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无权驳回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2:31:27
近年来,随着群众民权意识的不断觉醒,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但大多数都被人大常委会以各种理由驳回,致使罢免案不能成立。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无权驳回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理由有三:
其一,选民的罢免权是法律赋予的。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此可见,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剥夺的。
其二,人大常委会行使裁决权于法无据。选举法虽然规定选民在提出罢免要求时,要写明罢免理由,但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对罢免理由的审查权,理由充分不充分、正确不正确不应成为启动罢免案的障碍。也就是说,只要选民联名符合法律要求和法定人员,又写明了罢免理由,那罢免案就应当成立,人大常委会无须再对罢免案进行裁决,否则就是画蛇添足,越俎代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在2009年11月份做客人民网时曾表示:“只要是选民对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因此,人大常委会不能以种种理由对选民的联名罢免要求进行裁决,而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
其三,要充分信任选民的裁决能力。选举法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选民的罢免权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充分让权于民,让选民公正评判。罢免要求是否合理,申辩意见是否真实,选民心中自然有杆称,不需要人大常委会的事前裁定。代表职务的去或留,应该有全体选民说了算,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请相信选民的裁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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