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与薛兆丰谈工会与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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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Monday, June 7, 2010 at 1:01 pm
志武教授的问题有三。一是不清楚工会和罢工的特征,二是看不到工会和罢工的全局经济效应,三是从“影子价格”出发推断了并不存在的“结构性剥削”,进而提出了危害自由的反剥削主张。
陈志武与薛兆丰谈工会与罢工
薛兆丰
2010年6月6日
最近陈志武教授我与我展开一场关于工会与罢工的网上公开讨论。尽管两人分歧不小,却在一个最切中要害的地方,抱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我先谈这个共同点,然后解释为什么在这个共同点以外,我们的观点分道扬镳并越走越远。
我们两人的共同点是在我的追问下由志武教授表述的。我问:
我现在更想得到你的回答:1. 工人罢工时,你是否赞成雇主有权辞退罢工者并另请他人?2. 你是否赞成工会有权组织工人纠察队(picketing)阻止自愿的人上班?
志武教授回答:
1. 雇主有权请他人;2. 他们可以游行,但不能阻止其他人上班。如果后者是工会成员,这又取决于他们工会的章程和其他约定。如果是非工会成员,当然不受这种限制。
我完全赞成志武教授的这两个观点(下称“共同点”)。只有做到这两点,才是对自由立约权的维护。然而,以我的概括,由于志武教授在三个方面出现了一连串的问题,以致我们除了这个共同点外,其他所有观点几乎都是对立的。
一、工会和罢工的行为特征
实际上,要是遵照我和志武教授的“共同点”来搞工会和罢工,那么无论在哪里搞,都肯定搞一次失败一次。工会不是协会,罢工也不是辞工或旷工。志武教授似乎是在不太明确工会和罢工的特征的情况下,声称支持工会和罢工,并声称它们是涉及自由和契约精神的基本权利的。他陆续写道:
工会、罢工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吗?没有。市场原则在于自由选择与契约自由。在就业市场,劳资都有选择自由,有权终结交易,谈判价格,企业可通过并购扩大谈判势力,工人可组织工会增加其势力。而如果公司可并购重组,但工人不能自由结会、罢工,等于剥夺工人的契约自由权。禁止结会罢工反而违背市场原则。
一位工人该不该去罢工、去加入工会,这是他自己的选择,你我的看法是另一回事。我强调的:如果从法律或行政上禁止这种选择权利,就违背市场经济核心原则,就朝奴隶制迈进了一步。
我也不支持新劳动法中的一些内容,不认同由政府制定最低工资等等,但是,这些由政府定价的行为跟是否允许工人的工会权、罢工权等等,是两码事,前者是政府干预市场行为,而后者涉及契约自由的基本权利。
兆丰,我觉得我们还是在谈不同的问题。你在强调罢工、工会是好还是不好的问题,我在强调从权利、从基本契约自由角度谈国家不能立法禁止罢工、禁止工会,因为那样违背自由精神。在所有交易中,人作为劳动力非常特殊,不能像一般商品对待。尊重罢工权、工会权,让市场各方自己去找到动态均衡点。
其实我说的思路一直以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为起点,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契约自由权,其它关于工会代表会员的利益去谈判等,是由结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前种权利最根本,而派生出来的权利有的可以商量,会因社会背景的不同而认识各异。而你总盯着极端的罢工行为。
工人是可离职,但那是最极端选择,罢工、谈判是对双方更为温和的途径。罢工是集体违约吗?不是,现代国家的法律都保障罢工权利,亦即,当企业雇人时,每份契约中都自然包含了工人的罢工权,这是与工人发生雇用交易时双方知道的。故罢工没违约。罢工跟暴力连在一起,那是对罢工的误解。我在美国看到那么多罢工,但基本都没有暴力,所以,两者不是一回事。罢工权不需要写进合约,因为这是法律保障的。
