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司法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5:48:21
一心倾注人民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记龙港镇调解办卢立沛同志先进事迹
卢立沛同志自一九九二年至今一直在龙港镇调解办工作,他心系人民调解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十多年来,他调解各类民事纠纷800余件,调解成功率在95。8以上,为龙港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把握一个“快”字
十多年来,老卢经常加班加点,从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睡过囫囵觉,每逢节假日或遇到发生突发性纠纷时,为了纠纷能及时得到调解结案,常工作到深夜或凌晨才回家。例如2002年6月3日在江山东庄村发生的该村董某与郭宕村陈某两铁板船只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溺水死亡。镇调解办接到江山办事处与警区的报告已是下午5时许,等我办与镇公安分局人员赶到时,尸体已被死者亲属移到董某家中,当时辱骂声争吵声不绝于耳,一浪高过一浪,死者亲属还提出要董某一命抵一命。当时天已转黑,现场人员混杂,警力不足,且东庄村地处龙港西南角,不通公路,只有河边小道,交通十分不便,若采取措施强行将尸体移出董某家,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此,老卢与办事处、警区协商后,坚持就地调解。他不顾年老体弱,忍受饥饿、闷热、蚊子咬,当众制止闹事人员,召集双方连夜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并对死者亲属进行法制教育,严肃指出他们抬尸体闯入他人住宅闹事这一行为的严重违法性,是应受法律追究的。并说明了应相信政府会秉公办事,在他的努力下,到次日凌晨四时,双方最后达成共识,分清了责任,该案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董某承担70%责任,死者陈某承担30%责任由董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72500元予以结案。
牢记一个“正”字
老卢平时对自己要求甚严,他常告诫自己一不能占,二不能贪,三不能徇情枉法,要做到公正不私,一碗水端平,解决好每一件矛盾纠纷。如本排村民陈某,系船老大及载沙船的股东,在2002年3月的一天,他不听其他股东劝告,在风雨交加夜晚中强行驾驶满载的沙船航行,结果搁滩,造成船毁人亡事故,其本人遇难而亡,当时,该船价值3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股东们与陈某的亲属就沉船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股东们认为陈某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是造成这次的主要原因,因而要求由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的亲属却认为陈某是因公死亡,其亲属不但不该对沉船事件负责,而且还应得到死亡的优抚金和补偿金。为此,双方争执不休,矛盾不断升级。老卢得知此事后,经调查了解到,载沙船是由几位股东用集资和银行贷款购置的。这次事故确实是由于陈某主观臆断错误造成的,但考虑到陈某在这次航行中已不幸身亡,而且其家庭经济很困难,因而提出了船只造成的损失由该船股东共同负责,并给予陈某家属一次性补偿15000元。但由于当地“人死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死者亲属说什么也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是因公而死的,毁船损失只能由该船其他股东共同负责,自己不予,要他们摊派,是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因而多次指责辱骂老卢没有良心,处事不公,并说:“要死人的脚,要死人的手,由你老卢说好了”,为此,老卢顶住压力,多次到陈某家中耐心细致地做陈亲属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最后使他们认识到错误,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突出一个“细”字
人民调解是一项神圣而平凡的工作,在平凡中蕴藏着细微,老卢十几年如一日,认真对待每一件纠纷,坚持调查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并真诚地与当事人“交心”、“谈心”,并运用法律和有关事实做耐心说服教育,好多纠纷案件他不是一二次谈话就调解结案的,而是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如陈良村陈某前些年大量举债盲目购置宅基房产,后因地价连续下滑,导致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欠债多达438万元,其中,就借用了他人的16本房产证贷款,要债人之多,债务额之大,都是罕见的。债权人因要不到债,便多次围攻甚至非法拘留他,有一次几个债权人将他锁在一民房的二楼,他为了避债,从二楼窗外跳下造成了大腿骨折的严重事件发生。为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老卢对他财产和债务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查和了解,并召集了债权人会议,及时如实向债权人通报了陈某的财产和欠债情况,要求债权人要面现实,以陈某的现有财产清偿债务,敬告大家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更不能以身试法,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通过老卢一番苦心和好意,最终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大家赞同了他的调解方案,即不通过诉讼途径而以最简便、经济的调解方式解决。从此他受债权人的重托,从2002年6月份开始通过数十次召集债权人对宅基的估价、搭配安排,直到当年10月份才结案。
倾注一个“情”字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是老卢干民调工作最深的体会,他常说:调解矛盾纠纷,不能单靠胆量和勇气,处理问题更不能简单地以分是非来判输赢,而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做到把“情”、“理”、“法”三者有机融合。如东庄村陈某铁板渔船在外江与民主村缪某木船碰撞,致缪某脊柱骨3—4压缩性骨折一案,该案缪某卧床三个多月,要求赔偿4万元多,村、办事处多次调解无果。我接案后,查阅了缪某在龙港与钱库医院的CT报告单,澄清了脊柱骨3—4压缩骨折没有移位,不可能瘫痪,如缪某终身瘫痪应该是脊柱骨7—8骨增生引起,最后以5200元赔偿结案,结案后一个月,缪某康复如常,当地老百姓无不夸张我是神仙。
做到一个“勤”字
多年的调解工作,使他积累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实践经验,但他不满足,为了更好地调解,他不顾自己年老,自觉啃起《民法通则》、《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心理学》及调解与语言、调解与时间、调解与人际、调解与医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这样,他每接一个具体的案件,他对该案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有否侵权?法律规定赔偿的数额大约是多少?均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掌握了一些调解的技巧,他学会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针对不同当事人,能运用不同的语言来与他们沟通。他接手经办的案子大都为辖区内疑难重大的矛盾纠纷,有的是基层村居调解组织不好协调或难以调解的纠纷。但在他的努力下,均能得到妥善解决。
版权所有:温州市司法局 Copyright@2002-2003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邮编:32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