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有多少不法的“习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1:21:14
法院还有多少不法的“习惯”?
作者:羽戈 提交日期:2009-7-3 8:52:00 法院还有多少不法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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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深圳人陈书伟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填写了一个“操”字,被福田区法院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拘留了15天,一时传为法治中国的笑谈。不曾想,这样的处罚结果再一次出现,仍然激荡了公众悲怆的笑声:湖北枣阳人马耀军,因拍摄当地法院在其所居住的财富广场小区的执法过程,被处行政拘留15天。法院所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道:“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法院的执法活动,公民是否拥有自由拍摄的权利?这里必须先明确一点,法院执法不等于庭审,更不是像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解释的那样,公开场合的执法可以视为庭审的合法延伸。我们都知道,审判庭上,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与媒体都不得拍照、录像。庭审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而且外力的干扰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生产;执法则不然,它本身就是一个公开的法律作为,它需要外力的监督来保障它的透明性,正所谓“阳光执法”。
田院长担心,法院的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此地无银乎?),这些画面被拍摄下来,会令受众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这就未免有些杞人忧天。田院长太小窥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真相的辨识力和承受力,他所忧心的“不文明”,也许历经沧桑的受众早已习以为常——而那些隐藏在“文明”之下的法律的不义才更为可怕。反过来推想,如果不对执法者进行监督,不让他们感觉如芒在背,如果放纵他们在公共空间执法犹如在自家的后花园锄草,公权力的简单粗暴会不会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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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禁止公众拍摄法院的执法活动,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法典上更是一无所依,理屈辞穷的田院长只能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好一个“习惯了这样”!
这才是此案最引人深思的焦点。无法可依之时,便推出“习惯”作为挡箭牌来应对公众的质疑。“习惯”在语义政治学上的妙用,就像“不明真相”、“一小撮”一样,语焉不详,却具有充足的威慑力和消解社会矛盾的蛊惑力。而且,“习惯”所对应的政法诠释空间何其广博,正如刑法学上被称为“口袋罪”的一些罪名,什么违法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习惯”就是这么一个筐,专门盛放缺乏法律依据的歪瓜裂枣。
在判例法国家,习惯无比重要,它是法律的起源之一。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富含判例法精神,新中国却与其悍然断裂,我们的司法体系至多承认案例的“指导作用”。习惯无疑要等而下之,根本不具一丝法律效力。如此,就不知枣阳法院拘留他人的“习惯性做法”之习惯的权威来自何处:上级法院的政策指令,地方法院的群策群力,还是自身修为的水滴石穿,长此以往沉积为一种厚实的传统?
我们平时说“习惯性思维”,指一种思维的惯性、潜意识,甚至是无意识,譬如一看到女人的白胳膊就想起性交,一看到新闻联播就感觉黑夜降至。我怀疑田院长说“习惯了这样”亦同此理。他根本不考虑“习惯”包含的法律逻辑,看到兄弟法院怎么操作便去欣然仿效,“习惯”沦为法院内部心有灵犀、通行无阻的潜规则,法院则由对“习惯”无限化的司法解释,自我立法,自我执法,甚至自我违法,三权分立完全失衡。同时,对于法院的行为,法条上找不到坚实的依据,即拉“习惯”出来顶缸,这也是一种习惯。所以,假如你继续追问田院长,为什么会如此?答复你的将是永无休止的回音:“习惯了这样”,“习惯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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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无法理支撑的“习惯”,如果为法院所肆意滥用,则不仅是一种恶习,呈现了法治的残缺;而且,通过对法律的规避,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效力。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枣阳法院对马耀军的15天拘留,毋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众规避法律,还可以刺激立法者修缮法律的漏洞;法院规避法律,便是知法犯法,最终导致蚁穴式的法律漏洞迅速泛滥为引发违法洪流的决口。
陈书伟的“操”字上诉状后来被觉醒了的深圳中院接纳,不知枣阳法院如何为它们不法的“习惯”买单?但可以确知,法官的这种“习惯”越多,它生产不义的判决和不公的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中国的法治指数就愈加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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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