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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关于进一步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2009年01月19日 15:15    市政协委员、黄陂区政协主席肖金双反映:近些年,随着一批重点工程在我市相继动工,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逐年增多。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当务之急。     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武汉市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约1万公顷,有近14万农民失去耕地,农民失地区域从近郊向远郊扩展。仅黄陂区失地农民已达2.5万,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近几年来,省、市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相对于土地“招、拍、挂”来说,农民得到的只是“零头的零头”。按现阶段农民种田从每亩土地获得的收入与现行补偿标准所获得的利益来推算,也只相当于农民种一亩耕地20年左右的收入之和;相对于耕地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政策来讲,补偿水平就更低了。     2.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就业难,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就业岗位有限,再一方面是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在征地时承诺引进企业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而企业引进来后又由于企业自主招工等原因,不能兑现承诺。     3.基本保障层次低。由于户籍等原因,目前还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基本上未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少失地农民现行每月基本生活保障金跟不上物价的上涨,基本生活都存在困难。     4.政策惠及范围有限。目前,武汉市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文件(武政[2006]113号)所规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只是针对“5560”人员,而年龄在“5560”范围外的残疾、长期患病、智障人群,或不满16周岁的失地农民子女等都被排除在外,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5.培训体系不完善。对失地农民培训缺乏统一规划,负责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用前培训、按需培训和实训教学,培训面不宽。     几点建议:     1.改革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统筹城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应随即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享有城镇人口的同等待遇,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享有城镇职工的同等待遇。改变现行的“远城区”与“中心城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二元结构,实行远城区和中心城区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     2.统筹解决新老失地农民和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障。在解决新征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同时,要统筹解决好原已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由于此前面大且情况复杂,可考虑市、区共同统筹解决。对各个年龄段及不同情况的失地农民群体,分别制定相关的社保政策,做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     3.出台村民集体“预留地”政策,强化村(居)民自治的“造血功能”。建议借鉴外地经验,出台相关政策,从被征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预留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采取土地出租、土地 使用权入股等形式,或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困难问题和发展公共公益事业。   4.切实推进失地农民就业。在统筹城乡就业时,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优先安排范围。在被征地区域引进企业、兴办企业时,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在政策上激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有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待遇。对尚未就业的,享有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5.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制定失地农民培训的总体规划,明确主管机构,从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等方面统筹协调。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   6.建立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款项的监管机制。村集体提留的土地补偿款是村民的集体财产,要明确规定其用途,除了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外,集中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使有限的资金解决失地农民最需要的问题。要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制度,并建立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黄陂区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