然而,现实中的工会和罢工是怎样的呢?根据《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The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工会”()条目:
研究工会的经济学家们(包括声称偏帮工会的)都把工会看作是一种卡特尔组织,它通过限制对各种企业和行业的劳动力供应,把工资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而且,一旦政府批准一个工会的代表地位,它就排他性地代表所有工人,不论具体的雇员是否愿意被代表。在2002年,工会代表了1.7百万非工会雇员。而且,工会领袖可以向会员和非会员强征工会费,作为他们继续工作的条件。
我再用志武教授亲自选抄的三段维基“罢工”条目的内容(),说明罢工的特征。
(一)罢工的形式包括工人拒绝上班、或用纠察队方式阻止别人上班、或阻止或劝阻他人在其岗位上工作或与其雇主开展业务。工人也可以占据工作场地并拒绝工作,而这种情况较少见。(二)罢工通常是工会和雇主谈判的最后手段,它发生在工会和雇主的合约期满前后。(三)大部分罢工是工会在集体议价过程中举行的。其目的是要达成合约,其中包括不再罢工条款,这些条款制止再搞罢工,或惩罚那些在合约执行期间再搞罢工的工人。
这三条,正好说明了我反复强调的罢工的简单特征,即它是通过“占着位置不工作”的方式谈判从而进行集体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它以暴力为后盾,虽然暴力并非经常发生;它经常发生,虽然在合约执行期间不常发生;它是集体行动,虽然它阻止和惩罚其成员单独再行动。志武教授恰恰是把工会和协会混为一谈,把罢工理解为辞工和旷工,并把罢工的暴力后盾理解为极端的情况了。我要说的是,打劫也并非总是伴随着伤人,但打劫与募捐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以暴力为后盾(尽管未必经常使用暴力)的。
另外,为了论证工会和罢工的必要性,志武提出“现代企业购并潮”的论据。他写道:
在过去100年尤其是过去30年,公司并购越来越广泛,行业集中度总体上升很多,使各行业公司的控制权增加。如果在这一趋势的同时不允许员工组织工会并有权罢工,员工方就相对越来越劣势。企业组织发生变化后,劳动方应该有结社权。
我反驳:
美国五百万雇主,对劳力的竞争相当激烈,离寡头模式差十万里。相反,中国银行则只有五大,千万房奴是否应该具有罢供权,随时改口,才不处于劣势,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志武回应:
那是赖账,跟罢工不同。当张三借钱时他拿走银行财产、欠下债务。但,当员工跟公司签约时,只是双方承诺今后合作,员工要做事、公司要付报酬,没有债务,但双方知道可以解除此约。只要签约时没预先给员工报酬(即让员工负债),雇用合同在效果上只有一天期限,然后基于自愿每天再续。罢工不是集体违约。
我再回应:
这个反问,是针对你关于“企业购并加剧、企业权力变大”而提的。既然不可赖帐,那个“企业越来越集中”论据就站不住了。银行只有五家,房奴况且不能赖帐。美国雇主有五百万,雇员有什么弱势可言?
再有,对于罢工是否具有“敲竹杠(hold-up)”的性质,我和志武教授的观点也是对立的。我认为罢工有这样的效果。我写道:
摘葡萄的工人,罢工两个礼拜,可使葡萄园全年收成泡汤。为免受敲诈,园主必须与工人签订不罢工协议。究竟谁是强者弱者?即使是扫地工人,只要把握适当时机罢工,也能对雇主和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害。相反,提前告诉雇主,若不改善待遇就按约辞工,则是合理的。此时,雇主可以选择改善待遇或另请高明。
志武教授则还是从“基本人权”出发,把所有劳动用工合同说成是“效果上只有一天”,从而达到否定罢工是集体违约的说法。
当员工跟公司签约时,只是双方承诺今后合作,员工要做事、公司要付报酬,没有债务,但双方知道可以解除此约。只要签约时没预先给员工报酬(即让员工负债),雇用合同在效果上只有一天期限,然后基于自愿每天再续。罢工不是集体违约。
这显然与现实不符。这个世界有件工、时工、周工、长工。我反驳:
