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枣阳拘人”:公开执法岂能怕见阳光(新京报 200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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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拘人”:公开执法岂能怕见阳光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6-28 1:57:18 · 来源: 新京报

■ 社论
执行难已成社会顽症之一,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人民法院几乎穷尽了所有努力,但在此过程中,难免有不少矫枉过正现象。最近,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就因用摄像机拍录法院执行活动而被行政拘留,法院签发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上赫然写着拘留理由“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用摄像机录制执行活动,怎么就成了干涉执行公务?按照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的解释,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作法庭的延伸。此外,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所以,摄像机拍摄法院执行,就属于“妨碍执行公务”。
这番解释,显然强词夺理。的确,法庭内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像,属于各国司法通例。之所以如此,是为防止大众情绪干涉司法,妨碍司法公正。但是,庭审是法官做判断的过程,容不得随意干扰,而执行则是判断作出后,落实法院判决的过程,关键在于执行决心与执行技巧,不存在受公众情绪误导或影响的问题。如果把执行场所看作法庭的延伸,把法庭纪律当成执行规矩,显然是将审判活动与执行程序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法院强制执行,是为执行国家法律,捍卫法律尊严,是堂堂正正的事。既然是强制执行,与被执行对象发生肢体冲突、言语冲撞,常常在所难免,与“执行不文明”根本就是两码事。哪怕被人拍摄,甚至放到互联网上,法院只要正面回应,解释清楚即可,没有必要过度反应。相反,如果以他人拍摄“违法”为由,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才是真正的“执法不文明”,甚至已经涉嫌违法。
治理“执行难”这一社会顽症,当然要出重拳,否则,就无法维护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与交易安全,司法权威更是无从谈起。但是,法院执法既然以国家之名,就更应注重执法文明。比如说,有些法院为了更有效地完成强制执行工作,往往将集中执行时间选在周末清晨,将东躲西藏的债务人逮个正着。这样固然效力显著,但是,在周末清晨,如果处置不当,众多法官、法警,进行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行动,无论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还是对小区内居民的休息权、生活安定权,都将会造成侵扰。事实上,对这一点,社会舆论早有批评,有的法院也曾出台措施,力避这种不文明的执法方式。
其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如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者设置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使执行权的扩张始终在法律限度之类。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始终秉承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未穷尽所有司法措施之前,不要随意对当事人采取“以抓代罚”的强制性手段,更不能草木皆兵,把批评者、监督者全部视为破坏者、妨碍者。
毕竟,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同样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而言,就更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其影响之恶劣,必将是短期内所难消除的。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shelun/2009/06-28/008@0157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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