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 = 仲裁混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11:10:10
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就是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使用。这种混合型方法允许仲裁人在当事人的同意下对争议进行调解。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就大力提倡这种方法。
中国式的争议解决办法,受到儒家学说等传统文化的影响:西方商人倾向于聚焦有争议的“议题”,而他们的中国同行则不同,他们更加关注争议的个人层面。
“社会联系”,即“关系”,是业务往来中的一个基本要素。通过法庭或(有约束力的)仲裁等正规途径解决争议,会损害关系。因此,一种结合调解与仲裁的方法非常重要,这种方法允许在仲裁期间进行(没有约束力的)调解。
西方的当事人、律师和仲裁人会觉得,这种从仲裁到调解、如果争议未能解决的话再回到仲裁的做法,是难以接受的。这种做法在欧洲是不提倡的。
中国的法律并不能解决西方当事人对“调解—仲裁”程序的所有担心。这些担心包括仲裁人私下会见当事人而引发的仲裁人公正性问题。这一过程还有可能违反“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当事人无法纠正错误信息或印象,因为他们不知道私下会面时的交谈内容。
中国的法律框架并未明确规定调解者的角色。此外,调解进程也取决于调解者的训练。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这个规定既不能解决人们对机密性和不适当使用信息的担心,也未向当事人提供机会以申明己方观点,或就对方在私下会面中提出的指控进行申辩。
中国的仲裁法应效仿香港和新加坡,引入相关规定,要求各方必须披露所有被视为“实质性”内容的信息。另外还可以将案子交给(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庭的两位成员负责调解,而仲裁庭庭长不介入调解程序。若和解未果,仲裁庭庭长可重新接手,开庭审理仲裁案。
西方当事人可以探索的一个选择,就是在仲裁庭做出书面裁决并装入密封信封之后,再进行调解。有人也许会认为,这样做既不能提高速度,也不能降低费用,因为这意味着要为整个审理程序和裁决所需时间买单。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速度,通常要比其它仲裁机构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