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案的法律腐败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3 14:36:23
央视大火案:莫让“特殊情况”损害法律的权威 
热点快评 2010-11-19 13:57:01 阅读6572 评论60   字号:大中小
据《京华时报》报道,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在市二中院宣判。为央视新址配楼采购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温板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责任人,一审均被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110万元,三名责任人则分别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对于“减轻处罚”的理由,法院的判决书的给出的表述“是三名被告人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依法对他们均予以减轻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上述减轻处罚的理由表述,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认为,是不妥当的,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损害法律的权威。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要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这些事实有的是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此,法律称之为法定情节。有的则是符合立法的精神,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的事实,对此,法律称之为酌定情节。鉴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于其对于法律的遵守,因此,判决书必须要对做出的最后判定(结论),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逻辑说明。对于法定情节,固然要说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酌定情节,也要说明被告人那些行为、事实符合刑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立法精神。
但是,对于央视大火案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减轻刑事处罚,竟然没有指出所依据的具体行为、事实,而是简单的以“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来作为依据,笔者认为是很不严肃的。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是个“语焉不明”的表述,固然社会公众无法认定其是否合理,就是对此案判决行使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估计也难以找出根据,以判定其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诉诸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强权,更是其所具有的普遍性、标准性。这种普遍性、标准型需要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的判决来维护。一旦容许甚至纵容不讲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的判决出现,就等于用法官的裁判权力取代法律的普遍性、标准性,势必破坏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公正、公平的权威形象。而失去了理性权威的司法判决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只有求助于国家的强权支持这一条路了。如果发展到这一步,国家也就走到了社会公众的对立面了,其后果是非常危险地。
所以,笔者提请最高司法机关认真对待这一判决,庶几避免形成一个突破法律权威性的恶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