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个结合”创新审理助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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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个结合”创新审理助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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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林县纪委、监察局   2008-08-22
今年以来,在自治区纪委、市纪委的支持指导下,我们把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融入案件审理工作之中, 以“四个结合”创新审理助辩机制,推动审理助辩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有效试行,今年上半年,我县对进入审理阶段的所有案件,全部进行了审理助辩,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结合外地经验,创设助辩模式多样化
为了探索一套适合审理实践、本地实际的审理助辩模式,在自治区纪委、市纪委的帮助下,我们先后参考研究了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推行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等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取“百家之长”,结合审理实践和本地实际创设了谈话助辩、公开助辩、书面助辩三种助辩模式。
谈话助辩就是助辩人参与审理谈话并在审理谈话中实施助辩。其主要做法是:助辩人经纪检机关同意,到审理部门查阅相关案件资料,查询相关党纪政纪条规、国家法律等,在审理谈话前3天向审理部门提交书面助辩意见,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通知助辩人参加,审理人员除了开展正常的审理谈话,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外,还围绕助辩人向审理部门提交的助辩意见进行解释说明,让助辩人充分行使助辩权,听取其助辩意见。这样既能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又能让助辩人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质量、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
公开助辩是指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被调查人认为案件可能存在不公正处理等情形时,经被调查人申请或同意,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助辩活动和旁听,进行公开审理助辩。这种模式主要参照法庭审理由审理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助辩人对定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进行充分核实、辩论,听取被调查人、助辩人的意见,经汇总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这种把案件主要事实经过、各方的观点等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监督,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宗旨,让被调查人心服口服。
书面助辩主要是指助辩人不参加谈话助辩或公开助辩的,可以在查阅相关资料或询问了解相关事项后提出书面助辩意见。如助辩人因事不能参加或不愿参加审理谈话等,或虽参加审理谈话但不进行助辩或助辩不充分的,助辩人可以提出综合的书面助辩意见,陈述其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同样可以达到助辩的目的。
三种模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行使助辩权利,适应了不同当事人不同的助辩需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结合审理实践,实现助辩权利全程化
在参考研究其他地方在推行公开审理和审理助辩制度的时候,我们发现实施助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特定的阶段进行。那么在这个特定阶段的前后,能否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助辩权利呢?经过讨论、研究并结合审理实践,我们除了让助辩人在特定阶段实施助辩以外,还把这种助辩活动向前向后拓展,把助辩权利的行使贯穿于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更加有利于审理人员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三种助辩模式,我们规定了既可以单独进行,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相互结合,例如,我们规定助辩人不参加谈话助辩或公开助辩的,可以在查阅相关资料或询问了解相关事项后提出书面助辩意见,或者在参加审理谈话或公开助辩时认为助辩不充分的,可以自审理谈话或公开助辩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助辩意见。这就把书面助辩与谈话助辩、公开助辩相互结合,除了让助辩人在谈话助辩、公开助辩阶段实施助辩以外,在谈话助辩、公开助辩的前后也可以提交书面助辩意见,把助辩活动贯穿于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这种多模式多途径的助辩机制,体现了方便、灵活的优点。
三、结合制度建设,促进助辩机制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在试行审理助辩工作中,对这项工作的计划、实施、做法进行规范,制定相关制度,是取得预期成效的要求和保证。为了保证试行助辩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主要进行了三项规范工作。
一是规范开展试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了《上林县试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领导机构、主要指导原则、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工作要求等几个方面对试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范,我们在实施方案中特别强调了“效益性”的主要指导原则,即在审理助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意体现和发挥其社会和政治效益,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法纪效果,保证试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规范了审理助辩的操作规程。制定了《上林县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试行),从助辩的目的、原则,助辩人的条件、产生,助辩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助辩程序,助辩保障,助辩关系的终止,责任追究,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审理助辩活动得以正常顺利开展,使当事人的助辩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规范了助辩活动的相关要求、文书格式等。制定了《助辩纪律规范》和《关于被调查人申请助辩有关事项说明》、《关于申请回避有关事项说明》等需要当事人及助辩人注意的相关事项。统一了《告知被调查人权利通知书》、《助辩委托书》、《助辩委托审批表》、《同意助辩委托通知书》等文书格式,保证了助辩活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我们还根据在当前上级没有助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助辩承诺制度,要求助辩人都要进行助辩承诺,有效地制约了助辩人不正当履行助辩职责的行为。
四、结合发展趋势,引导审理助辩科学化
为了在案件审理助辩工作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根据我国的法治状况、党纪政纪的“立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以审理助辩为主线,把一些与案件审理工作相关的前沿课题纳入下一步研究、探讨和试行的范围,促进了案件审理助辩工作与其他审理相关工作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引导审理助辩与其他审理工作不断科学化和规范化。例如提出了“参与案件审理与讨论的审理人员应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并且应该是单数,审理室(审理小组)讨论案件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有利于建立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讨论表决制,提高审理报告的质量”;试行了陪审监督制度,即为了避免纪委常委会成员在对重大疑难案件行使处理决定表决权时,由于与审理活动脱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案情不明、判断不准等偏差,经当事人申请或县纪委常委会根据需要,由部分或全体纪委常委会成员、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出席审理助辩活动,实施现场监督。这些提法和做法对于引导审理工作更加深入、体现以人为本的审理理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总之,我们以“四个结合”所创新的审理助辩机制,具有简单、方便、实用、灵活、规范等特点和优点,实用性、效益性、超前性兼备。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质量,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率,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了案件审理工作的社会、经济和法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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