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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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函复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请示的通知
(90)辽民优字62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民优函〔1990〕85号《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0年6月15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优函〔199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转发你们。河南提出的问题,其他地方也有反映。民政部同意河南民政厅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乡(镇)统筹办法发给的优待金,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在当前条件下,这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几百万义务兵家属生活的唯一经费。如果把这些经费拿去为义务兵实行养老保险,解决他们三、四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对几百万军属中发生的困难,国家将无力予以保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办理,民政部门不应参与、组织和动员。
二、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
三、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坚决予以制止。
199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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