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1 11:35:59
--双管齐下改善行政审判工作现状
一方面,围绕法定职能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一是处理好维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当然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样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处理好维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合法性审查,关键在于依法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只有严格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才能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处理好司法公正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必须以增强司法能力和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如在坚持正当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改革行政审判方式,适当简化诉讼程序,并逐步探讨引入调解机制的可行性,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增强人民法院调节行政关系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行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法又要慎重,要综合衡量、统筹兼顾,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明确,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延伸和拓展。只有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决不能脱离法律效果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法官,既要精通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树立大局意识,时刻关注社会需要,自觉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处理好服务发展与服从法治之间的关系。科学的发展观就是法治的发展观,服从法治原则是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把服务发展与服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服务"第一要务"为由,违背合法性审查原则,随意迁就违法的行政行为,更不能以发展经济为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审判效率:
一是坚持实行"一把手工程"。各级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要继续坚持抓好"一把手工程",必须把行政审判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切实为行政审判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于工作中遇到行政庭和分管副院长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亲自出面做好工作;要给予行政审判人员以必要的关心、爱护和支持。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也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帮助。上级法院要通过办理上诉、申诉案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同时,对于下级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上级法院要从有利于当地行政审判发展的角度予以帮助,必要时可向下级法院所在地党委、人大反映,通过协调和沟通的方式帮助下级法院解决这些困难和阻力;下级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上级法院要敢于为他们撑腰、敢于为他们排除干扰。此外,各级法院要尽快完善行政审判组织,配足行政审判人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落实行政庭长进审判委员会的要求。
二是认真审理好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近年来,一些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成为了行政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多、利益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审理好这类案件,首先要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防止因处理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其次,要注意处理好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与支持依法行政的关系。一方面,要认真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该撤销的要撤销;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公平妥当地处理了补偿问题的行政行为,要通过诉讼手段予以维护,保证地方经济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再次,要处理好这类案件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这类案件有法律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政策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精神的,要注意应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处理。
三是继续抓好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质量与效率是行政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而当前质量和效率存在的问题又是制约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查找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法院要坚持审结案件裁判文书上报制度。要严格审批延长审限的申请。各级法院要求延长审限的案件势必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降低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今后对没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将不再批准延长审限。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和效率评查方法和评查标准。应当将案件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否成比例、行政审判的内外部司法环境、裁判的执行情况等纳入到评查标准中来,建立一套综合评查体系,使其更加全面地反映各地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是继续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全省行政审判注入新的活力。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积极实践与探索对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告人数为10人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或者由中院移交、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审理。
五是探索实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听证制度。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规定较为笼统,各地法院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规范不一致,审查标准有高有低。大部分法院习惯于采用书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甚至只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这种做法降低了审查标准,不利于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为保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人民法院将听证制度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很有必要。在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举行听证,是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证明并说明理由的要求;是被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要求;是人民法院体现程序公开,减少抵触、化解矛盾,保证执行顺利的要求。
六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法院的信息员要认真负起责来,及时将各地在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给上级法院。不仅上下级法院之间,而且同级或异地法院之间也可以建立起信息互通制度,交流各地行政审判经验。
七是正视机遇与挑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同时,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和督促广大行政审判法官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培养出一部分"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要配足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尽快消除当前存在的"一人庭""二人庭"等不能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同时,要稳定行政审判人员,保留行政审判业务骨干。
八是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定期专题汇报、采取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等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确保司法公正。遇有当地要求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现象,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做好说服工作。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要提高认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困难,多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
九是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继续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加大诉权保护力度,要坚决杜绝有案不收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把握不予受理的情形,在一时拿不准是否该受理的案件应当先受理,不能简单作出不予受理了事;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受理的,要多请示、多汇报;有的案件在本地法院受理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上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