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中国-防官如贼还是防民如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5:57:51
防官如贼还是防民如贼盎山【该文章阅读量:2742次】【字号:大 中 小】
      近两年来一些特别的诽谤案不断引起人们注意,这类诽谤案的“受害者”都是政府机关或是官员,本来该是自诉的案件,却都是以公诉的形式进行。不知道是此类案件发生确实越来越频繁,还是问题早已存在而只不过近来媒体和公众愈加重视。每发生一件新案,就会有评论者追溯起过往的同类案件,而这个名单也越来越长。或许是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或许是司法行为不断升级,反正这样的案子越来越“雷人”了,河南沁阳8个农民因“诽谤”村支书而“扰乱公共秩序”被示众就是一个高潮。

 

公捕公判、挂牌示众之类的执法举措,反映的是一种旧时的司法意图:法律是用来立威、杀鸡儆猴的。这本是现代司法早该摒弃的理念,河南司法官员却重新拾起,其目的当然不仅是羞辱这8个刁民,而是将恐惧注入所有围观者的心中,让他们掂量:既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都能被践踏,维护这个村支书的那群人还有什么做不出的。

马克思根据他的阶级斗争理论,结合对法律的分析,得出了一个有些愤世嫉俗的结论:法律不是中立的,而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这个说法现在已经无法得到主张法治的法律思想家的认同,但将这个说法稍作修改,则它的现实批判意义仍然存在:法律力图中立,但在现实中可能成为维护某部分人利益的工具。在中国频发的“诽谤”案里,抗议的民众总是在“诽谤”,被抗议的官员总是被“冤枉”,此类事件一再发生,使我们难免怀疑:法律是不是成了某些地方官员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

光对这类官员进行道德指责是没有用的,呼吁他们容忍、让步也许是与虎谋皮,企图通过公众舆论引起“上面”重视、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律的问题最好在法律范围内解,诽谤罪能成为打击举报、质疑的棒子,其技术上的根源还是在于法律条文的粗疏使诽谤罪成为了新的“口袋罪”。

1979年旧刑法是禀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的,这个原则最终让人们充分了解了什么叫“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在它执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口袋罪”的说法,有些罪名庞杂又模糊,很多擦边的、难以定性的行为就按照这些罪名定罪了,成了一些无所不包的口袋。如“流氓罪”可以惩罚任何非婚性行为,“投机倒把罪”可以打击完全正常的市场行为。到了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流氓罪、投机倒把罪这两个大口袋罪没有了,但积习难改,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兜底条款还是太多,一系列的“其他”条款和但书例外使法律的执行仍然充满主观随意性。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就有一个“其他”条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这个“其他”就把胡斌替身传言的始作俑者给“兜”了进去。再如,诽谤本是自诉案件,然而刑法246条的但书——“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使得一系列的公诉诽谤案得以通行无阻。而对诽谤罪司法解释的欠缺使得司法人员可以随意判决诽谤罪的成立与否,让它成为了新的口袋罪。

要想打破这个口袋,在立法上需要去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如果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另罪处理),在司法解释上要明晰诽谤罪构成的要件,特别是当公职人员自诉被诽谤时,与普通公民要有不同的标准。美国在六十年代的经典案例“《纽约时报》诉沙立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确定了关于诽谤的一条重要原则:当政府公职人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侵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人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最高法院又解释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是毫不在乎它是否虚假”。这背后的逻辑很简单:关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对公共问题的不满和抗议哪怕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却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的空间。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美国法律一贯的“防官如防贼”原则:由于涉及公共事务,官员享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小于普通公民。平民百姓家里有多少财产,都是他们的私事,可以秘而不宣,但官员拥有多少财产就必须公之于众;平民百姓可以根据失实报道打名誉权官司,官员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需澄清事实,却不能动辄以诽谤为名起诉媒体或个人。

      中国法律没有这种清楚的公私权界意识,相反,由于法律条文的粗疏(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欠缺,在执行中往往成了“防民如防贼”。刑法中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严晓玲案)甚至泄露国家机密罪,治安管理条例中的“扰乱公共秩序”,都因为模糊不清而容易成为整治“刁民”的口袋。最高法院院长最近强调,各级法院审理案件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然而如果没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意识,这个“国家大局”常常一不小心就变成了“地方当局”,就像“扰乱公共秩序”往往不过是扰乱了权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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