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等资料//监督“一把手”需要建立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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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监督“一把手”需要建立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
2009年9月1日15:48

  《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

  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

  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时,具有强势地位的他们必然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加以对抗。与此同时,各利益集团之间也进行相互博弈,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也通过非可控舆论例如网络加以作用。这样,多元利益主体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因素,导致腐败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陡然增加。

  腐败行为的发展蔓延往往具有滞后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惩贪肃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新一轮大规模的贪官外逃和资金外逃,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数年必须应对的严峻形势。贪官外逃的预谋性、隐蔽性和国际反贪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使我们有理由担忧腐败发展蔓延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

  人们不禁要问,以什么样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尤其是屏蔽强势权力集团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合谋?说到底,利益集团的话语权的影响力源自于其拥有的公共资源和资本。因此,就制度设计上,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毛昭晖  

毛昭晖:监督“一把手”需要建立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治理网  2009-12-22 00:47

”,牵一发而动全身。(相关链接:毛昭晖: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利益集团的破解,是建立在“一把手”不腐败前提之下。如果“一把手”腐败,并形成利益...的主体地位,破解强势利益集团对施政的负面作用。在微观上,通过反腐倡廉制度分进合围... 预览 >

无论是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还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都是一种代议式民主,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党代表的产生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就是要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进行竞争性选举。 实行竞争性选举最大的好处是保证代表的素质,党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要参政议政的,是要管大事、议大事的。只有高素质的或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代表才具备相当的参政议政能力。(摘要)“一把手”是在具有中国特色政治生态中的特定称谓,长期以来普遍成为官员履政的追求目标,但在公众的心目中大有贬义化的趋势,前者“爱”之深,后者“痛”之切。原因无他,在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十七大语)的当前,“一把手”腐败尤属其中焦点与“枢纽”,牵一发而动全身。(相关链接:毛昭晖: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一把手”一旦腐败,直接后果是干部提拔、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资源开发等“一把手专权”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不仅如此,“一把手”腐败往往还连带该单位或地区形成“组织腐败”。《淮南子·主术训》有言:“上多故则下多诈,上多事则下多态,上烦扰则下不定,上多求则下交争”,两千年前的警示,已成现实之定论。“一把手”越是沦陷,该单位或地区离政治清明、法度完善和民生祥和也就愈来愈远。“一把手”为何难监督“一把手”广义概念主要是指公共机构正职负责人,狭义概念是执政党的正职负责人,一般来说就是大大小小的“书记”。也有一些单位,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国企、校长负责制的学校,“一把手”就是总经理或校长。总之,严格意义上的“一把手”只有一个,即权力最大、说话最“管用”、开会居最中的那个人。“一把手”这一约定俗成的特定称谓,深刻反映了当前政治生态下,党政正职负责人的集权特征。从革命、建设、改革中一路走来,执政党以一系列成就获得政治合法性,常言道,“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就现实而言,已具象化为“关键在党的‘一把手’”。脱缰的权力会奔向腐败。长期以来,上下各方竭力寻找防范和根治“一把手”腐败之良策,但收效甚微,难题待解。其一,“体系内”监督体制缺乏独立性。以省级以下纪检体制为例,纪委和同级党委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共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却又规定纪委受党委领导,从而很难实现对党委的监督。其二,“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难以破解强势利益同盟。破解强势利益集团的交易与合谋是当前改革的重大命题。当前,主流反腐思路是以党内法规为主要依据,以“上对下监督”为路径展开。党政问责制,实质上是“同体的上对下问责”。党的巡视制度,号称“悬在一把手头上的尚方宝剑”,但其威力的发挥,有赖上下级主要领导人之间不存在既得利益关系的前提。可见,强势利益集团的破解,是建立在“一把手”不腐败前提之下。如果“一把手”腐败,并形成利益同盟,甚至形成组织化腐败体,那么,上对下的监督模式不仅不能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可能成为利益交换或者利益输送的工具。其三,监督人员的自身腐败所带来的负效应。即授予监督机关更为独立强大的监督权,如果缺乏有效监督,监督人员很有可能出现监督权滥用。如不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权,对权重位高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有可能变得颇为羸弱。这一两难境地,使得在改革监督领导体制方面心有顾忌。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那纪委行使监督的权力由谁来监督?这显然是一个逻辑怪圈。从权力授受关系看,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监督机关,党代会有权对纪委进行监督,但党代会五年才召开一次,如何监督?纪委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近几年一些地方纪委内部违纪违法现象呈上升势头。在“一把手”监督难题待解的同时,如何加强对纪委的监督,又成为一个新课题。理顺权力架构囿于既有格局,不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想要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如同隔靴搔痒,无法治本。对这一道理本身,不难形成共识。但改革方案的选择模式上却有分歧:改革力度是“跳跃式”还是“渐进式”?改革方式是“上对下”还是“下对上”?改革路径是“党内民主”为重点,还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协同推进为重点?试图通过跳跃式政改方案,或者某一项一劳永逸的政改举措,全面解决“一把手”腐败问题,只是一个理想,并不现实。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另辟蹊径。既然是权力导致腐败,治本之策便是分解与制约权力。在宏观上,应坚持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以“党内民主建设”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通过加大党代会为党内权力中心的领导体制的推行力度,辅以人大制度的完善化解“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在中观上,建立竞争性选举干部制度为突破口,发挥党代表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破解强势利益集团对施政的负面作用。