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帅:“立案难” 症结不全在立法上(新京报 2006-11-3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4 16:38:47
“立案难”:症结不全在立法上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1-30 2:02:03 · 来源: 新京报

围绕取消立案审查制度的建议,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认为此举能促进实质正义。笔者认为,从国外经验来看,降低受案门槛,是需要相关保障机制及时跟进的。
一是建立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如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院在接受诉状时比较快捷,但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往往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准备过程,主要是通过召开有当事人参加的审前会议,明确和简化诉讼上的争执点,排除无根据的请求或答辩,以便尽快确立法院对案件的控制,排除审理障碍,提高庭审效能。更重要的是将许多纠纷在庭审前就能动员双方协商解决。此外,还有为防止原告滥诉而设置的审前救济措施,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等。故其做法更像是将起诉前的详细审查程序“后移”至庭审前。
二是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力量。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之所以出现“繁荣而有序”的诉讼现象,很大程度上缘于律师制度的作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在初级法院,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但在州法院,则须由经法院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即实行强制律师制。从国内实践中看,律师的立案效率也确实比一般当事人自行立案要高一些。
某种意义上,“立案难”不完全是立法层面的欠缺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根本不存在所谓“法院可以拒收老百姓诉状”的规定,相反,规定了法院在7日内立案审查且对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上诉等。所以,很多问题实际上是出在执行层面,一些司法观念亟须扭转。
比如,美国设置有较为完备的复杂诉讼处理制度,他们对于复杂诉讼的定义颇有独到之处,那就是不单纯以案件本身的“大小”或“难缠”与否来判断,而是奉行这样一种理念:越是需要法院管理的案件,其诉讼就越“复杂”,就越应当纳入完备的司法审理程序并遵循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这种积极主动的司法精神值得借鉴。
□墨帅(北京律师)