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书铁剑:敬畏法律之前,法律要让人敬畏(南方都市报 20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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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之前,法律要让人敬畏

类别:其他新闻 作者:残书铁剑 原创 浏览量:811  发布时间:2010-03-14 手机看新闻编辑此文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订报  

    据说有政协委员在“两高”报告时离开会场喝茶,而这种现象被学者范谊批评为“对法律不敬畏”。

    在讨论“敬畏”之前,先来看另一则新闻,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残联理事长李丕钧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有一次我到一个中院去协调一个工作,那个法官对我态度非常粗暴,我说了几句话,他让我出去,我再给他说,他让我滚出去。”尽管事后那位法官在领导压力之下向李委员道歉了,但是设身处地地想一下,身为一个普通公民,去法院办事理应是寻求法律的帮助,心中自然不可能没有敬畏之情,然而又得到了什么?“滚出去”的斥责,而对方还是残疾人。

    身为普通公民,需要遵纪守法,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合理使用以维护自己权益。因此,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可以说每个人都会有。而“开胸验肺”和“断指诉钓鱼”的维权之难,甚至在“拆迁大战”中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之处,却反映出了法律对个人的保护并不是很充分。如果做一个全国范围内的调查,看有多少人不愿意走上法庭维权,答案可能已在预料之中。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公众不敬畏法律,还是对执法者和单位没有信心、失去了敬畏?

    委员们在“两高”报告时出去“喝茶”,在我看来,固然有些不妥,但这其中反映出的却不是对法律的不敬畏,相反倒是执法机构也即“两高”及其下属部门应该反思自身工作质量和水平———这就像老师上课底下的学生都溜了,固然有学生贪玩不守课堂纪律的原因,但老师的讲课水平似乎也应提高。少数违法犯纪之徒利用权力或金钱践踏法律尊严,将法律的神圣破坏得体无完肤,如果不能彻底予以打击,不仅不能“以儆效尤”,还会让人们的敬畏变成失望。

    □残书铁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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