不守合约就是敲竹杠(hold-up)。让人失预算,一样造成损失。例如约好婚礼的乐队不来了。两者共通的。因此各地其实对罢工有许多限制,有些要提前通知,有些行业禁止罢工。
最后,我和志武还围绕耶鲁食堂罢工的实例展开了讨论。为了说明不用怕罢工,志武教授特意弄来一张耶鲁校园内“午饭摊子”的照片并写道:
这图是耶鲁管理学院门口街景,每天中午十几户午饭摊子卖饭菜,我也加入学生排队买这种午饭。城管不会因市容赶摊子,更不会打人!为何我们只能吃摊子饭?是因几年前食堂罢工几个月,结果引来这些摊子,慢慢地我们就吃惯。食堂没人去了,逼食堂工人调整要求。罢工权和市场力量就如此博弈,不用怕罢工权。
美国经历说明,工会权、罢工权并非像张五常说得那么可怕,因为有市场力量在。张会以美国汽车业作例子,说工会强势后会致使一个行业失去竞争力而垮掉。但这也恰恰说明工会最后也会被市场教训、约束,让他们不至失控。耶鲁食堂和饭摊的故事也如此。良序社会是各种权利体动态博弈的结果。
我则回复说:
逻辑上,这个简明生动的实例,恰恰说明罢工的糟糕,而只是小贩竞争使得师生的处境有好转,而不是说明罢工有多好。难道耶鲁跟那些工人约好,几个月不提供食物?那些外面的摊贩,是师生束手无策后,才应运而生的。食堂工会要是够强硬,也会设法赶走那些摊贩。罢工工人之所以需要纠察队(picketing) ,作用就是这个。
食堂罢工,停业数月,影响恶劣;后来小摊出现,师生“慢慢吃惯”。但这丝毫不能说明食堂罢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强盗猖獗,大家天黑后就不出门,后来也慢慢习惯了。但不能说世界就是动态博弈的,你抢东西我还能躲,所以抢东西也不是坏事,能博弈并达到动态平衡就好。这逻辑有问题啊。
志武则再次强调罢工给耶鲁师生带来的意外好处:
没停几天,学校就请来饮食摊。不久食堂再开张,很多人就习惯在摊子和食堂之间换着吃了。你和兆丰总觉得耶鲁老师和学生受那罢工的负面影响,其实不然,许多人反觉得罢工让我们的选择多了,可以吃各类菜。耶鲁校方可以请别人代替罢工工人,但没这样做。
值得一问的是,既然志武教授持有“共同点(见上文)”,那么耶鲁食堂罢工持续几个月之久,为什么校方没有炒掉他们另请高明?是他们有什么特色菜别人无可替代,还是基于法律(荒唐的法律)耶鲁耐这些“占着位置不干活”的人不何?这种法律是否与“共同点”相违背?如果耶鲁本来可以请别人代替罢工工人的,却拖了几个月不请,倒是拉了些小贩在校园摆卖,这是很奇怪的。
二、工会和罢工的经济效果
志武教授不仅认为工会和罢工对提高工人的待遇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提高非工会会员的收入也有帮助,以致使得很多人不需要加入工会都能搭顺风车式地得到工资或待遇的改善。他写道:
在美国工人权利的保障形式和方式很多,包括社会保障体系和失业保险等,即使没有工会和罢工权,也可通过辞职,找到别的工作。如果实在不行,还能找民主党议员帮忙。——我的意思,那些实证结果是整个体系内生的,但不能说明罢工权不重要。
因为如果企业还想做下去,管理者必然意识到:如果他们随意解雇人,其他员工会感到不安而提前另找工作的。所以,高人权的社会里,雇主跟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博弈,包括员工罢工和组织工会权利。最后形成的局面是多数人没必要加入工会,因为有罢工和工会等威慑。
三十年前中国人没饭吃,老百姓可以接受低人权,让经济靠投资扩大产能、靠出口快发展,张五常的主张适合那时期。但今天产能严重过剩,如果还压低工人权利、把更多利润留给国企与政府和其他企业,只会让民间消费继续相对萎缩,只会再朝投资产能的路走!转变模式的必要改革之一是还给工人权利。
而我则认为,罢工者往往必须通过暴力或通过政府通过暴力,阻止雇主和自愿的工人(原有工人或新人)达成新的雇用关系,才能达到罢工的目的。结果是,他们谈成的较高工资,把真正较弱的工人,赶出了就业大军,使他们的收入从较低变成零。我写道:
一份市价为2000元的工作,雇主可能愿意以1600元雇用一名残障人士。实施最低工资法,再让工会罢工施压,把工资规定到2500元以上,残障人士就永远不被录用了。看得到的,是工会成员没那么血汗;看不到的,是非会员更加血汗。经济学家并不缺乏良心,只是看到别人看不到的。
这里“残障人士”指代弱势群体,也包括新手、妇女、新移民等。所以说“最低工资法”恰恰不能保障真正的弱者。相反,倒是大企业(如大商场或美国工会)会拥护最低工资法,因为其雇员素质较高,工资已经超过最低工资规定,而最低工资法有助他们打击较弱的对手(如小卖部或中国工人)。
