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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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文 件
民(1983)优3号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将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的抚恤办法通知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革命烈士,不分在职还是在乡,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二、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公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必须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在职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属实,才能予以确认。
四、一、二、两项所说的一次抚恤金,其标准:在职残废军人,按照死亡时职级发给;在乡残废军人,按其离开部队时的职级发给。
五、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在部队患矽肺病评残发证后又因矽肺病死亡的残废军人,其抚恤待遇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做好上述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4年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1983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1990年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2年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0年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9年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2002年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