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期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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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0104-63-03-2009-007 主题分类: 教师继续教育
发布机构: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9-09-18 00:00:00
名    称: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期制度的意见
文    号: 厦教人〔2009〕17号 主 题 词: 教育 支教 服务期 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期制度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市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及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的通知》精神,为积极推进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应支教人员(详见附件3)
(一)市教育局直属公办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
(二)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所属的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公办中小学及省一级达标中学在编在职教师;
(三)思明区、湖里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
上述(即城区中小学教师)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教师在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前,必须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二、受援学校类别(详见附件4)
受援学校指经市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农村学校和其他基础薄弱学校。
三、支教工作要求
(一)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含1年,下同)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区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二)为保持有关政策的连续性,依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2009-2010年,城区初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已有1年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再到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后方可聘任;城区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务(指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尚无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的经历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具备规定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的经历后方可聘任。
(三)城区中小学教师已具有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首次聘任相应教师职务的,都必须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四)受援学校由市教育局每3年确认一次。
四、支教管理办法
支教工作采取 “校对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形式,支援和受援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附件1),落实支教工作规定的任务和要求。支教协议期限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无签订协议书的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统筹。
(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属地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在本区受援农村学校支教,支教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思明区、湖里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原则上在区属地受援学校对口支教,但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支教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思明区、湖里区普通完全中学教师的支教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学校须将支教协议书9月底报市教育局人事处认定备案。
(二)考虑到我市学校的实际情况,支教形式可分为全职支教和兼职支教,以全职支教为主。全职支教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省颁课时标准的80%,并承担一定的其他教师工作量。兼职支教教师承担受援学校的教学工作量可采用累计课时的办法,但须在一定时间内(由支援、受援双方商定)达到省颁课时标准。支教教师必须服从受援学校的安排,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还必须在受援学校至少开一堂示范观摩课或研究课,具有中级职称的支教教师每学年还必须在受援学校至少开一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三)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局直属学校于每年6月前制定支教派出和受援计划安排,支教教师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到受援学校报到。派出学校可与受援学校协商互派教师,以解决派出学校师资紧张的问题。
(四)教师支教期间,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聘用及聘任、工资福利、交通费补贴、奖惩管理等;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日常考勤、年度考评鉴定等工作并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教结束后,支教人员须填写《福建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经相应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
(五)对于支教期间,病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的教师,应中止本年度支教工作,另行安排其他年度的支(任)教。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完成任(支)教工作的,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六)经教育主管部门选派赴宁夏、四川等外地挂职支教1年的、在我市内地新疆高中预科班连续任教满3年的教师视同农村任教经历。
(七)在我市新办中小学校办学前三年任教的教师,视同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八)教师职务评审,全职支教教师在农村支教期间的工作视为满工作量和1年的班主任任职经历。
(九)市、区普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人员凡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每年都应有面向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的经历。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启明学校、幼儿园及民办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暂不作要求。
五、支教工作要求
(一)开展城区中小学教师任(支)教服务期制度,是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方案,确保支教工作有序推进。
(二)要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支教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支教工作规定,安心支教,乐于支教,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支教工作做贡献。
(三)各区教育局、市直属校要切实加强支教教师的全程跟踪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下校进行检查督促,对于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的教师,取消其支教资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厦教局办[2005]190号文)同时废止。有关支教工作的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教育局“校对校”对口支援协议书
2.《福建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3.支援学校类别
4.受援学校类别
5.市直属校、思明区、湖里区普通完全中学“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
厦教人〔2009〕17号 附件.doc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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