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员子女从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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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官员子女从业问题(2007-12-11 12:46:41) 标签:人文/历史  分类:每周政策献言专稿  

《每周政策献言》第四十七期

 

关注官员子女从业问题

一、事件回放

1、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26日报道,南京师范大学蒋钰珮老师通过对2005年江苏省8所高校的600多名文、理、工科毕业生的就业调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学生认为父母的社会关系在找工作中很重要,通过父母的社会关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占到调查总数的27.2%%,而认为父母社会关系不重要的学生仅占13.6%%。

2、一则数据表明,当前干部子女当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2.1倍。

3、相当数量的腐败案件背后,都存在腐败官员子女利用其父(或其母)职权谋取暴利的问题。例如,原沈阳市长慕绥新的女儿慕洋曾在沈阳市经营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明目张胆利用慕绥新的影响牟利;原河北省人大主任、省委书记程维高在职期间,其子程慕阳同样利用其特殊身份在河北大肆经商办企业牟利;等等。

二、政府措施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央早有禁止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近年来,中央又不断出台严厉措施惩治腐败,尤其是加快了建立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的步伐。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4年7月,中纪委决定在湖北省襄樊市、山西省朔州市和北京市石油机械厂、神华集团下属的国华电力公司4个地方(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2007年,司法部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广东等地纪委还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信息电子数据库。

三、相关评论

评论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一方面,中央较多地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对领导干部子女从业加以规制,但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法律,缺少强制力和约束力,制度刚性先天不足,使其打击力度有限。另一方面,有些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惩戒措施,即缺乏“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这最起码的罚则,造成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从“请客申报登记”到“子女留学申报”等一系列针对官员的“申报登记制”,正是源于这种制度“不完备”,使得“自觉申报”逐渐沦为一种放任自流的可报可不报。除了制度滞后外,还存在着执行流于形式的现象。比如,打开互联网搜索就会发现,对于干部子女从业情况数据库的做法,有不少网民质疑其实际效果,称即使所有的领导去登记子女的从业情况,又有谁去验证其真伪?此其一;其二,即使进入电子数据库的所有信息并未失真,但这些信息只存储在纪委的内部平台,群众又如何进行监督呢?正是因为执行流于形式,因此一些官员在廉政建设上的诚信度陷入了严重危机。

评论二:官员子女从业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并不冲突。一些人认为,规定官员报告包括子女从业情况的个人事项,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是干涉官员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但专家认为,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不相冲突。官员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官员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因为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个人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并且官员的职位越高,其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程度也越加密切,社会对他们也就赋予了更为特殊的要求。为了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他们就不得不放弃部分隐私权利,从而更充分地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甚至有学者认为,处在公共权力领域中的官员必须拒绝私人意志、排斥自身利益、其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意志、利益与行为恰恰构成人的权利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因此正如人们所说“高官无隐私”。

评论三:官员子女在从业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正在破坏社会公正。前文事件回放中引自《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相信任何一个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人看了,都会感到十分不安,因为它表明官场正在成为孩子就业的“道场”,家庭背景已成为孩子们就业的重要筹码,如果任由这个“道场”存在或是任由它继续发展下去,这种社会结构将是危险的。如果父辈在社会政治地位上存在的差距,竟然能够顺理成章地传递给后代,使年轻一代在从业竞争的起点上就不平等,我们的社会岂不是在做历史的倒退,还何言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如果这种现象发展到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感到寒心、感到无助和无望,这实在是一种很危险的社会心理暗示。另外,有专家认为,一旦大量官员子女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仅无法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而且会影响公共决策中的力量均衡,不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性,而且还会近亲繁殖,造成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人际关系复杂化。

四、政策献言

1、严格官员子女从业申报制度并逐步走向公开。为此必须做好以下三点:第一,仿照“公民自行申报个税”的做法,强制性规定官员必须“申报子女从业”情况,否则违法。从事物的性质来看,官员申报子女从业和公民自行申报个税情况类似,都是诉诸个体自觉履行的某种义务,公民履行的是纳税义务,官员履行的是自证权力清白义务。只不过一个更多指向普遍公民,一个指向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不是一种“想申报就申报,不想申报不申报”自由权利,而且是一种“必须申诉、否则违法”的强制性义务。第二,完善申报程序与规范。这套程序与规范必须包括申报期限、监督部门、惩罚措施。申报登记要有期限规定,无限期会给官员以逃避申报的借口。要明确司法机关对申报情况的监督职责,授权司法部门可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掌握到官员子女的从业情况,以此给官员主动申报施加压力。最重要的是制定完备的惩罚措施,假如官员不申报、漏报、虚报和少报的话,应该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具备了这些约束,有期限、有监督、有惩罚,“领导干部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制”才是一个完备自治、能得到执行的制度。第三,必须将申报结果与公示公开相结合。一方面,将官员子女从业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内容按程序公开,纳入民主生活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这是政治责任的折射,也符合责任政治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甚至还可以组织评议。建议搭建一个公职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状况信息网络平台,将官员子女从业结果、从业过程公开。尤其是在就业环节上,一定要有群众的有效监督,使官员子女与平民百姓子女在同一条件下竞争,防止出现表面公平暗中做弊的问题。只有当官员自身及其子女均处在透明体中,敢把公权变私权者才会愈来愈少。

2、建议修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始于1997年1月,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第一要明确法定受理机构,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受理报告机构。按以往规定,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但是,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效果堪忧。第二,扩大申报公开程度,根据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分为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而不能象现在的做法,干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第三,监督与惩处相结合,建立健全惩戒措施,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的严厉的法律后果。

3、健全监督网络,整合监督资源,必要时制定《公平就业法》。目前就业是当代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会引发一系列的政治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单位招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为用人腐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给就业行为立法是法学界的重要使命。在该法未出台之前,我们不妨呼吁高等院校、教育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各行各业各部门,给从业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某单位在招录人员上存在虚假招考、权权交易等问题,这些部门应积极介入,加大监督力度,创造就业公平环境,使那些企图利用权势为自己的孩子求职施加特殊影响的人多一份畏惧。

                                    供稿: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

                                    执笔人:孟令梅、肖立辉、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