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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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文 件
民发(1980)第20号
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内务部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的一次抚恤金,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这样规定,在当时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大多数居住原籍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时经多年来,变化很大,军人家属有的随军,工作人员家属有的随同工作人员一起生活,因之绝大多数地区对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实际是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但是,也有少数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坚持要由死者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以政互相推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便于执行,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统一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请转各县(市)民政部门遵照执行。
一九八O年三月十三日
1980年《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1980年辽宁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残废军人平反后要求补发残废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4年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1981年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知 -- 南通廉政 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知 -- 南通廉政 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 1990年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皇帝的居住地 关于遴选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 198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1989年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