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培训学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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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7日五届三次教工大会审议)
第一条  外出学习、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由学校批示,教导处安排,全体教师必须服从大局,珍惜每次学习机会,教导处检查并记录教师出勤情况。
第二条  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如有非常特殊情况教师不能按时参加活动,应提前上报教导处,以便应急调整。
第三条  外出教师所任课程必须先由自己与相关年级的教师协商调课,如不能自行协调至少提前一天报教导处调整。
第四条  外出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早退,认真学习,记好笔记并积极参与交流讨论。
第五条  外出教师必须认真记录上级领导所作的指示或通知,领取并妥善保管好下发的资料,回校后及时传达并转交资料。
第六条  外出教师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出行、住宿条件。
第七条  外出教师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第八条  公派外出教师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上交材料后,由教导处证明,校长签字审批后,到学校会计室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