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第一桶金”应如何清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9:03:52
论文标题:民营企业“第一桶金”应如何清算?

论文作者 李海明
改革开放30年,也是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30年。从1989年,民营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不到1%,到2002年已占20%以上,再到如今,已经占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半壁江山,民营经济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回望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孙大午案,到科龙崩盘、顾雏军被判刑,再到黄光裕被质疑假贷款等,一些知名民营企业家陆续“出事”,人们开始热烈讨论民营企业的功过是非,特别是关于“第一桶金”的问题,争论从未间断。
  非法资本“原罪”理应清算
  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一些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存在“动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对此,经济学博士李正全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指出,这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业初期,通过特权与寻租,或者通过特权、寻租、制度缺陷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加捕捉到的商机而积累财富,这样的行为无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要被追究责任的。对于钻营潜规则、权力寻租、官商或银企勾结、空手套白狼、逃税漏税或走私等行为,法律不能宽恕。
  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走一条获得原始资本积累的捷径,即钻营潜规则或者寻租行政权力。据调查,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存在“行为的政治化”,他们往往通过与政府官员攀上似是而非的关系,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让自己成为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从而进一步筹集资金。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一年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有1/3变成了寻租者和贪官的收入。
  除了行为的政治化,一些民营企业家还暗中与政府官员或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特权人物形成相互勾结的密切关系,以谋取各自的利益。最典型的案例不外乎“上海社保基金案件”和“调查黄光裕事件”。
  在上海社保基金案中,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被捕,也使得与其勾结的政府高官相继落马。而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早年创业期间曾向北京中行违规贷款,其后又以租房形式向北京中行套取逾亿元租金。据称,这些贷款加上租金、虚假房贷和车贷,总计达到了13亿元。这些资金成为黄俊钦和黄光裕的“第一桶金”,并在之后支撑他们的企业不断扩张,但这“第一桶金”也让他们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原北京中行行长、中国银行董事牛忠光也因此被捕。
  此类事件之后,有观点指出,如果资本积累是以非法手段获得,其实就是腐败,必须追究到底。这种观点被称为“清算派”,它主张必须追究民营企业在掘“第一桶金”时的问题,要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来,彻底清算私营资本的合法性。该观点认为,资本“原罪”和腐败有密切关系,而很多暴富阶层本身的原始积累存在问题,所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经营,而对于有问题的民营企业,应恰当处理。
  不能把“第一桶金”等同于“原罪”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张长生认为,即使部分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存在种种的问题,也不能以偏概全,必须要历史地、客观地看待,不能把我国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等同于资本的“原罪”,毕竟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对此,中国企业联合会某负责人指出,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允许下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改革开放成果的见证。虽然民营企业原始积累的环境和方式各不相同,有些企业的“第一桶金”来源复杂,但不能将我国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等同于资本的“原罪”,因为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张长生认为,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部分民营企业的确有违法经营的行为,但要考虑其发展的大环境。
  我国早期的民营经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外诞生的,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曾受到诸多的法规限制、政策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有的非法行为确是不得已而为之。
  中国企业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民营企业的问题,要分清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不是说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原谅,而是要把民营企业的问题放在当时的社会政策和法制背景下考虑,如果是因为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或者执行不严格而引起的,那么就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到民营企业身上。况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不少当时是违法的经济行为在今天已成为合法行为了。
  例如,20世纪80年代法规禁止的一些行为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已经放开。显然,我们不能用逐渐完备的法律来衡量几十年前的一些问题,要把民营企业的问题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考虑。
  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多数民营企业家在经济转制时期顽强地生存着,他们在努力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规则,但其中也有一部分人,他们通过钻市场经济和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而掘得“第一桶金”,还有一些人走私、偷逃税款、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手段套取资金。显然这样的“掘金”方式是不合法的,相关的民营企业家对此负有责任,但我们也不能据此就以偏概全、因噎废食。