这里就涉及了我和志武教授“经济学观”的差异,下一节会更详细讨论。志武看到的只是工会和罢工推高了工会会员的待遇的现象,他还暗示工会和罢工同时也帮助推高了非会员的待遇。他对此现象的赞许,是建立在他认为工人的工资原来是普遍偏低的基础上的。而我则相反,我认为(当然还有绝大部分研究工会问题的经济学家)工资本来就达到了市场价格,而硬性推高工会会员的工资(肯定可以做到),必定同时降低了非会员的待遇。
三、“结构性剥削”及其引论
尽管我和志武教授是拥有“共同点(见本文开头)”的,尽管我深信假如他能够坚持这个“共同点”,那么他所主张的工会和罢工就只有建设性而没有破坏力,而我也可以高枕无忧,但我与他在“经济学观”上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区别,这深深地影响了我们对工会和罢工的态度。
简单地说,我和志武教授之间对“经济学观”的重大差别在于,我看世界是想解释它何以如此,志武教授看世界是想论证它应该如何。我认为经济学是关于真实世界的,我们观察到的结果,是所有因素都起了作用后的结果。而志武教授则认为经济学是关于真空条件的,只要现实不是充分市场和绝对自由,就得通过外力调控才能回复合理状态。
我写道:
经济规律恰恰不是只在“完美市场”和“充分自由”状态下才起作用的;相反,它是把所有不完美状态和不充分条件都予以考虑后展现出来的规律。这些规律在美国、中国、纳粹集中营都有效。
大量经济学家已经解释了,以罢工(“占着位置不干活”)为手段的工会,其所作所为恰恰是违背选择和契约自由的。即使在不完备的市场条件下,企业给工人的价格都不可能持久而普遍地低于边际生产率。这个率不是谁用什么模型算出来的,而是市场结合所有因素后自然产生的。
农民工确实受到户口制度的不公正限制,但这能说明他们在富士康受到剥削吗?搞工会和罢工,就能使他们摆脱户口制度的束缚吗?这不仅是八竿子打不着,而且是因果倒置的。户口制度不是富士康造成的,物价飞涨不是本田造成的;相反,是这些企业家切实改善而非恶化了农民的待遇。
国企待遇较高,是因为它有高额的垄断租;而瓜分这些租,也符合竞争规律。国企和私企有不同的最大化目标,也就导致不同禀赋的人胜出。在私企是会干活的,在国企则是有关系会说话的。这恰恰符合工资等于边际生产率的一般化规律。苹果落地和飞机上天,适用了同一物理规律。
农民在户口制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不公正待遇,工人因为央行发钞导致的通货膨胀减少了购买力,所以他们就要到富士康和本田这些私企里通过组织工会和罢工来纠正不公,这样的思路,与失恋的人跑到幼儿园砍人有什么不同?
而志武教授则写道:
关于户籍制度、城乡差别等限制选择权的东西为何导致剥削,你没理解我的意思,这涉及权利的影子价格。请允许我说得直接一点,就是你还该去补经济学课。当一个无特殊能力的北京人就因他有北京户口,可找到北京企业正式工作,收入+各方面福利+子女上正式中学+上好大学=年收益6万元,而同样能力的湖南农民在北京只能做保姆,每年收益才一万,“户口”权利就是稀缺资源,影子价格=每年5万元收益流的贴现总值。
当选择权(如,自由工会权)受限时,就可能存在剥削,因为那违背自由选择原则。如果企业给工人的价格低于边际生产率,工人靠什么将其纠正?当然可选另一家,但另一家也只给低于边际生产率的工资呢?再跑另家?如果所有企业都在缺乏结社自由下谈价,就可能出现普遍低工资。
靠户口制度、靠城乡差限制不同背景、不同身份人的选择空间,不仅违背自由原则,而且使农村人只能去工资低于边际生产率的企业打工,那是制度强制下的非自由选择,制度性剥削。从数理模型上能证明这点。富士康的条件比许多其他企业优越,所以,局部而言它没有剥削,但很难说那不是制度性剥削的体现。
这里志武所说的“这家、那家、家家企业都给出了低于劳动生产率工资”的情况,以我的理解能力而言,是匪夷所思的。在我的认识里,劳动生产率工资是市场通过无数交易反映出来的,而不是谁通过数理模型算出来的。如果到处都是这个价,那这就是市场价,而不是志武教授说的,如果到处都是这个价,那就是普遍低于“应该”的价格。
同样地,志武所说的“富士康的条件比较优越,虽然没有局部剥削,但仍然体现了制度性剥削”的情况,也是匪夷所思的。一个企业没有剥削,但还是反映了剥削,这是什么意思?
