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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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
赵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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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是精神自由在政治自由中的表现,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自由、平等思想的切实体现。言论自由居于政治自由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是谈不上其他政治自由的。公民言论自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之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无法产生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维持民主政治。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对话,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他们之间的关系。(2)言论自由有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主要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有能力去进行抽象思维,运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去创建文化。每个人在其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有权利形成自己的观点和信仰,而且有权利表达这些观点和信仰,否则他的存在将不再有多大意义。如果政府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或者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3)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infa11ible)。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更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地传播,积蓄力量。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二、言论自由与相关权利及界定言论自由是公民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由公民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行使,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未对言论自由权作出定义。言论自由权究竟包括哪些表达权利,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表达的方式处在不断发展中;另一方面是言论自由还经常与其他公民权利交叉。由于所有公民权利的维护都可能涉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这使得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也使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内容更加难以界定。因此,要准确理解言论自由权,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一)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亦谓之表达自由),这里专指公民以语言的方式所作的表达,而并不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表达。在早期的文献中,人们较多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概念,当时口头言论和书面言论为表达思想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逐步增多,除了传统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声、光、电、磁技术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新情况下,人们或者对“言论”一词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传统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包括新的表达方式,或者选择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如表述)来代替言论一词,以求概念的完整性,于是便出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三个概念交替使用甚至混用的情况。(二)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1]。一般认为,知情权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自然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2]。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示自己意志的自由,即言论的方式,而知情权的存在也正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了解权”,而正因为有了“了解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才切实得到实现。可以说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说知情权的限度同时也限制了言论的广度,即不属于公民知悉权所包括的对象,言论上也不能获得自由,例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辞海》对“新闻”的解释有两种:(1)指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的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2)指被人当作谈论的新奇事件。新闻法制的核心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它体现三方面的主要价值: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3]。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公开呢?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都可以公开地报道出来,但是以下规则应当得到遵循:(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2)来源的合法性;(3)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4]。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均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只有有了这些自由,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四)言论自由与沉默权沉默,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沉默权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必须包括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必须包含不说话,即沉默的权利。如同各种自由都有其界限那样,言论自由也不是一种言论及其选择上的任性,它内在地包含着界限或规则的要求。除了法的界限外,它还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法国《人权宣言》指出: “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是宗教上的意见——不受打击, 只要他的言论不干扰法定的公共秩序。”“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5]三、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1)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一般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时总是分作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为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的言论、表述、出版、迁徙自由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自由。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6]。那些归于基本自由项目之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通常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也不像民事权利那么明确;相反,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里都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发现有关侵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似乎从经验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还不够明确。(2)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为了实现高标准地保护和促进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欧洲条约成员国同意以下标准:对于信息传递过程的参与者,媒体的内容或其他传送和散发信息行为,政府应当避免审查或任何形式的武断控制、限制。与此相比,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3) 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如前所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事先由法律规定了的,而且这种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宣布:“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所必需……”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限制。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这样,在实践过程中,将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伤害。四、完善对言论自由立法之对策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限制的范围和标准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我国宪法尽管已经将言论自由权列为法定权利,但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因此完善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1)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2)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尽管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由与大多数基本自由一样,可能不易在具体法律中再行作出具体规定,譬如,很难在刑法或民法中规定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条文,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只要是未涉及煽动他人以暴力的方法作为达成变革之手段,均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参见杨立心:《人格权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9页。 [2]谢怀斌:《外国民商法》(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86年印行,第30页。  [3]黄瑚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l999年8月7日)答问之七、之九。 [5]见法国:《人权宣言》第十条、第十一条。 [6]见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十九条等。 (作者单位:陇东学院政法经管系)
来源:《人大研究》2007年第4期(总第184期)  来源日期:   本站发布时间:20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