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96名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 选民意识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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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2日09:22 [我来说两句(27)] [字号:大中小]

来源:南方网
见习记者 黄磊
一场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正逐步演变成为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2月26日,一份由196名选民联名递交的人大代表罢免函,摆在了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案头。
这将是目前规模最大的一次由选民直接提请的人大代表罢免动议。
截至3月19日,选民代表尚未收到来自河东区人大常委的正式反馈。
参与联名罢免的选民有着共同身份——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业主;而罢免目标指向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帝旺集团”)的董事长丁冰。
就在1月18日,丁冰刚刚当选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委员。而其十四届天津市人大代表的资格以及全国工商联九大执委的身份,意味着此次选民直接罢免事件,将是国内涉及罢免人大代表的级别最高的一次。
“它将很快进入我们的工作程序。”2月26日,河东区人大常委一位姓何的工作人员告诉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主任屈存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由选民发起的代表罢免动议将进入一系列的法定程序。
来自河东区人大常委的消息表明,他们在此事上的主要工作方向是“尽量争取化解双方的矛盾”。
3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一位工作人员私下向本报记者透露,市人大常委已经从星河花园部分业主的反映中获得关于罢免动议的消息,“我们有部门接待了此事,并将其转交至河东区人大办理。河东区人大的反馈是,他们已经针对此事组成了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肖滨教授分析,“近期之内不会很快出结果。但不论最后结果如何,都表明中国公民的选民意识正在苏醒,而理性的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在形成之中。”
从业主利益到选民权利
星河花园的业主们在罢免函中表示,罢免的最初动机在于利益受损:“由丁冰担任主要领导的帝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开发建设行为,已经给广大河东区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该小区业委会主要负责人张弦告诉记者,小区和业主之间有关房产的纠纷已经有两年之久,其间,双方多次寻求解决方案未果。去年年底,双方的对峙发生转向。部分小区业主看到去年12月30日《天津日报》公布的天津各区县新一届人大代表名单。“这样的人大代表称职么?”当即有情绪激动的业主提出罢免丁冰人大代表的想法。
张弦透露,该想法今年元旦之后进入业委会的讨论议题,并引发争论。
部分反对意见认为,“我们可以直接找市建委,或者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他的人大代表资格就算丢了,我们的房子问题还是解决不了。”然而,业主中有法律专业人士判断,业主们的物权诉求和政治权利是一致的。同时,这样的罢免本身就是向开发商施加压力。
后来通过举手表决,罢免的提议在业委会上得以通过,并在星河花园业主大会上得到大家的基本同意。
“人们首先是在业主角色上考虑自身的利益问题,但是一旦其意识到自身的选民身份和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那么物权自然就作为公民权利的组成之一,成为选民在选举利益代言人这个过程中的关注点。”肖滨教授说。
随后,是业委会的罢免发起人那些细致却又粗糙的操作。
工作的细致在于,《选举法》对于选民发起的罢免有着严格要求,一方面要有书面罢免函表达罢免意愿并陈述罢免理由,另一方面要有3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参与罢免。
业委会开始公开征集罢免函的草本,最终从该住宅小区的网络论坛中选择了一篇“格式较为规范,表述还算准确”的罢免文本。张弦说,业委会把罢免函张贴在小区入口的布告栏中公示了10天左右,募集联名选民的工作才全面铺开。
“每个楼门长拿着罢免函和签名表到住户家里征求签名。因为大部分人已经看过公示,而且每户都存在房产问题,所以大部分人都签了名。”张弦透露,在1月31日收上来的罢免函上有196个签名。
不过,工作的粗糙之处在于,这份罢免函并没有经过什么修改,有些表述过于情绪化。而且,所谓196个联名罢免选民,实际上只是196个签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张弦说,业委会并没有对选民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上述天津市人大常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提出对人大代表进行罢免的小区居民,有部分实际上并不是该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部分居民没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只能提出建议书。”
肖滨教授介绍,“在人大常委那里,对于联名选民的资格还会有严格的后续审查。”
这份诉求选民权利的函件写道:“丁冰同志的作为不符合当选河东区人大代表的条件,为了维护河东区选民的权益,郑重向贵单位提交罢免丁冰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罢免函,请受理我们的罢免请求。”
从经济纠纷到政治博弈
对峙在不同的阶段变换。
“我们最早还是希望和小区业主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误会。”帝旺集团一位副总经理告诉本报记者。