在微观上,通过反腐倡廉制度分进合围,有效监控易于产生腐败的权力节点,逐步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目标质的飞跃。建议一:加快构建党内民主制度,并与人大制度相对接当前,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原则就是“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以党内民主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通过较长时期的渐进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党代会为权力中心的党内领导体制,真正确立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维护党代会党内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地位。具体路径是通过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改变实际运作中常委会取代全委会,全委会取代党代会,权力集中在常委会特别是主要领导手中的权力架构倒置现象。党代会五年期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履行除选举之外的其他职能。将常委会和正职负责人行使的决策权让渡给党代会和全委会行使。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党内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接、相协调的双重权力结构体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政府决策行为和任免政府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建议二:逐步建立起在党代会领导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可以考虑对党的各权力机构进行调整划分,比如纪委将部分全局性的监督职能“还给”党代会。党代会履行决策权,全委会履行执行权,党代会和纪委履行不同层次上的监督权。建议三:党内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无论是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还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都是一种代议式民主,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党代表的产生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党代表的产生实质上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就是要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进行竞争性选举。实行竞争性选举最大的好处是保证代表的素质,党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要参政议政的,是要管大事、议大事的。只有高素质的或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代表才具备相当的参政议政能力。从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探索竞争性选举应当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上级指定的候选人与基层支部讨论推荐候选人的关系。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体制下,上级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决定候选人的制度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从这个角度出发,上级推荐少数人作为候选人是科学的、符合国情党情实际的。二是预设代表比例与平等选举的关系。平等选举的 “平等”,中国式名字叫“海选”。如果在党代表的选举中实行“海选”,应当以制度的方式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表面上看是给竞争性套上了框子,但实质上是以政治手段尽量促进公平的实现。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是科学的,但需要推进战略实现的有效路径。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全面提速,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大力培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强化对权力的社会化监督,扩大“体系外监督”在监督中的比重,进而实现与“体系内监督”的对接,是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即如何将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嵌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之中,纳入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内,使社会化监督成为政治监督的当然内容,真正实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有效整合、激活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我们过去很多好的制度出现“内卷化”,其功能有的失效,有的弱化。应当指出的是,一旦政治体制改革到位,体制刚性缺陷被打破,这些制度的功效将能够重新被激活。因此,应立足前瞻性,以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党内民主制度改革为导向,整合和激活现行的反腐败制度。扩大反腐倡廉建设政策选择的自主创新权。不同地区,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过去“一刀切”的反腐败政策应当修正。一方面,放权于地方,扩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创新自主权,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分进合围战术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加大对各级党政机关在预防腐败体系构建中的义务设定,构建从源头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监督对象的分类监督。一方面,对党政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省部级党政正职的监督,主要通过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机制,控制党政正职负责人的选任和罢免,实现从源头制约高官的目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党的纪委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配置。行政监察机关重点通过行政效能监察,有效监控易于产生腐败和低效的权力节点,保障政府的高效施政。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过去我们似乎将案件查办简单地看成是惩治腐败的事后监督方式,忽视了其事前预防和治本功能。如“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因此,通过加大打击行贿者能够遏制行贿动机,实现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重点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性环节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当务之急是完善三大制度:一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制度。能否改变巡视机构的领导体制,使其纳入到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平台,将能够使这把“悬在一把手头上的尚方宝剑”威力大增。二是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应当注意两个制度配套:以客观独立的财产收入审查机构为主导的核查机制,和以国际范围为区域的官员财产监控体系。三是现代科技监管制度。现代科技监管手段是克服体制化刚性的有效途径,当前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破除利益壁垒和技术壁垒,实现技术与信息共享。大力改革当前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体制。国企腐败案已经成为新的“腐败百慕大”。发生大面积国企腐败案件的条件依然存在,国企监管失灵必然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地位和公信力。由此,当前迫切需要下大力气改革现行的国企监管体制。(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来源:中国选举治理网]
  • 《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上海监察网  2009-9-11 00:00

