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13:10:50

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并提高参加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范围控制在高职高专教学、医疗护理医技类全国性学会、本省各级各专业委员会。大会宣读论文者优先安排。
    2、副高、硕士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研室主任原则上每二年可参加一次会议。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每四年可参加一次会议。
3、同一学术会议,同时有数人要求参加时,一般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优先安排参会少者。
4、教职工应根据所在岗位的专业特点,撰写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所撰写(或录用)论文如与本人从事专业不者不安排参会。
第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凡在国家和省级学术团体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及秘书长等职务者可参加本团体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
2、论文被国家级学术团体及其各专科分会的学术会议确定为会议交流的第一作者可参加本学术团体及其专科分会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
3、论文被省级学术团体及其各专科分会的学术会议确定为会议交流的第一作者可参加本学术团体及其专科分会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
4、凡在本市召开的本专业各级学术会议,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均可参加,参加者一律走会。
第四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1、收到学术会议通知并符合参加会议条件者,持学术会议通知书,经教务处、校长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
2、参加学术会议后,参加人必须写出会议汇报材料交教务处,在本教研室内口头传达会议精神,并由教务处安排参会者向全体教师作汇报交流,会议资料由科室共享。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此规定从 2006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