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才萍的“16个情夫”和黎强的“组织黑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1:15:10
谢才萍的“16个情夫”和黎强的“组织黑社会”
毛牧青/文
近来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举世瞩目,一批当地厅级高官和“打黑英雄”“劳模十佳”纷纷落马,一些“涉黑”人物也被押上审判台。重庆的这次行动,收获最大的就是“二强”被抓。“二强”特指官场的文强和商场的黎强。
不过随着这两件案情审理的舆论趋向看,似乎开始陷入另一个吊诡的误区:先是谢才萍“女黑老大”的“包养16个情夫”流言被炒得满天飞;后是黎强“黑大佬”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有罪设定”舆论导向。文强先生似乎稍息了。
谢才萍有罪自有法律制裁。我不知道拿她男女作风说事来激起民愤,与最终为她“涉黑”定性有何必然联系。作为文强的弟媳,谢才萍倘若真正保养16个情夫,这顶绿帽子虽不给他戴,但作为手足兄弟的他是绝不会容忍的。这里有个疑问:这则假消息是怎么来的?倘若是民间传言,那作为严肃的舆论媒体为什么要大肆宣扬和炒作?而从9月25日报纸披露到10月13日警方辟谣,近20天的时间重庆警方为何保持缄默?以致举国傻瓜般被忽悠个遍。很明显,这里民间煞有介事低俗传播是个原因外,为吸眼球或被利用的无良媒体,为其推波助澜逃脱不了责任。而作为最知情的重庆警方,最需要在谣言惑众时出面辟谣却一度装聋作哑。最后几乎不可收拾方才辟谣收场。
这种做法究竟是被动无知、调查未了还是故意放纵使然?假如是前两种原因有情可原,顶多是个责任、能力和作为问题;倘若是后一种情况,就复杂了,我也不敢乱猜疑。反正想想这段闹剧,感觉蹊跷的有些怪异!
再看黎强案。昨晚持续6天的黎强案庭审结束。在辩论阶段,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发表了一个小时的辩护意见,他认为“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犯罪的组织”,现有证据不能指控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赵教授的辩护击中了该案的核心问题,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重庆官方指控黎强“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是明显带有政治裹挟性而非司法技术性语汇,完全违反宪法35条之明文规定。法律讲求证据遵循法理依据法条。而这些疑似“有罪推论”的人治作法,也导致了目前人们对这一案件产生很大异议自在情理之中。
黎强所辖的渝强公司是重庆知名的民营企业,它的起家必然有“原罪”;黎强本人曾是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是“红顶”民营企业家。中国特色决定了他的经济政治发迹有着明显的官商猫腻通融。这种结构是脆弱的,一旦与官场人事震动牵连,极易引起企业和老板的沉浮。这使我不禁想起与当年赖昌星和“厦门远华案”的相似之处。黎强贿赂官员是另外一个问题。但这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对待国有、民企之间恶争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一方,还由本应以公正公平的立场处理此事的重庆政府和相关执法机关出面,以貌似法律公允却是政治偏颇的文革遗风,就很欠妥当了。
另外,以去年“11.3”的士罢运事件强加于黎强等人的“向政府施压”、“制造群体事件”的罪名是否成立,宪法也并无此规定。纳税人有权质疑自己供养的“公仆”,“公仆”也必须接受“主人”的诉求——哪怕错了也得允许,更不用说宪法35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了。重庆倒腾陈糠烂谷“秋后算账”,让人感到雾锁的压抑和雾罩的诡异。
重庆这次行动不管当地高层出于什么目的考虑,但客观效果却深得民众的支持,但一些趋向不得不令人警惕。严厉打击涉黑势力我坚决拥护,但我更关注他们的后台“保护伞”的打击目标和最终结局。其实人们对重庆这次“打黑除恶”主要关注看点,不仅仅局限在对表面那些横行霸道的社会小混混和有黑社会趋向的“黑老大”的深恶痛绝上,更痛恨更诅咒的是那些利用公权力非法充当他们“保护伞”的大大小小贪官污吏们,最盼望早些将他们绳之于法消灭干净——这些才是“主要矛盾”,因为“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遗憾的是,“谢才萍”的“16个情夫”谣传的装聋作哑举动,和黎强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的“有罪设定”导向,让原本“打黑除恶”的全民共识分化了,让人感觉背后有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着什么,总给人一种诡异和偏向的不寒而栗感觉。尤其是黎强案,能否于法于理审理判决得当,是检验这次“打黑除恶”的倒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的试金石。因为它的实质操作关系到未来其它地区参照的样板,以及我国未来法治规范社会秩序的走向关系重大。就目前扑朔迷离云雾重重看,该案可以说是进退两难喜忧参半充满波谲云诡。倘若处理不当,臭了谁的牌子败坏哪家门风无需点明。
人们拭目以待。
2009年11月1日上午草就
我的博客:http://blog.bandao.cn/archive/19794/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