星河花园业主维权起源于入住两年之后,仍拿不到住房的产权证,因为开发商尚未获得准住证。“这意味着700多户进住的是不达标的房屋,严重后果就是产权证遥遥无期。”罢免函如此表述。
有熟悉房产法律纠纷的律师分析说,没有准住证,通常是因为房产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建设实际与规划内容不符,从而使业主在缺乏产权证的情况下,存有权益损失和法律隐患。
上述帝旺集团副总经理解释说,因为2003年项目竣工前后,政策有变化,“外墙保温层调整为内墙保温层,造成实际使用面积与规划有所不符。”帝旺集团方面表示,这个问题正在积极解决中,“待后面几期工程竣工后,我们将一并解决”。但是,业主们并不接受这种说法。
2006年8月26日,星河花园的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授权屈存玺、兰群、张弦等13人处理小区的维权事宜。同年8月29日,小区264户业主共同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河东区法院没有受理。法院立案庭给业委会的答复是:只准5户业主立案,最多不超过10户。
业委会意识到,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受理,该房产纠纷的两年诉讼有效期将过。于是兵分两路,“一部分人手到公证部门做诉讼有效期延期公证,另外一部分人继续到区法院递交诉状。”
最终在去年9月11日,河东区法院受理了264户业主的诉讼请求。有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区法院在立案人数问题上的踌躇,来自于政府对群体性司法诉讼的警惕。”
去年11月8日,法庭宣判,“给予逾期支付产权证的赔付,但是追加赔付违约金的问题,缺乏相应证据。同时认为,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本着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不在本案中做出处理。”但是业主们对法院的判罚并不满意,去年12月14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阶段的胜负参半,造成两个结果,近100名业主退出共同上诉的序列,仍然有160多户继续期待中院的二审裁决;此外,还有部分业主开始酝酿针对丁冰个人人大代表资格的罢免。
“从司法阶段到行政渠道的转向,表明业主维权的途径正从单一走向多元。”肖滨分析说,“严格来说这两条渠道都是较为理性的、法治化的利益诉求阶段。经济纠纷到政治博弈的变迁,实际上都应该按照规则的框架进行,效能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谁来监督罢免程序
“我们首先感到错愕。”罢免事件的当事人丁冰正在外地出差,通过上述的公司副总经理向记者转达其态度。
这份吃惊,部分来源于对罢免理由的不理解。“业主的不满之处在于开发商的企业经营行为,这和丁冰个人的道德品质并没有直接关联。”帝旺集团的办公室主任对本报记者表示,“即使开发商和业主双方在房产问题上存在合同纠纷,也应该诉诸法律,不能把个人推到争执之尖。”
但罢免函认为,开发商的一把手应当对企业行为直接负责。天津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分析,丁冰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积极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冲突,以尽量减少选民的损失,本身是失职的体现,“罢免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和法律裁决中的责任认定不同,业主们的罢免理由也有合理的地方”。
肖滨强调,丁冰确实有角色上的重叠,要看河东区人大常委如何判断其开发商负责人与人大代表角色之间的关联性。对于罢免,法律上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程序性和实际操作规定。而且,除了刑事犯罪等几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罢免理由,对于其他原因的罢免,在把握上是非常谨慎的。因此,罢免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河东区人大手中。
此外,公司副总经理给记者出示了帝旺集团以及丁冰个人近年来在慈善事业方面上的众多成绩,以应对罢免函中所表露的“丁冰个人的道德问题”。这位副总说,“我们也考虑把这些内容放进向区人大常委的申辩材料中。”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在选民提出人大代表罢免要求之后,被罢免代表有权向常委和选民出具书面的申辩材料。
不过,上述的公司办公室主任却从另外的角度揣测此次选民联名罢免的目的,“这很可能是业委会为3月中旬的二审造势,我们实际上并不拒斥业主们采取的罢免行为。”可以印证这一判断的是,罢免函在星河花园公示的10多天,帝旺集团下辖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干扰罢免事件的筹划活动。
还有一个《选举法》并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也发生在此次罢免事件中。能否依据此区人大代表罢免动议而启动代表罢免程序,原则上是由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而丁冰恰好刚刚当选此届河东区人大常委委员。
肖滨判断,丁冰应该会回避常委讨论罢免程序的过程。这一点也在上述副总的回应中得到证实。
作为此次罢免动议的组织者之一,屈存玺颇为无奈,“《选举法》并没有赋予选民足够的能量去推动人大常委为罢免立案”。屈存玺和其他业主在《选举法》中找不到“监督”的字眼,“应该由谁来对区人大常委的罢免审议过程实施监督呢?上级人大常委还是本区选民代表?”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不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对于调查结果,区人大常委没有向市人大进行报告的法定职责。
“公法的完善,是靠实际案例来推进的。既存的罢免制度工具正在被激活,这比罢免成功更重要。”肖滨断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中有关罢免的程序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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