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治王帅的罪于法无据(南方都市报 2009-4-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3:21:01

治王帅的罪于法无据

日期:[2009年4月14日]  版次:[AA30]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2  条

  ■法的精神之何兵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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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不满家乡政府征地中的一些做法,在上海发帖批评灵宝市政府。灵宝市警察不惜劳师远征,在上海将王帅捉拿归案,欲以诽谤治罪。面对网络上如潮的批评言论,灵宝市政府有怨无悔,表达了要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称“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灵宝市政府的这种大无畏精神和勇气从何而来呢?我的判断是———来自于无知!所谓无知者无畏。为了治罪王帅,灵宝市政府祭出了他们的法律宝剑———刑法上的诽谤罪。他们哪里想到,他们的指控,不仅刑法上不靠谱,宪法上更不靠谱呢!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此条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来源。如果公民的批评言论出现错误,就要受到法律追究,其后果是什么呢?其实质后果是,必须将宪法中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修改成“有提出正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对于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并非没有限制,这就是本条后半句所言的“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王帅并未向任何司法部门诬告陷害他人,王帅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此罪———灵宝市警方也未援引此条立案。

 

  他们援引的“诽谤罪”见于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破坏他人名誉”。灵宝官方欲证成王帅的诽谤罪,首先必须证成国家机关有名誉权。而这恰恰是灵宝官方的命门,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照这一规定,政府作为机关法人,似乎应当享有名誉权,但其实不然。政府的名誉既不受民法保护,也不受刑法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治社会里,批评政府不仅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人民的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爱人民。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正是为了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而不是有“正确”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4/14/content_758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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