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一审“不明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0:46:39

邓玉娇案一审“不明真相”

                  邓玉娇案一审“不明真相”
                    
  邓玉娇案于6月16日上午速审速判,一审作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从目前主流媒体的报道(指昨天新华网、财经网、南方周末网、恩施新闻网的报道和今天《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看,思宁高度怀疑邓玉娇案一审“不明真相”。
  给“不明真相”加引号,意思是这个“不明真相”不具有官方惯用语的语法功能,即不作为“群众”的定语,而是作为与主语部分“第一审程序”对应的谓语部分和宾语部分,即:
  第一审程序——不去查明——案件的真相
  (主语部分) (谓语部分) (宾语部分)
  一、审理时间太短难以完成法定程序
  据南方周末网、恩施新闻网报道,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开始,10时30分休庭。如此扑朔迷离,故事曲折的案件,用这么短的时间是否真能完成法定程序,令人可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庭审中,审判长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然后,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要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您相信一审真的可以在两个小时内完成上述的法定程序吗?
  二、没有证人出庭难以查明事实
  据南方周末网报道,“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思宁注:原文有误。“公诉方”就是“控方”,不能与“控辩方”并列)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由于本案证人在警方的通报中有变化,有关媒体报道的证人证言也有较大出入,证人出庭是有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如果完全依赖书面证词,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怎么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呢?
  三、未闻黄德智出庭对质
  按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黄德智既是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又是故意伤害犯罪的证人。可是没有媒体报道黄德智出庭。而报道“没有证人出庭”,逻辑上就是说。黄德智没有出庭。
  邓玉娇首任代理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夏楠两位律师5月25日代理邓玉娇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控告书,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控告书具体指控黄德智在一楼水疗区五号房内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拉下邓玉娇的裤子,“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的涉嫌强奸行为。这与警方、检方通报或指控的事实出入很大。邓正兰对《南方都市报》记者说的“抓过我孙女,我孙女有反抗,这个是有,但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行为”的事实也不够具体、清楚。一审法官应当知道该控告书的内容。任何负责任的法官,都应当想到黄德智有必要就这个关键案情出庭与邓玉娇对质。邓玉娇的指控是否属实,法庭依法依理都应当查明。如果不查实这个关键案情,就无法正确判断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不法侵害的性质、目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与隔壁休息室发生的争执、打斗的联系。
  所以,巴东县公安局应当对黄德智涉嫌强奸进行立案追究,不能用什么治安拘留来忽悠公众。
  四、辩护律师也未提及控告书
  据财经网报道,辩护律师提到了邓玉娇的三次口供,“一次是11日,一次是20日,一次是24日”。还“先后四次会见她,做了三次笔录”。
  然而,报道没有提到辩护律师知道5月25日的控告书。而5月25日的控告书,是与11日、20日、24日的口供不同的。辩护律师也应该知道5月25日的控告书的内容。控告书是否真实反映邓玉娇对黄德智的指控以及是否属实,辩护律师有必要查明。即使黄德智未出庭,辩护律师也有权要求法庭通知黄德智“在法庭上”“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如果辩护律师未提及5月25日的控告书,是否意味着辩护律师也不想去查明真相呢?
  五、起诉书介绍的案情与法院“查明”的不一致
  关键的不一致是:
  起诉书:在VIP5包房内,黄德智对邓玉娇有“拉扯”动作。
  法院:只提到抽象的“强迫要求”,没有提及具体的“拉扯”。
  起诉书: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被邓贵大再次用力推倒在沙发上,且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
  法院: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
  那么,法院是否“查明”在VIP5包房内,黄德智的“强迫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动作呢?“拉扯”了邓玉娇什么部位?“拉扯”的直接后果是什么?邓玉娇从包中掏出水果刀是先藏于背后,在被再次推倒、自己乱蹬且对方再扑过来时才刺击,还是掏出水果刀后即起身刺击?为什么从报道看,检察院介绍的案情还相对“明”,经过法院“查明”反而不“明”了呢?
  总之,从上述报道看,“第一审程序”各方有不去查明案件真相的嫌疑。结果,直接相关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没有与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联系起来审理。所谓“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性质没有从刑法适用角度认定。也就无法认定,邓玉娇的防卫是对强奸的防卫,还是对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防卫,还是对强迫卖淫的防卫,还是对引诱卖淫的防卫,还是对强迫提供服务的防卫,还是对殴打他人的防卫。(关于刑法适用角度,可参看思宁《驳巴东县公安局长的假想防卫说》一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a89170100d0zh.html)
  不去查明案件的真相而匆忙判决,只能是真相不明的判决,是和稀泥的判决,是照顾面子的判决,是“难得糊涂”的判决,是“三个至上”不知谁至上的判决,甚至可能是庭外非法交易内幕操控的判决。但肯定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合法的判决。没有事实的根据做基础,法律的准绳是难免偏差的。
                    20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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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请参见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左侧“思宁评点邓玉娇案”的12篇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