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弢:三聚氰胺击溃产品免检制度(《财经网》 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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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击溃产品免检制度
《财经》记者 朱弢    [09-19 09:42]     共有0条点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9月18日起被废止,产品免检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短短两天之内,在中国实行八年之久的产品免检制度即告瓦解。
9月18日晚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就在前一天,国家质检总局就已发出公告,宣布从当天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立即停止国家免检资格的宣传活动,生产产品和印制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击垮产品免检制度的正是“问题奶粉”事件。
继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曝出添加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致中国至今6000余名婴幼儿身患肾结石,其中三人死亡后,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的阶段性结果,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9月18日晚,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宣布,蒙牛、伊利、光明部分液态奶中检出三聚氰胺成份。
具有讽剌意味的是,三鹿、蒙牛、伊利等几大知名乳品企业的奶粉等产品皆享有“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根据产品免检制度,这些企业的产品本应该质量上乘。
前世今生
产品免检制度的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全国性规范,使得各地的免检工作标准不一,免检产品的质量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8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实施免检制度。
直至1999年,免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启动。当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下称《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其后,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决定》,于2000年3月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政府设立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克服地方保护等。同时,免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
经过八年实施,免检产品的范围日益扩大。2008年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显示,2008年实行国家免检制度的产品共80种,其中2008年到期需重新申报国家免检的54种,包括黄酒、方便面、饮料、罐头、葡萄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火腿肠、灭菌奶、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等;新增26种,包括中式火腿、酱腌菜、挂面等。
而“国家免检”也一度成为企业标榜其产品质量优异的门面,频频出现在各种广告之中。
制度检讨
实际上,对于产品免检制度的质疑早已有之。
质疑之一便是产品免检制度缺乏法律支持。《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由此可见,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一项行政职权,而对产品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而根据产品免检的制度设计,产品获得“国家免检”后,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这一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抽查”的相关条款相低触。同时,质检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放弃对“国家免检”产品的抽查,涉嫌行政不作为。
产品免检制度规定,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条件有: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对此,质疑者认为产品免检制度的门槛过低,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多样,“三次抽查合格,并不足以保证其他批次的产品质量也一定合格”。对于食品行业尤其如此,一位食品企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由于食品行业的原料多为农产品,具有品质多变的特点,“甚至每一批之间的质量也各不相同”。在这位人士看来,仅是三次抽检合格,远不足以达到真正的监管效果。
此外,根据产品免检制度,“国家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这意味着在三年间,企业可以免除各种形式的检查,实际上游离于正常的监管之外,“这期间的产品质量只能完全靠企业自觉了”,这位人士表示。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这表明,由于监督真空,“国家免检”产品依然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而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所受的惩戒措施并不显得特别严厉。“这样的免检怎么能够让人放心呢?”
由于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对“免检产品”把握不足,产品免检制度存在种种漏洞,不仅其设计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监管的效率,直至“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这也许是决策者在制度设计时所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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