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是缺少尊重还是缺少监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4 18:57:03

    人要是认上了一种死理,你就是摆出再坚硬的逻辑和再多的反面事证也无法把他唤醒——我这里说的是该不该对法官的审判权进行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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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当一些法学学者,一听到要监督法官就气得跳脚。大约一年前,最高法院就法官的职业行为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民众进行举报。著名学者秋风即忧心忡忡地撰文称:“现在的办法很可能鼓励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和蔑视。”“这样一来,法官的权威、尊严似将不复存在。”一些学者更早就表达过,认为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试行的“错案追究制”违宪。

    他们认为,要让掌握了巨大的公权力的人廉洁奉公,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监督他,制约他,让他不敢;另一种是尊重他,崇拜他,让他自重,所谓“良心自治”。“整个社会对待法官,相比于对待行政官员,应给予更多信任,多寻求内部监督之道。”“对法官的约束,整个社会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官群体的自我约束。”——也就是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官僚定律,对于法官无效。

    这些学者坚持认为“尊重一个人也是约束他的有效办法”,希望民众能够把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来尊重和崇拜。可是,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把皇上当做天神的化身来崇拜,把直接负责断案的郡县令当做“父母官”、“青天大老爷”来尊重,也没见效果在哪儿。

    在这些学者看来,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确实,现实中,有大量的枉法裁决是因为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预、施压,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但这远非全部。法院日常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法院本身完全可以独立裁判的,出现枉法裁决,责任推不到别人头上。法官发生腐败,更不能辩解说“是别人把我干预腐败的”或者“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法官的权力太小,所以我就腐败了”。

    这里边的疙瘩就在:“独立审判”之外,还能不能或该不该“加强监督”。“独立”与“监督”本来互不矛盾,却硬被辩成了互不相容,互相取消。只有在强有力监督之下的法官独立审判,才能获得民众信任,不是吗?

    斯洛伐克“在司法独立后,法官们保留和发扬着一贯的工作方法和态度,形成了法官阶层紧紧抱成一团,同时与实权阶层和经济寡头等社会精英联盟的局面”——这是南方周末,而不是环球时报曾经刊载过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