让我来解释他为什么这么说。我先问,我们已经有抢、偷、骗和博弈的概念,为什么需要“剥削”这个概念?这是要给企业家加罪,在即使工人自愿签约、找不到暴力证据、工厂条件不错的情况下,都需要证明罪成。
为了把“剥削如何可能”说得通,马克思颇费了些周折,办法是说资本能夺走剩余价值,即资本对劳动力具有天然强势。而陈志武教授则从“影子价格”出发,推断了“结构性剥削”的存在。志武教授看问题的整个视角是:既然“富士康的条件比许多企业优越”,所以就不能仅仅在企业内部找理由,那样找不到,结果要找到“户口制度、城乡差别”上,辅以数理模型,从而说明虽然富士康局部没有剥削,但还是体现了“制度性剥削”,然后再以此作为他支持工会和罢工的理由。
志武教授的另一段话可以用以对照:
这要作为一个社会、制度改革问题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让企业承担所有这些成本。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这也说明企业的确成了低人权的受益者,尽管如果中国经济整体更自由,企业家也会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机会和发展潜力。
这句话的本意也是难以理解的。到底企业对它的外部条件是否具有责任?究竟有还是没有?治安不好的城市,防盗门当然热销。能不能说虽然治安问题不是防盗门厂造成的,但防盗门厂的确是治安不好的受益者,所以要对它进行价格或利润压制呢?旱灾地区的水特别贵,是不是应该根据“影子价格”推断商人敲诈(price gauging)从而施以管制呢?确实,如何看待旱灾地区以高价售水的行为,确实是衡量一个人的“经济观”的试金石。
这里再让我引述梁文道先生较早前的一段话(见):
我还听说有人为那些年轻工人的“短视”不值,说他们大可东家不打打西家,何必寻死?这也令我相当吃惊,毕竟这个国家人人都念过点马克思,知道个体和结构的分别吧。当马克思说“工人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他说的可不是个别工人,而是一整个阶级。如果你把自由理解为个体的事,你甚至可以说工人还有选择什么工都不干然后饿死的自由呢。富士康的工人当然有选择去其他工厂打工的自由。但那是种什么样的自由?其他的选择又会有多大的不同呢?在今天的中国竟然要辨析无产阶级的自由问题,连我都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读者不难看出马克思和陈志武的“剥削论”的共同点。这种“剥削论”在今天中国流行,是无中生有和不分青红皂白地挑拨劳资憎恨,是极其不利于劳资双方协商和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的。
四、结语
尽管我与志武教授存在“共同点”,但他有三个问题,一是不清楚工会和罢工的特征,以为是一般的结社和谈判,所以一直声称它们是基本权利;二是看不到工会和罢工的全局效应,而只看到会员待遇改善而没看到非会员待遇恶化;三是从“影子价格”出发看世界,断定了“结构性剥削”的存在,为给企业家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并提出了危害自由和适得其反的反剥削主张。
我很赞同志武教授能够指出今天中国存在的诸多症结,如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国企腐败等,但他至今没有说明为什么工会和罢工这种非常特殊的协会和协商方式,有助于解决那些企业外部的社会问题。
要强调的是,我绝不反对工人组织起来维护权益,我反对的只是工会和罢工这种特定的方式;我也主张尽快解决户籍制度和国企腐败等问题,我反对的是在企业内搞工会和罢工,毕竟户籍制度和城乡差别这些社会问题,不仅不是企业家造成的,反而是企业家大力缓解了的。
维护自由和市场,不能只靠直觉,而需要专门的知识。如果对市场运行机制的经典而关键的部件,包括贸易保护、价格管制、反垄断、民主投票、工会罢工、社会福利、刺激经济、最低工资等政策,缺乏否定性的认识,那么对自由和市场的支持就是不可靠和有漏洞的。
我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在阅读本文之余,进一步阅读本文赖以写就的基础文献,包括哈耶克的《自由宪章》第十八章“工会和就业”()、弗里德曼夫妇的《自由选择:个人声明》的“谁在保护工人”()、和《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工会”条目()等内容。
相关阅读:
《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工会”条目()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18章“工会和就业”()
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谁在保护工人”()
Epstein, Richard A. “A Common Law for Labor Relations: A Critique of the New Deal Labor Legislation.”Yale Law Journal 92 (July 1983): 1357–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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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Vedder and Lowell Gallaway, Ideas vs Ideology – The Origins of Modern Labor Economics,Journal Journal of Labor Research, 2005
Richard Vedder and Lowell Gallaway,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labor unions revisited, Journal Journal of Labor Research,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