  民营企业的发展模式都带有时代的印记。毕竟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金融秩序远未健全,民营企业的发展路径也没有实现明确和规范,因此,不少民营企业家的财富积累过程也带有不同程度的环境转轨色彩。应该承认,一些民营企业在掘“第一桶金”时有一定问题,但是,当初中国私营企业主是在非常特殊的国情和体制之下起步的,受当时意识形态的制约,法制不完善、政策空白、政府垄断、准入门槛过高、权力介入市场等问题同时存在,因此,种种不规范行为难以避免。所以,对于民营企业的此类问题,不必苛刻地加以追究,要正视资本存量形成与分布的客观现实,对待民营企业家要既往不咎,这样才能不容易激起既得利益者的抵抗,从而实现逐步的经济生活秩序化和阳光化。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在创业时违法经营和操作的民营企业只是民营企业家中很小一部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所有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靠违法而致富的,更不能因为有民营企业家因此犯法,就认为所有民营企业都在掘“第一桶金”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张长生也认为,民营企业家之所以能够掘得“第一桶金”而先富起来,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创业时期的敢为人先、吃苦耐劳和善于经营,显然违法行为不是民营企业致富的主要原因。
  他表示,没有党的富民政策,就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改革起步阶段,民营企业即使存在一些违规操作,也多是因为当初的政策不清而产生的,多集中在对旧体制的突破上,因此,我们应该多花些时间去正确理解民营企业家在原始发展期间资本积累的背景,把更多的关注点放在民营企业如何健康发展问题上。
  呼吁平等的经济政策环境
  因为民营企业在“第一桶金”的问题关系到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不仅引起了政府官员的关注,也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大争论,更让众多民营企业家有了更多的思考和行动,众多民营企业家开始为民营企业的利益而奔走、呼吁。
  闫纯德曾是河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2003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他曾提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行为应该赦免,并应该尽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审计条例》。他认为,如果用现时法律追究民企原罪,容易引起资本外逃,从而导致国内资本“失血”,因此,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上给民营企业吃上“定心丸”。虽然在2007年闫纯德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他当时的观点确实也反映了众多民营企业的呼声。
  2004年,民营企业家南存辉曾直言不讳地说,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同时也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而认为民营企业获得“第一桶金”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不正确的舆论,其误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此,他曾撰写了向全国人代会递交的一份关于《为民营企业营造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的建议。
  他在建议中指出,因为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有些民营企业违规违法操作是计划经济体制逼出来的,但它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只是当时的制度和政策不允许。
  他举例说,在市场经济起步时,一些人在流通领域搞“长途贩运”,当时把他们叫做“投机倒把”抓去坐牢。那么,这种敢试敢闯的特殊违规违法现象,则不应追究。但是,以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谋取财富实现了原始积累的,如搞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手段暴富的,就要依法治罪,决不可以以各种借口逃脱法律制裁。
  2006年,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发表署名文章《建议成立36条独立审阅机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把更多资源配置功能让渡给市场,为民营企业开放更大发展空间”。他认为,“因为资源分配没有实现市场化,给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造成违法乱纪,出现经济犯罪现象。”由此,他呼吁尽快实行资源分配市场化。河北民营企业家杨卓舒也指出,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不是划入另册加以保护,而更需要公平和一视同仁的环境。
  专家:要合法与合理兼顾
  在民营企业家为自己的权益大声疾呼的时候,经济学家、法学家等专家学者也参与到呼吁的行列中来。知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营企业家在“原始创业积累”过程中,假定当初是通过走私、偷盗国内文物或者贩毒、侵吞国有财富而起家,这是触犯法律的,不管怎么样,都应按法律追诉。假如当初是因为政策界限不清楚而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仔细分析,酌情处理。
  法学博士黄俊平也认为,对于那些靠犯罪发家,并在市场体制日益规范的现在仍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商人,要进行打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认为,要客观看待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问题,而中国具体该怎么做还待研究,但可以参考外国的经验,例如,德国的做法是部分赦免,但不全赦,而是给予这些民营企业补交税款的机会。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特别指出,对待民营企业,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经济学者盛洪认为,解决民企“第一桶金”的问题,不能仅仅搞清追诉时效,因为现实中,很多行为在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后,过去不违法而现在违法,或者过去违法而现在却合法,或者有的行为过去和现在都违法。由于行为性质各不相同,应区别对待。
  经济学博士李正全也认为,主动有效的做法是,以专业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严谨分类,确定不同的解决原则,在公义和务实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以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经济学家郎咸平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他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这些存在的问题,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但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不在其中。他提出的赎罪方式是实施BOT(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更为合适的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征收累进遗产税和成立第三方独立委员会。他认为,如果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产权,提高经营效率,那么对于任何一方都是好事情。”
  据有关媒体调查发现,在民营企业家看来,完善法律制度,赋予民营企业充分的市场主体地位才是他们最需要的。法律精神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民营企业和解决其他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一样,其根本方法是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这些民营企业家需要国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扫清道路,把着力点放在更好地发展民营经济上。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民营企业需要政府改进对他们的服务和监管。民营企业需要社会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