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法院还有多少荒唐“习惯”(羊城晚报 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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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有多少荒唐“习惯”
金羊网 2009-07-03 09:44:47

作者:羽戈

数月前,深圳人陈书伟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填写了一个“操”字,被福田区法院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拘留了15天,一时传为法治中国的笑谈。

不曾想,这样的处罚结果再一次出现,仍然激荡了公众悲怆的笑声:湖北枣阳人马耀军,因拍摄当地法院在其所居住的财富广场小区的执法过程,被处行政拘留15天。法院所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道:“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法院的执法活动,公民是否拥有自由拍摄的权利?这里必须先明确一点,法院执法不等于庭审,更不是像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解释的那样,公开场合的执法可以视为庭审的合法延伸。我们都知道,审判庭上,未经法官允许,任何人与媒体都不得拍照、录像。庭审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而且外力的干扰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生产。执法则不然,它本身就是一个公开的作为,它需要外力的监督来保障它的透明性,正所谓“阳光执法”。

田院长担心,法院的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此地无银乎?),这些画面被拍摄下来,会令受众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

这就未免有些杞人忧天了。田院长太小窥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真相的辨识力和承受力了吧,他所忧心的“不文明”,也许历经沧桑的受众早已习以为常——而那些隐藏在“文明”之下的法律的不义才更为可怕。

反过来推想,如果不对执法者进行监督,不让他们感觉如芒在背,如果放纵他们在公共空间执法犹如在自家的后花园锄草,公权力的简单粗暴会不会变本加厉?

很明显,禁止公众拍摄法院的执法活动,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法条上更是一无所依,理屈词穷的田院长只能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这才是此案最引人深思的焦点。无法可依之时,便推出“习惯”作为挡箭牌来应对公众的质疑。“习惯”在语义政治学上的妙用,就像“不明真相”、“一小撮”一样,语焉不详,却具有充足的威慑力和消解社会矛盾的蛊惑力。而且,“习惯”所对应的政法诠释空间何其广博,正如刑法学上被称为“口袋罪”的一些罪名,什么违法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习惯”就是这么一个筐,专门盛放缺乏法律依据的歪瓜裂枣。

我们平时说的“习惯性思维”,是指一种思维的惯性、潜意识,甚至是无意识。我怀疑田院长说“习惯了这样”亦同此理。他根本不考虑“习惯”包含的法律逻辑,看到兄弟法院怎么操作便去仿效,法院彻彻底底沦为了无独立思考能力的自动售货机。

同时,对于法院的行为,法条上找不到坚实的依据,即拉“习惯”出来顶缸,这也是一种习惯。

说到底,无法理支撑的“习惯”,如果为法院所肆意滥用,则不仅是一种恶习,呈现了法治的残缺。而且,通过对法律的规避,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效力。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枣阳法院对马耀军的15天拘留,肯定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民众规避法律,还可以刺激立法者修缮法律的漏洞;法院规避法律,便是知法犯法,最终导致蚁穴式的法律漏洞迅速泛滥为引发违法洪流的决口。

http://www.ycwb.com/sp/2009-07/03/content_2177803.htm
  老百姓最怕的就是法院院长的“坏习惯”
金羊网 2009-07-03 10:01:01

作者:洪巧俊

人都有习惯,有好的习惯,也有坏的习惯,好的习惯有利于身心健康,坏的习惯就可能损害身心健康。有的人坏的习惯只是对自己或对家庭有损害,但有的人坏的习惯却是损害别人甚至社会。

7月3日《东南早报》报道,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 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这个习惯是好还是坏呢?法院院长可以有抽烟、喝酒、抠脚丫的不良习惯,但千万不能有“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你摄我,我就抓你”的坏习惯,一旦有了这样的坏习惯,老百姓就怕了。我们知道习惯总是有一种惯力,如同钟摆,触动那么一下,它就会按一定的轨迹作往返运动,不至力竭不会停止。习惯也是一种“道”,道高一尺的,会着那魔高一丈者的“道”。如果今天我摄你,你就抓我,明天就可能他监督你,你就抓他, 那法院会不会习惯到随心所欲,想抓谁就抓谁的境界?

现在需要厘清的是,用摄像机录制执行活动是不是干涉执行公务?按照田玉斌院长的解释,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作法庭的延伸。此外,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所以,以摄像机拍摄法院执行,就属于“妨碍执行公务”。《新京报》评论说这番解释,显然强词夺理。说法庭内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像,属于各国司法通例。但如果把执行场所看作法庭的延伸,把法庭纪律当成执行规矩,显然是将审判活动与执行程序混为一谈。人家是法院院长,不说是法律专业人士,懂法是一定的,不懂法还能当法院院长吗?

法官不是一般的“官”,法院院长不是一般的“长”。本该以法律为信仰、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天职的法院院长,岂能“习惯违法”?习惯本身就不是法律,岂能用习惯代替执法?我们不是常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执法过程是需要记录的,更需要一份详尽真实的资料以资佐证。如果没有记录左证,有时就会偏离事实。当然,有了完整的记录,执法者也可以“习惯性”筛选自己有利的片段,从“林松岭案”、“躲猫猫事件”等多起与摄像相关的事件就可窥见一些执法部门的习惯性动作。于是公众也只得习惯性地从支离破碎的录像片段中拼凑真相。

其实老百姓最怕的是田玉斌院长所说的:“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如果他们习惯于违法扣留你,你不是活受罪吗?如果他们习惯于“吃了原告吃被告”,你让他们“吃” 了,还不是白“吃”? 有人曾说,目前中国社会的幸福指数不再是吃穿这些物质层面的东西,而是有了委屈,遭遇了不公正,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找不到撑腰的地方,这是中国老百姓最大的苦恼和不幸。但愿枣阳业主杨燕林被“习惯性”拘留有说理的地方,有公道的地方。

http://www.ycwb.com/sp/2009-07/03/content_21778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