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警方理应与保安公司解除“收养”关系(新京报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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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理应与保安公司解除“收养”关系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2-28 8:07:02 · 来源: 新京报

公安部门经办保安公司,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这一“公共牧地”,伤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让整个公安队伍为某些保安的违法行为背黑锅,何苦来哉。
有关保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负面消息,屡见报端。这类滥用暴力的保安,既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自行聘用的“黑保安”,也有由公安部门经办的保安公司聘用的“白保安”。可见保安是“白”还是“黑”并非其能否守法、能否规范保安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现在看来公安机关有希望解除和保安公司的“收养关系”,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安服务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服务”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新京报》2月26日报道)且这一转变是公安部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动让“养子”出家门,解除“收养”关系的举措是明智的。
政府执法部门的一切行为只能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当裁判的人必须遵循回避原则,这是常识。保安公司由公安部门经办,那么当保安与他人引发冲突和纠纷时,必定会将来处理的警察置于尴尬的境地。政法机关不许办公司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安、检察、法院这些部门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不会因为涉及自身的利益而有失公正。假如一个法院经办的公司欠了一个人的钱,债主有充足的信心去法院打官司吗?哪怕是审判方并非那个公司所属的法院。同理,如果一个人在商场里无辜被公安部门经办的保安公司的保安打了,无论警方自认为处理如何公正,挨打的人都可能怀疑警方偏袒保安。
公安部门经办保安公司,当然有一些利益,但这些利益多数归某些部门、某些人所享有,而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这一“公共牧地”,伤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让整个公安队伍为某些保安的违法行为背黑锅,何苦来哉。
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退出,回归到中立的角色,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需。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就行了,别的事不用插手。所谓监督、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服务。在保安市场中,公安部门无权以“监管”之名,行“垄断”之实。只有公安部门完全退出保安市场,以中立的监管者的身份面对所有的保安公司,才可能做到公正无私。只要在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资质以及日常运行等方面加强监管,由谁来经办保安公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法规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
公安部门解除与保安公司的“收养”关系,保安市场不但不会加剧混乱,反而可能因此更加规范。
□十年砍柴(北京 记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2-28/018@080702.htm
保安业拟不再由公安“独办”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2-26 7:42:17 · 来源: 新京报

相关草案征意见,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公司”转为“监管服务”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公安机关“垄断”保安行业的现状有望改变,并回归其“裁判员”角色。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保安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
保安行业存四大问题
现行保安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据了解,当初制定该文件,旨在贯彻中央要求行政机关和经办企业脱钩的改革意图。
然而,根据该文件,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保安制度法制化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公安部门“垄断”造成政企不分。
对于保安行业的现状,国务院法制办分析了4方面问题,即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人员未纳入公安机关管理;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保安员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法制办称,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转为“监管”。
因此,草案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按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管。对企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情形,草案则规定了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制度。
保安从业条件细化
草案还规定,保安公司要对保安的一些违法行承担连带责任,“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依法向有关保安员进行追偿。”
在保安员的从业条件方面,草案要求,保安员应年满18周岁、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同时,须初中毕业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行为规范
草案规定保安活动服务七不准
“保安禁止暴力追索债务”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草案明确规定了保安员的禁止行为。根据草案: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及其他等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公司不得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但这未能阻止目前大量存在的私人保镖。
而昨日公布的草案,也并未对保安公司是否可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给予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保安公司的服务活动,“保安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手段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武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服务。”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8/02-26/018@0742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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