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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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010年07月28日08:1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中国共产党新闻本项是关于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行为、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公务活动中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等超标准接待和超标准报销费用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制定发布了多个文件。如在199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之中,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同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提出了制定当地接待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了具体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一些违反规定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使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的现象仍有发生。为此,本项专门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等问题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其中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也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互访、参观考察等。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提供或者接受超出这个标准的接待,以及报销超标费用,都是违反准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