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转包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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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转包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 2005/04/11] 来源:   作者: 立杆见影 [字体:大 中 小]

       某市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与欧典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的约定由欧典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一批商品房,建筑面积新世界房地产公司预付工程价款的20%,并提供设计图样以及各种技术指标和内部设施计划,欧典公司包工包料,按照合同约定要支付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合同正式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工程进展顺利。欧典建筑公司按期完成这批商品房屋建设任务。该工程验收合格后,新世界房产公司却提出资金不足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项。经欧典建筑公司再三催促,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仍然未支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欧典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这批商品房,以拍卖所得支付工程款。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拍卖人进行拍卖,承包人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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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在承包人欧典建筑公司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商品房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仍然不支付工程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欧典建筑公司在多次催讨后可依法行使承包人优先权。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拍卖人进行拍卖,承包人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专家释惑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该予以接受,并应当按照约定的发送机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款项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这几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条规定赋予发包人优先权。

 

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等一般特征外,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优先权是无须公示的担保物权。

优先性的受偿权顺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同一物之上优先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时,合项权利之间的顺序遵循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