    ,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 预览 >

    《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   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   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时,具有强势地位的他们必然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加以对抗。与此同时,各利益集团之间也进行相互博弈,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也通过非可控舆论例如网络加以作用。这样,多元利益主体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因素,导致腐败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陡然增加。   腐败行为的发展蔓延往往具有滞后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惩贪肃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新一轮大规模的贪官外逃和资金外逃,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数年必须应对的严峻形势。贪官外逃的预谋性、隐蔽性和国际反贪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使我们有理由担忧腐败发展蔓延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   人们不禁要问,以什么样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尤其是屏蔽强势权力集团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合谋?说到底,利益集团的话语权的影响力源自于其拥有的公共资源和资本。因此,就制度设计上,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 [本文来源:上海监察网]
  • 面对强势集团反腐是进还是退?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  2009-9-3 00:00

    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该文指出所谓的强势集团分为“强势资本...,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注重在打击“行贿”,在贿赂问题上上双管齐下。依法遏制强势集团的腐败行为,反腐工作... 预览 >

    《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2009年8月3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来源:《瞭望新闻周刊》-《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该文指出所谓的强势集团分为“强势资本集团”和“强势权力集团”。“强势资本集团”掌握着比重很大的社会经济资源,能左右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是改革既得利益获得者;“强势权力集团”掌握着重要的社会公权力,同样能左右社会改革的进程和方向,是改革的设计者和推动者。这两个强势集团的腐败,势必给社会带来难于估量的影响。就像该文指出的“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  强势集团的腐败呈现多样化、多变性、危害大等特性,为了保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资本集团”会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采取种种方式,对“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而一些“权力集团”的首要人物,醉心浮华,纸醉金迷,经不住诱惑,心甘情愿地充当“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一起蚕食公共资源,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特别是两大集团结合后易产生一些大案、要案、窝案、携带大量资产外逃等,也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  这两大集团的腐败还表现在他们的既交易和合谋又互相博弈。当他们合谋交易时,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他们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对抗改革又会屡屡得逞;当他们博弈时对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通过种种形式加以作用,使得他们的腐败更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其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侵蚀,更易激发突发袭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该文提醒我们,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对“强势资本集团” 要有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使他们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对既得“权力集团”要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使公共权力社会化,当务之急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进行裁撤、归并和公共化,特别是在加强严厉打击“权力集团”多发的“受贿”时,要注重在打击“行贿”,在贿赂问题上上双管齐下。依法遏制强势集团的腐败行为,反腐工作还任重道远! [本文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
  • 望文章: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新华网  2009-9-2 19:00

    望文章: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时间: 2009-09-02 11...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 预览 >

    望文章: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时间: 2009-09-02 11:07:21 来源:新华网 【关闭】新华网消息 《?望新闻周刊》第35期《?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文/毛昭晖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时,具有强势地位的他们必然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加以对抗。与此同时,各利益集团之间也进行相互博弈,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也通过非可控舆论例如网络加以作用。这样,多元利益主体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因素,导致腐败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陡然增加。腐败行为的发展蔓延往往具有滞后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惩贪肃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新一轮大规模的贪官外逃和资金外逃,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数年必须应对的严峻形势。贪官外逃的预谋性、隐蔽性和国际反贪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使我们有理由担忧腐败发展蔓延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人们不禁要问,以什么样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尤其是屏蔽强势权力集团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合谋?说到底,利益集团的话语权的影响力源自于其拥有的公共资源和资本。因此,就制度设计上,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编辑 连迅) [本文来源:新华网]
  • 《瞭望》: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中国平安网  2009-8-31 11:08

    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   文/毛昭...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 预览 >

    新华网消息 《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   文/毛昭晖   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   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   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时,具有强势地位的他们必然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加以对抗。与此同时,各利益集团之间也进行相互博弈,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也通过非可控舆论例如网络加以作用。这样,多元利益主体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因素,导致腐败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陡然增加。   腐败行为的发展蔓延往往具有滞后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惩贪肃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新一轮大规模的贪官外逃和资金外逃,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数年必须应对的严峻形势。贪官外逃的预谋性、隐蔽性和国际反贪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使我们有理由担忧腐败发展蔓延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   人们不禁要问,以什么样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尤其是屏蔽强势权力集团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合谋?说到底,利益集团的话语权的影响力源自于其拥有的公共资源和资本。因此,就制度设计上,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 [本文来源:中国平安网]
  • 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新华网_财经  2009-8-31 09:18

    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 文/毛昭晖 人民武装警察法...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 预览 >

    新华网消息 《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 文/毛昭晖 人民武装警察法公布施行中国清理修改141个“过时”法律条文南京溧水近百古墓惨遭洗劫被传卷入满文军吸毒事件 孟军索赔10万贵阳破获特大传销案 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 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 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 [本文来源:新华网_财经]
  • 《瞭望》文章指出: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迫在眉睫

    南京市监察局网站  2009-8-31 00:00

    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 预览 >

    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本文来源:南京市监察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