;25、公司收到杭州市科技局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10,000.00元;26、公司收到迎江区工业经济委员会奖励基金5,000.00元。(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四)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财政补贴并不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但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下述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有关行政审查:(一)重大诉讼2007年12月3日,发行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了以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和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兮提贸易”)为被告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被告新发药业、爱兮提贸易就管辖权问题先后向杭州中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异议和上诉,杭州中院及浙江高院先后作出了一审裁定及终审裁定,驳回了二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发药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5-1-28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0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发药业的再审申请。2008年8月22日,杭州中院向发行人及新发药业、爱兮提贸易下发了《通知》,通知发行人:根据(2008)民三他字第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上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管辖。2008年9月11日,上海一中院以(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该案件。2009年3月16日,上海一中院向发行人出具了(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因被告新发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123566.4)无效的申请,该委于2007年12月26日予以受理,并于2008年7月2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被告新发公司据此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本案诉讼审理仍处于中止状态。(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2007年12月25日,新发药业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ZL200510123566.4号“产D-泛酸钙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专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案件编号:W402005)。2008年7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2008年 8 月 12 日,新发药业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ZL200510123566.4号“产D-泛酸钙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专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案件编号:W402246)。2009年3月31日,针对案件编号为W402005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5-1-29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审委员会下发了第13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利要求3中涉及串珠镰孢霉、泡盛曲霉、藤仓赤霉和尖镰孢霉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中涉及球茎状镰孢霉,尖喙镳草镰孢霉,双胞镰孢霉,雪腐镰孢霉,早熟镰刀菌,镳草镰孢霉,茄病镰刀菌嗜石油变种,腹状镰孢霉,藤仓赤霉藤仓变种,藤仓赤霉串珠变种和藤仓赤霉胶孢变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有效。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案件编号为W402246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仍在审查之中。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正在积极参加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将可能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若新发药业继续侵犯公司专利进行生产和销售,则可能导致其与发行人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加剧,但该案的诉讼结果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障碍。同时,本所律师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31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作出的“200510123566.4号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不会对发行人D-泛酸钙的生产和销售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鉴于对发行人上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本页以下无正文)5-1-30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第三节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本法律意见书于由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徐军律师、邹林林律师。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邹林林 律师(签字) 徐军 律师 (签字) 经办律师:邹林林律师 (签字)年 月 日 5-1-31
鑫富药业(002019)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图)-证券频道 新亚制程(00238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桂林旅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神光证券网-值得股民信赖的证... 【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 国际实业(000159)_国际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_和讯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6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并购上市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证监会公告[2009]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32号) 数码视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_数码视讯(300079)_公告正文_财...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 天下财经网 法律意见书范本(股权证发行) 关于《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股...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