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假币纠纷可否举证责任倒置(20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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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06日
假币纠纷可否举证责任倒置
南方周末 2003-11-06 14:44:41
□本报记者 何雪峰
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发生假币纠纷时,储户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与银行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正如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副主任牛鸿所指出的,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相关领域的法律又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有利于强势群体的规则就容易成为行业准则,结果,强势群体的过失不易得到承认,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容易被牺牲掉。这就是明显有利于银行而不利于储户的“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成为“行规”的原因所在。
“离柜概不负责”前提是:银行必须保证付给储户的每一张钞票都是真币,这就要求银行确立营业员必须当面过验钞机才能把钱交给储户的取款程序。但一些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这只是银行的原则性规定。按《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第5条和《综合柜员制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应客户的要求”为客户点验整捆的钱款。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客户不要求,银行就可以不点验。
在此类假币纠纷中,特别令储户感到“不公”的有两点:第一,如果储户投诉银行营业员操作违规致使其收到假币,但事实究竟如何,却只能由银行方面通过调看工作录像来核实。由银行自己鉴定自己,这对储户来说显失公平,其鉴定结果往往也很难得到储户认可。第二,如果储户因不满意银行的处理结果而诉诸法律,在目前的民法和央行规定之下,几乎不可能赢得官司。民事诉讼中有一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让储户自己找到已经离开银行的假币确实出自银行的证据,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所以,许多储户即使真的从银行取到了假币,也只能自认倒霉。
为了改变这种显失公平的现状,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人士都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借鉴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中立和“举证倒置”的原则:首先,银行硬性规定营业员必须当面过验钞机才能把钱付给储户的取款程序;其次,对于储户投诉银行营业员操作违规的情况,应该由类似于“医疗鉴定中心”这样的中立仲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如果调查结果显示银行工作人员确实违规操作,即证明银行方面确有过失,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责任就应该“倒置”——由银行去证明其违规操作的结果并未导致储户从银行取到假币,或证明储户所持的假币是其自己调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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