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1997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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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年7 月25 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进行曲》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原名《八路军进行曲》,为《八路军大合唱》中的 
一首队列歌曲。公木作词,郑律成谱曲。1939 年秋作于延安。同年冬,在作者亲 
自指挥下,由鲁迅艺术学院合唱队与乐队首次演出于延安中央大礼堂。1940 年夏 
发表于《八路军军政杂志》,随即在各抗日根据地广泛流传,深受广大军民的欢迎。 
解放战争中,各部队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对歌词作了修改,更名为《人民解放 
军进行曲》。1951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修订了歌同,刊于由总政治 
部文化部编印出版的《部队歌曲选集》第一集。同年2 月1 日,在以中央人民政府 
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命令颁布的第二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 
的附录二曾以《人民解放军军歌》之名刊登了该曲。1953 年5 月1 日颁布的第二 
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附录二刊登的这首歌曲仍改名为《人民解 
放军进行曲》。 
 
  1965 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这首歌曲坚毅豪迈,热情奔放, 
音律和谐,朗朗上口,有着一往无前、排山倒海的气势,鲜明地塑造了人民军队的 
形象,曾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演奏曲目。几十年来,一直在国家和军队的 
庆典和阅兵式上演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传唱,成为激励广大官兵英勇奋斗 
的精神力量。因此,一些辞书文章也曾将这首歌作为“军歌”加以论述介绍。而实 
际上在1988 年7 月25 日以前,这首歌一直未正式确定为“军歌”。1988 年7  
月25 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委主席邓小 
平签署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总参谋 
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的通知》指出,《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歌》体现了我军的性质、任务、革命精神和战斗作风,反映了我军光辉的 
战斗历程。它的正式颁布,一定会激励全军指战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 
扬光荣传统,努力加强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肩负起建设四化、保 
卫四化的历史重任。高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将使我们更加振奋革命精神,激 
发革命军人的光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主席的命令,学习军歌歌词,在部队中广泛进行唱军歌、 
讲传统的教育。 
 
  二、要组织部队认真教唱军歌,使全体官兵都能完整、准确地唱好军歌。 
 
  三、奏唱军歌必须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奏唱的暂行规定》执行,做到 
严肃认真,热情庄重。 
 
  颁布军歌的当天,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奏唱的 
暂行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军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1.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2.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 
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3.部队升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时;4. 
维护及显示我军威严的场合。 
 
  二、军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1.私人婚、丧、庆、悼活动;2.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3.商业活动。 
 
  三、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四、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 
举行国际性集会,则可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