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复出不应该是年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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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不应该是年限问题
知风 刊发时间:2010-04-02 18:11:14 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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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
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04月01日《新京报》)
对此,网络舆论就被“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以下简称“问题干部”)的“重新担任”或“提拔”(以下简称“复出”)问题议论纷纷。议论的焦点是“问题干部”的复出时间,认为一、二年太短,甚至有“终身不得录用”的极端观点。但笔者以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责任追究办法》在当前的官场现实下,还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遏制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干部”“带病复出”和异地升迁的官场潜规则,给“问题干部”一个反省期,给造成的社会影响一个平复期。但是,“问题官员”复出,不应该是时间问题。对此,我想谈二点看法:
第一,不能把干部视为特殊公民。自古道:“帝王将相宁有种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干部也是公民的一份子,在职位上的时候,他们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号称“人们公仆”,而不是特殊的公民。但并不是一日为官,就只能是当官的料,再也无法回归普通公民的地位。我们的干部政策也是否定干部终身制的。那么,为何要对免职或离职的干部特地重申一个“复出”的期限呢?这样做就给人一种错觉,干部终究还是干部,在选拔和任用新干部时,他们比许多“清白”的人选有更多的优先权。这是一种很不公平的思维模式,同样是公民,几千万下岗工人有人给予后路了吗?又有什么政策制定过他们的“复工”的期限?同样是客观现实造成的身份改变,为什么当官的即使犯了错误也要把他们的将来提上议事日程?为什么不能把已经不是干部的干部放回社会竞争的同一个起跑点上?这可能还是在“问题干部”复出问题上存在的定位偏差。
第二,“问题干部”的复出,不应该着眼于年限,而是要根据受处分的原因,然后才判定该不该复出,有没有必要复出。不管是“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免职”首先包含了对“问题干部”的惩戒,这是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其次要通过惩戒让“问题干部”在承担错误后果的教训中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让“问题干部”复出也包含珍惜社会资源的积极意义。但该不该复出,要看有没有必要,而不是年限。有的干部确实工作能力强,对社会的贡献大,而且犯错误有很大的客观因素,对这样的干部应该让其继续为社会服务;而有些“问题干部”看似问题不大,但已经充分暴露出无德无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出现问题存在必然性,哪怕放到普通民众中也只能算落后分子,对这样的干部就没必要让他们有机会一错再错了。所以,“问题干部”的复出,限定年限是有失偏颇的,更可能成为一旦期满全体复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诚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责任追究办法》不失为当前对“问题干部”复出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对那些把组织处理当儿戏的干部来说也是一个警示。但相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我们更希望中央在这个“急救药”之后开出标本兼治的“良方”。在一个新人辈出的时代,完全可以吐故纳新,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只要把干部看做普通公民的一员,看成是人民的“公仆”,回归公民的属性,就根本不存在“复出”还是“任用”的问题。人人平等了,社会才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