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力(五)、民力的实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56:35

1 、自在民力和有效民力

        为了更好的描述民力的实现的过程,我们先定义两个概念:自在民力和有效民力。前面我们叙述了民力的客观存在和存在的特性,从维持人自身生存的角度来讲,所有的民力都是有效的。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民力仅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社会就会处于停滞状态。例如,生产力极度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的原始社会,人们在怎么努力,也仅可果腹而已,这时人是自然的奴隶。而在专制独裁的社会里,虽然生产力有一定的提高,但劳动果实被剥夺、人身自由被限制,人不过是社会的奴隶。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力被自然、社会的原因所束缚,仅能提供维持自身生存的必需品,对社会整体的推动力有限。这种情况下仅能维持自身生存的民力,我们称之为自在民力。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力可以提供自身生存必需品之外的其它产生,这样人们就会产生其它各种各样为自身、社会发展的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民力就可以推动社会向更广泛、更高的层次发展。这种民力我们称之为有效民力。

 2 、民力通过集体的方式体现出来,但以个体的方式得到实现

         民力的实现意味着民力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将由民众自身通过平等的交换来分享,而不是被权力阶层或其它势力所剥夺。这种情况下,生存法则同样发挥作用。因为自在民力只维持自身的生存,至多在特定的情况下被动的释放出来的,并通过群体的行为而体现出来。这种被动激发而体现出来的民力,尽管人数众多、威力甚至破坏力巨大,但受生存法则的影响,表现出无序性、或无明确目的性,容易受外界力量的改变和压制。绝大多时候,激发而体现出来的民力释放殆尽,也无法得到实现。而有时集体的方式体现出来的民力,如果没有合适的自我认知和定位,也容易被权力所利用。例如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流民现象,动摇了社会基础,足以破坏一切包括自身,却基本上得不到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近期出现的一些群体事件也和此类似。这样,民力的实现,就依赖于有效民力的增长。只有伴随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有效民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可以储备了一定的斗争的资本,并且自身的组织能力进一步加强,并在和权力的多次斗争中达到一种平衡和共识,而权力也认识了民力的威力和作用,尊重民力的存在。而民力不是一个概念和符号,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存在价值的集合。而每一个具体的人虽然在民力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承担不同的作用,但他们都是相同的、平等的个体。所以,民力的实现,具体的来说,也就是说具体的个人,平等的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依赖社会的进步,全体民众认同以及公民意识的形成,更重要的每一个公民自觉的捍卫,使民力得以更好的实现。具体的说,每一个“他”都是“我”在社会中的“镜像”,“他 ” 在这个社会中享受的权益和在这个社会中所受的限制,就是“我”在相似条件下的反应。因此,对于“他”支持和保护,从维护和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总的来说,民力通过集体集体的方式体现出来,但要想实现必须以个体的方式得到。

3 、民力个体实现的法律保障和个体自身的公民化成长

        民力的体现本身是一种斗争的过程,当民力通过集体的方式体现出来的时候,因为集体的力量,在斗争对比中有一定的资本。民力的实现是个体的方式得到的,而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而每一次民力的实现过程,也是个体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也是集体化的民力在具体的个体身上成为现实的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并不孤单,全体的民众是个体的坚实的后盾。但是,这种对个体的支持不可能每一次都通过集体大方式、直接的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民力个体的方式得到实现,就需要以一种成文的方式固定下来,这种民众固定下来的协约是法的基础。这个法的意义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法的发展也有一个过程。

       特别在中国, 人们经常讲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还不能说是法治社。反推过去,我们更加不敢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大家比较承认的是过去,我们更多的是人治,哪怕是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在前几十年,领导意志的作用比宪法法律更明显。但我们不能说,过去我们没有法。相反,每一个朝代,都有比较完备的法的体系,如唐律,还很完备。同时,在历史的长河中,还形成了一个法家学派。和封建统治者的最为推崇的儒家相并列,在具体的实行中也是外儒内法。因此,我们不能说,古代就没有法治 但我们的感觉,为何在中国的历史中,法的地位很底呢?没人认可这是法治社会呢?这是因为,古代的法,不过是牧民之术。老百姓是被动被管制者,说的不好听点,和牛马差不多。所谓,法制清明,也要依靠明君清官。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概念有了真正的回归。 现代的法伴随着工业革命后的民主运动产生的,起源之一是英国的宪章运动。从根本上来说,是民之契约。人民不是法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从法的制定,实行,过程监督…全程的参与者。现在的法律体系,无论从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无论西方的法系还是前苏联的发系,对于中国来说,都是拿来主义,虽然可以吸取人家的经验教训。但有句老话,重在过程,拿来主义,虽然省了事,但没经历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没有感觉其中的血,泪,艰辛。无论法的代表者,还是民众,对这个法的理解,都显得浅了一些。所以,官老爷,妄法者,还会看到不少。我们老百姓,很多时候也不知如何下手。 而这些情况,也是 民力实现的外部和内部的障碍。

       民力的实现就有赖于健全法律平台的建设,在这个平台上,民力创造的物质财富将由民众自身通过平等的交换来分享。此外,除了物质需求,民众还有文化需求、政治需求以及其他的社会需求。而这些需求对于社会分工的要求更高,对于从事这些职业的人群的评价,就更要求合适的标准,这也要求法律的细化。所以,民力个体实现就更依赖的法律保障。

        民力实现的法律保障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这个过程是民力和权力相互斗争、博弈的过程,同时也是民力和权力相互认知、认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体系也得到完善,个体的主动性也得到增强。这个过程也是个体成员的公民化成长的过程。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平等、公平虽然在法律的意义固定下来。但具体的来说,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前面说过,每一个“他”都是“我”在社会中的镜像,对于“他”权益的维护和争取,也是保障“我”在相当的情形下的权益的保护,这是民力个体的公民化成长的重要步骤。但对于历史上的中国人除了一个皇帝,其他人不过是高等奴隶和低等奴隶而已。,由于长时间的封建统治以及近几百年奴化教育对于中国人影响深远,中国人的公民化成长尤为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