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要求与罢免案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9:23:49

   在这次杭州市下城区选民罢免代表风波中,"罢免要求"与"罢免案"这两个关键词频频出现。对选民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务的动议,有的称"罢免要求",有的称"罢免案"。由于说法不统一、不规范,搞得选民和网民"一头雾水",无所适从。有的网民问:"选民有权提出罢免案吗?""两种提法,哪种提法为宜?"笔者认为,"罢免要求"与"罢免案"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对"罢免要求"、"罢免案"的见解虽然只是选举工作的基础知识,但是为了不给选民和网民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对于"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存在的模糊认识,还是有必要加以澄清的。

  选民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但无权提出罢免案。也许有人会问,难不成还是你说了算。可别误会,我算啥?我啥也不是!我说的不算!别听我的。千万要记住,只有法律说了算。"罢免要求"与"罢免案"的区别,还是法律说了算,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法律对罢免要求的规定是明确的。

  罢免要求,是指选民在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任期届满之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务的动议。提出罢免要求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程序:⒈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后,确认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是否达到原选区选民50人(乡级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的法定人数(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⒉请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⒊将收到的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⒋如果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有较大的出入,必要时才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应向有关选民把问题解释和说明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⒌如果提出罢免要求的原选区选民没有书面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立即着手做好主持原选区选民罢免要求表决之前的相关准备工作;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原选区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进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法律对罢免案的规定也是是明确的。

  罢免案,是指原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任期届满之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职务的动议。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原选举单位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程序,按照罢免案提出时间又分为两种,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罢免程序:⒈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⒉请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⒊由主席团将书面申辩意见印发会议。⒋由主席团将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⒌由主席团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罢免程序:⒈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⒉请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⒊由主任会议将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⒋由主任会议将罢免案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⒌由主任会议将罢免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要求"与"罢免案"的共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⒈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个人单独不能提出;⒉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⒊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⒋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罢免要求"与"罢免案"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⒈提出罢免要求与罢免案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后者是由原选举单位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⒉联名人数要求不同,前者是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乡级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是一个绝对数,后者是由原选举单位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是一个相对数;⒊提请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提请选民表决,后者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请表决;⒋罢免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原选区选民进行罢免表决,后者是由选举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罢免表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因为他们有某些相似之处,就可以混为一谈的。但愿以上分析能为澄清"罢免要求"与"罢免案"存在的模糊认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