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医疗保险__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 西南财经大学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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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医疗保险__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须知2003-12-13 0:00:00   作者:人事部   访问量:2432  【下载相关文件及附件

 

根据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11号文《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对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如下说明: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退休参保人员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2、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二、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退休人员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因危、急重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须选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注:填写一式三份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提供异地暂住证复印件二份)

3、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医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4、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需要求医生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四、异地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普通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收据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2、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3、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病历首页、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出院小结,精神病人要提供所作各种量表测定的复印件;同时加盖骑缝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如不能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者,必须提供复式处方、检查治疗单等明细费用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五、异地就医特别提醒

1、退休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2、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3、如回成都居住,须办理撤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能在成都地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给予报销。

4、所提供异地治疗费用的结算收据必须是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据,非正规收据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